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和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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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和立法完善摘 要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对我国食品产品和食品工业的形象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本文通过文献整合、深入分析、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和立法体制。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立法完善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魏慧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2012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4-02 一、 食品安全的概况 食品安全的定义并不明确、统一,准确界定食品安全显得更为重要。就字面而言可以看出主要有:“食品”和“安全” 。 “食品,主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和按传统既是食品又

2、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食品安全,指食品没有毒害无,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 ” 1997 年,WHO 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解释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 ” 我们可以总结出,食品安全的本质是食品对人体健康安全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风险。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意义非凡。根据报告显示:2001 年江苏、安徽等地爆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 2 万多人中毒,177 人死亡。2001 年在相关食品安全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就我国目前的统计看,每年公布出来中

3、毒的人数是 2-4 万人,但这个数字并不是实际适量的真实反映可能还不低实际数量的十分之一。换句话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概有 20-40 万人。 2004 年发生的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导致 229 名婴幼儿营养严重缺失,轻度营养缺失者为 189 人。 所以,只有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二、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一)立法现状 刑法分则中的 140 条、143 条、144 条分别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4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三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现实中,如果食品生产者没有在采

4、购食品原料时履行查验的义务,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需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对该罪的过失形态进行规定。 (二) 刑法修正案(八) 相关规定 刑修(八) 主要针对修订前刑法相关条文的不足进行了补充,主要表现在: (1)将“食品卫生”改为“食品安全” ,与此同时增加了营养安全。 (2)在刑法第 143、144 条实害犯罪状基础上相应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这将犯罪情节恶劣,销售额巨大、食品流通速度快、等现象涵盖在内,降低了犯罪门槛。 (3)把刑法第 143、144 条中的罚金改为并科制,删除上下限,使司法实践更加灵活可行。 (4)增加了食品

5、安全犯罪监管失职罪。 三、 外国刑法相关规定 本部分将通过研究英美等国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取其精华,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和刑罚的制定。 (一)刑事立法现状 英国有比较完善的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系统。1990 年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中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表现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根据威海的后果,视情况给予5000 榜的罚款或者处以 3 个月之内的监禁;对于因为贩卖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食品类产品的安全卫生的食用类产品从而引起人们身心健康受损,最多进行 20000 榜的罚款或者给予最高监禁 6 个月;而对于违法情节十分严重和违法后果恶劣的, 可以给予不计额度的罚

6、款和监禁两年以上。 1860 年后美国认识到食品和药品领域安全的重要性。分别针对加入假冒组成成分、使用违法违规物质和标识错误等现象,加大了惩罚的强度。长时间的关注和不间断的宣传等积极行为,正确的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在各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之中,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强有力的保障了。 美国现行法律系统中有 1906 年起实施的美国联邦食品药品法和 1938 年实施的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这两部法律是专门针对食品安全方面进行的相关规定。在后者的相关条文中有如下具体规定:该法在第 303 条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任何人按本法条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利用欺骗行为以误导为目的实施了具体

7、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内的监禁或者不超过 10000 美金罚款,或者对两者进行并罚处置。 ”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和刑罚的启示 1.英美国家在刑事立法模式上大体相同,可以定义为行政刑法或者附属刑法模式。两国均在相关法案中直接规定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条款,这种立法方式的有益之处在于执法工作的效率高,可迅速的处理相关犯罪。 2.在法定刑方面:两国对自由刑刑期规定比较低,没有生命性的规定。而我国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最高刑可处以无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最高刑可处判处死刑。 3.我国将食品安全犯罪归类在经济类犯罪中,与此同时又对其适用死刑的行为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

8、则,有悖于社会价值观念和时代潮流。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今后的在今后的刑事立法方面提高对自由刑的加重,逐步对该罪的死刑处罚予以废除。 4.英美两国主要注重罚金刑的适用,与此同时大部分实行限额罚金。这样的处罚对罚金刑额度的明确提供了保障,同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的上下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而我国的罚金刑采用的以销售金额为基础,处以一定比例的罚金的方式不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进,同时也不便于法院进行实际具体的操作。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 通过仔细分析我国刑法对食品犯罪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在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和其立法的先进性和优势。带着他们带给我

9、们的启示,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笔者以下将对我国食品安全在刑法中的规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完善 1.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附属刑法规范:集中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尤其对食品安全这类经济犯罪,不利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建议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罪状、法定刑、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以及该罪的犯罪构成等具体详尽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如此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将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即时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2.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代表着刑法的价值取向和当今时代的

10、价值追求。然而食品犯罪的客体相当复杂复杂,可以概括为: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但刑法将其排列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意味着立法者认为食品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而非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今有大量的案例事件说明食品安全犯罪正在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笔者在此建议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体现刑法价值取向和时代需求。 3.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规定过失罪。在我国司法事务中,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时都是以故意犯罪来认定的,但随着食品生产、加工技术、食品原材料技术的飞速发展,食品犯罪手段变得更高端

11、隐蔽,加大了对主观要件故意的认定难度。因此,有必要为该罪留下过失犯罪的空间。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完善 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刑罚轻重要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 所以说,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我们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的手段就更应该越强、越有力,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加大罚金刑力度:罚金刑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意义重大。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来低于食品安全法罚款额度的罚金刑进行了修改补充,修改成“并处罚金”的规定。然而并没有明确限额和具体细化的规定,

12、这使罚金刑处罚具有了较大灵活性。但同时也产生了问题:首先,违反了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而无限额罚金刑并未明确参照依据,这使罚金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符刑罚法定化的要求。再者,这样的规定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刑罚处罚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无限额罚金刑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难以做到罪刑均衡。 2.在刑法中规定资格刑,可以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就是刑罚的轻缓化,资格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因其独有的轻缓而有效的刑罚理性特征而逐渐被提升到现代刑罚的理论研究舞台之上。 ” 但如今,我国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资格刑太单一。只有剥夺

13、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方式,并且规定的内容非常狭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资格刑只能对一些人利用其政治性权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治和处罚。然而在市场经济下迅速发展繁荣的当下,职业性经济犯罪屡屡出现,手段不断翻新,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资格刑也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笔者建议,在刑法体系中有的放矢地设置资格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置,对打击此类职业性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五、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再怎么重申和强调都不为过。笔者只是在现实的环境下,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民情,对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和刑罚进行反思和重构。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 3 月版,第 1 页. 蓝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行政与法.2010(3). 傅旭明.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中国经济时报.2001 年 10 月. 郝武.论加强和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立法.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 年 3 月. 袁曙宏,张敬礼.百年 FDA:美国药品监管法律框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 年版.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 张珊珊.资格刑设置研究.吉林大学 .2009 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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