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起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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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论不起诉制度一、不起诉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其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其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其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其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二)特征 我国不起诉制度基于我国的社会状况和文化传统,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

2、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不起诉内容的广泛性。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质量,各国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但在立法中规定得比较简单。一般在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两类不起诉:如日本、德国、韩国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而英国、法国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我国的不起诉不仅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保留原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又增加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这样,我国不起诉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而且具体规定了各种不起诉的操作程序,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适用。 2.不起诉主体的独占性。各国的不起诉权都由检察官行使,但

3、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既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依附于法院系统,独享不起诉的决定权和审查权。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第 2 款赋予公安机关免予起诉的建议权,而修改后的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则让人民检察院垄断不起诉权,即使由免予起诉衍生的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也无建议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只能写出起诉意见书,而不能提出不起诉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原则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加强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对检察机

4、关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并非是对不起诉权的分割,检察机关是我国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唯一主体。 3.不起诉程序的民主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修改,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决定不起诉的程序方面,诉讼民主表现得最为明显。首先,在决定不起诉前,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其次,在决定不起诉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再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核;最后,被害人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的,就同一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5、 ”这表明在公诉案件转为自诉后,为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有将其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义务。 二、不起诉的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法定不起诉必须由检察长决定。 )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1.适用条件: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有: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

6、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 (注意: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 2.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3.程序:这种不起诉的作出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9

7、 条) 。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条件:经过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三、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法律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法律内涵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识,是法律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 (一)不起诉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审查,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防止过去那种久侦不决、久押不放,把案件“挂起来”的做法,

8、从而及早的解除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二)不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无法追究,或者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案件再进入审判阶段,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三)不起诉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近些年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为突出。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果断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办好大案要案。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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