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與全民健保社福法規社會保險的意義 國家通過立法,人民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經由具有義務權利的約定,給予一定現金或實物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之目的 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社會保險的理念基礎 安全的需要:藉互助及自助的力量而產生。 被尊重的需要:有社會連帶的責任 。社會保險的特質 強制參加 權利義務 精算 計費 危險分擔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比較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1 強制性 任意性2 提供最低保障 基於個人需要與支付能力3 給付依法律規定 給付由雙方契約規定 4 法定
2、權力 契約權利 5 政府獨佔 競爭性 6 強調社會適當性 強調個人公平性 社會安全制度的優先順序 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 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片斷、不公等情事。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的考量重點 社會保險的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不宜偏低,以免無法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全;給付亦不宜過高,以免保險費負擔過重。 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因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 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區可接受的生計水準。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 採職業別為主、分立型的的制度。 不同職系的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 目前分為四大類:健康保險失業保險年金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我國各項社會保險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