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视角下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责任研究摘要:随着公共行政的变迁,在国家社会和市场三元结构当中产生的大量行政关系唤起了行政法发展的脚步。近年来相继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政府统一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列入调整范畴,以规范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由于硬件和软件设施尚未成熟,效率低下,政府越位、缺位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 政府责任 信息公开 机制 制度构建 法治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性质及政府公开的优势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 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
2、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1 以食品安全信息来说,任何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不会导致其他人获取不到该信息,同时信息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故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优势 市场中信息优势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利用隐瞒或虚构食品安全信息的不法手段,当消费者权益处于风险中,而市场本身无计可施时,我们自然想到了公权力。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权力分配格局下,政府部门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这一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公权力机构, 政府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无疑享有较
3、高的公信力;基于人力财力及资源优势,政府更便于信息的搜集和整合;同时,政府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还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功能,促进消费者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目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现状和困境 然而,我国食品安全规范化和法治化道路仍处于起步阶段,硬件和软件设施尚未成熟,政府干预成了医治“市场失灵”的灵丹妙药,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效率低下,政府越位、缺位的现象2时有发生。通过分析现有的相关制度结合现状,归纳出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中有以下的问题: (一)各地各部门公开信息的范围标准不统一,存在大量自由裁量。而在目前分段管理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认定和处理食品安
4、全信息,难免因为各自的职能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标准和结果。再者如办法第七条的基于行政权的角度出发,哪些信息属于“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在实践中也考验着地方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诚信。第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未明确说明判断影响力范围的具体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有着相当的行政裁量权限,在难以辨清的情况下,怕担责任、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因素很容易诱发行政秩序的混乱。现实中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爆发都达到省级范围3,同时牵连甚广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缺失。 (二)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的渠道建设普遍落后,交流反馈栏目多为摆设,公众信息需
5、求难以满足。 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现实中多数地方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渠道落后,表现为:第一,设有食品安全信息栏目,但更新慢且更新没有规律、内容虚泛、信息量普遍较少、质量不高;第二,内容不专,缺乏各部门独立的信息;第三,内容不实用,且与公众关心的切身利益相关信息缺乏;第四,栏目设置;第五,反馈栏目不便民,甚至沦为摆设,公众信息需求难以满足。 (三)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出现部门间公布的信息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
6、和责任部门。现如今互联网已不是新鲜物,即便如此还是存在同地区食品安全信息不同部门公布的内容交叉错乱4,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通报机制实际如何运作,部门间具体如何沟通协调外界无从监督,追责也就难上加难。横向上看,是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缺乏沟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的政府部门尚未落实到位。 (四)中央到地方信息系统的一体化仍然是理想,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存在与信息上报的规定形成矛盾,一定程度影响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成效。 纵向看来,除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与发布较为正规,大部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水平有限,尚未步入轨道。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 GDP,不仅对监管工作放水,问题被爆出来甚至
7、试图封锁消息、危机公关。长期以来这似乎已经是一种习惯性处理手法。 (五)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公开是列外,不公开是常态“,对信息公开的申请“打太极” 。 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多数遭到 “打太极” 、“踢皮球”现象并非少见,消费者想从政府监管部门获取到食品安全信息通常需跨越重重阻隔。这些政府监管部门的懒政现象更加折射出制度和体制的缺失。 三、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及对策 综观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中出现的种种弊病,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整体性的改革与协调过程,而从制度层面着手,医治病态的信息公开机制,促使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也民主法治国家必然要求。行政过程
8、需达到在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多元利益中保持公正的平衡,即所谓平衡论5。本文针对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当确保公众的参与。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有权对公权力机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内容等提出意见,对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其次,科学地划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对应的追责机制。我国各部门分段监管的行政体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不能依赖于体制的整改。 再次,建立某些特定品类食品安全信息的强制公开制度,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承担的义务。以转基因食品为例,由于属于新
9、的食品种类,生产商往往在前景未明情况下是绝对不愿意公开信息的。而由于该类食品的特殊性,大众掌握的专业知识较少,必然产生大量的风险评估的成本,监管部门适当介入,是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比如欧盟的强制标示制度6,即属于一种强制信息公开,公权力干预是对信息弱势方的必要保障,弥补消费者对新型食品不了解而产生的风险。 最后,构建独立性的救济机制,以保障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公开中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当消费者向政府监管部门申请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被拒,或者对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提出异议,消费者即使因为此遭受损失,也难以申请公力救济。对于企业而言,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发布部门也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即使其合法利益由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而遭受侵犯,也不敢寻求公力救济。即使寻求救济,往往举证相当困难。在构建救济制度时,必须要使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保证,这也是关键所在。结语: 从制度层面着手,医治病态的信息公开机制,规范权力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过程,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力之源,更是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萨缪尔森的网上陵园:http:/ 2袁曙宏. 建构法治政府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刘宁等. 透视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M.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5. 作者简介: 曲丽(1988) ,女,江苏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