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条款存在的基础及其合法应用摘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每年合同签订单位数千家,合同管理体系横向业务广,纵向层次多。由于各级单位合同管理水平不尽相同,实现统一管理的任务很艰巨。本文重点阐述格式条款在集团公司交易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扮演的重要角色。并指出加强格式条款存在的基础及其合法应用研究,对于进一步统一对格式条款存在基础的认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一步发挥格式条款加强合同统一一体化管理、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格式条款;存在基础;应用 中图分类号:P7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上中下游一体化,涵盖八大业务版块的国际综合性能源公司,所
2、属具有合同签订权的单位数千家,合同经办人数万人,年签订合同数十万份,合同管理体系横向业务广,纵向层次多。而各层级、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不尽相同,实现合同统一管理的任务艰巨。推广应用格式条款是实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统一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格式条款在集团公司交易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集团公司法律系统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及其推广应用的认识还不尽统一。加强格式条款存在的基础及其合法应用研究,对于进一步统一对格式条款存在基础的认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一步发挥格式条款加强合同统一一体化管理、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一、格式条款概述
3、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条款与其进行平等的协商,只有接受与拒绝两种选择。对方当事人若对该条款持有异议,只能放弃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修改该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存在的基础 反对格式条款的呼声自格式条款产生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但是格式条款不但没有在反对声中销声匿迹,反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归其原因有其生存的社会土壤,下面就格式条款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基础展开论述。 (一)经济基础 格式条款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使用,一方面是如上所述,适应了社会大生产的要求,节约的交易成本,加
4、快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在经济地位上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又源于格式条款使用者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或因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其在该行业里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或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对某些特殊的行业或领域,拥有独占的经营权。无论是事实上的垄断还是法律上的垄断,在缔约合同时均表现为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或缔约环境的不公正。由此可见,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是格式条款出现和广泛使用的重要客观基础。 (二)理论基础 契约自由对格式条款的放任,已被许多学者通过经济分析的方式印证为在特定场合是最有效率的。格式条款的使用,当事人减少了与每一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
5、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并加快了交易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速度,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而且使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成为可能。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指出,在今天,没有这些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些使用于各种不同交易中的特定问题的条款,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格式条款虽然偏离了契约自由的本来意义,但其法律效力来源仍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格式条款存在的深层次的理论基础。格式条款存在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交易成本节约论,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格式条款的生命所在,也是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6、。三、格式条款的合法应用 格式条款的应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应用格式条款应遵循四个原则。 合理、适当提示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即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应以明示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并使其能以合理的方式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这些规则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确认。如德国标准合同条款法第 2 条规定:“于下列情形,格式条款始成为契约的一部分:条款利用者于缔结契约时明示其条款,或由于缔约方式而使其明示有困难时,将标准合同条款悬挂于缔约场所能清
7、晰可见之处并指明之;使相对人在可期望的程度内能明了其内容,以及相对人对其效力同意者。” (二)内容合理原则 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内容。也就是说,格式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予相对人以不利益的,不应生成合同法上的效力。但何谓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呢?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该条款脱离该法律行为所属的法律典型
8、程度;格式条款的使用者提请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内容的方法。 (三)防止根本违约原则 根本违约是一种解释合同条款的重要原则,即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触犯了合同的根本内容,并且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他的要求而写入的,该免责条款应解释为“根本违约”不具有保护力。英国普通法的这一规则不仅被英美法系国家的格式条款的立法和判例所继受,而且对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这一规则,该公约第 25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时,即为根本违约。 ” 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若格
9、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时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任何例外,即如果格式条款的使用者事先提醒对方注意,并经对方同意时,是否有效?根据英国判例,应承认其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法应否承认其效力呢?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之。当格式条款为消费合同时,应否定其效力;若为商业合同时,应承认其效力。 (四)避免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将做出对格式条款使用者最不利的解释。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承认的。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只有在格式条款含糊不清的情况下才有使用的余地,因此制定格式条款时,表意清楚明确,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利解释原则。 参考文献 1 郑权阳,俞洪卫. 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创新策略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