1、未经进口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摘 要 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并未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涉外影视作品必须以实际履行了进口审批手续为条件。因此,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能否受到停止侵权保护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履行了进口审批手续,而在于该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关键词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王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74-02 案情 原告:北京网尚
2、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彼岸网络有限公司 电影江山美人于 2008 年 3 月在香港完成,版权持有人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 2008 年 3 月 12 日, 原告经权利人授权,独家使用影片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原告发现被告开办的北极光网吧在其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存储有影片江山美人供其网吧用户观看,遂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89 号公证书 。 庭审中,当庭播放第 06989 号公证书内证物袋中封存的光盘,其中部分记录
3、内容为点击播放影片江山美人的画面截屏,影片宣传海报、主要演员、影片播放的画面内容与原告所主张的影片江山美人一致。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权利人授权独家享有影片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相应权利受侵害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经营的北极光网吧为上网人员提供了电影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但被告不能提供其享有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因此,被告将电影江山美人复制并储存于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并且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涉案电影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
4、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影片江山美人的知名度、制作成本、上映时间和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00 元。 评析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
5、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二个方面:一是许可权,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二是获得报酬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提供作
6、品是指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已将作品发送给公众手中,即只要将作品上传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就属于对作品的提供,而不论实际是否有人下载或浏览;二是该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行为, “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指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如果由传播者指定时间和地点使公众获得信息,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例如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单方发起,听众或观众只能被动地接收,则不属于“交互式传播”行为。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北极光网吧将数字化电影置于其网络服务器内,通过连接到网吧局域网供网吧用户浏览,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 二、未经进口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庭审时,被告辩称:涉案电影是香港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的,只有按照规定报国家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在中国大陆合法使用,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未提供电影江山美人的进口审批手续,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