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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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阿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 商法 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

2、、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 民法 、 经济法 的区别 (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 商法则具有

3、私法公法化性质。 (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 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

4、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 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 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

5、登记商人) 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商个人(商自然人) 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 2)一人公司: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

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 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 年德国商法典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了 9 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

7、,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 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 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 4)法 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 商个人 一、商

8、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 ( 1)主体的商人性; ( 2)身份的多重性; ( 3)形式的多样性; ( 4)行为的营利性; ( 5)经营的集中性; (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 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

9、类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 ( 1)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 2 条) 2、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10、,且为一人。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纳税;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 ( 1)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 2)清算: 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 税款 其他债务。

11、 清算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 商合伙 一、商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 条 2、商合伙的特征 (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 伙合同。 (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

12、共有。 (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

13、高效结合 第六章 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 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公司 2、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价值 优点(兼缺点) 1、优点 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

14、人的缺点 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七章 商行为 一、商行 为的概念 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 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 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

15、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 ( 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 1)商事买卖 ( 6)商事信用 ( 2)商事代理 ( 7)商事期货交易 ( 3) 商事行纪 ( 8)融资租赁 ( 4)商事居间 ( 9)商事仓储 ( 5)商事信托 ( 10)商事货运

16、3、合同法 分则第九章 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为 第八章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 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

17、定。 法律 |教育网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 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

18、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 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 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 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 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 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 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2004 年 6 月 14 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 1998 年 5 月 28 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 2000 年 8 月 22

19、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 2004 年 6 月 14 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2004 年 6 月 14 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05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令 451 号修改 九、商事登记效力 (一)商事登记所确立的关系 1、商主体 国家 管理关系 2、商主体 其他商主体 交易关系 (二)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三)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十、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 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20、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延伸意义 1、利于商主体 通过登记公示取得公信 2、利于国家对微观商事主体的了解,进而调整宏观商事调整 3、便于国家征税 第九章 商业名称概述(商号)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

21、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关。 4、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2、表彰对象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四、商业名称立法 1、商业名称立法目的 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 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 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真实主

22、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第十章 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 2、区域性。 3、公开性。 4、转让性。 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23、人格权说 理由: 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 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 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24、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法律界限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界限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2.公司与个人独

25、资企业的界限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法律界限 1.合伙企业的含义 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界限 三、公司的种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 (五 )总公司和分公司 (六)母公司和子公司 (七)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 1.公司法具有私法公法化的性质; 2.公司法具有成文法性质; 3.公司法具有人格法的性质。 (三)特征

26、1.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2.公司法是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 3.公司法是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大成的法律部门; 4.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二、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三)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二)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有限责任原则 (四)股东平等原则 (五)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 (六)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原则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

27、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2.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有( ) A.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 4.有限责任 原则是指( ) A.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 B.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为公司债务承

28、担责任 C.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设立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特征 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发起 人; 2.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3.公司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 4.公司设立包括一系列法律行为 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一)发生阶段不同 (二)行为性质不同 (三)法律效力不同 (四)参与主体不同 (五)解决争

29、议的依据不同 三、公司设立的性质 (一)契约说 (二)单独行为说 (三)合并行为说 (四)共同行为说 四、国外的公司设立制度 (一)自由设立制度 (二)特许主义 (三)核准主义 (四)单纯准则主义 (五)严格准则主义 五、公司设立的 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又称共同设立,是指发起人认缴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二节 公司人格制度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与特征 (一)内涵 公司人格是

30、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是指对公司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一种抽象称谓。 (二)特征 1.法定性 2.独立性 3.平等性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含义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第三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一、公司的权 利能力 (一)含义 是指公司立法所赋予的公司能够参加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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