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试行)院发200760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经济建设,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进我校科技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学校相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指我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而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领导,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进行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6.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7其它方式。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技术成果、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资源等与企业联合,
3、建立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学校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创办由学科带头人2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科技型公司,充分发挥我校在学科领域具备的技术优势,紧密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化及技术服务,提升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化,转化收益由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共享。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基金来源:学校每年专项拨款 10 万元;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资助及成果实施后的返还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作为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产品化开发(样机) 、小试、中试。转化成功的项目应从其收益中返还,作为成果转化基金的补充,使该基金滚动发展
4、。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科技处与有关部门对所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定。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2科技处通过参加各种科技成果交易会、经济贸易洽谈会及政府、企业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宣传展示我校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或实施者;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并将调研与洽谈情况及时向校主管领导汇报。3科技处汇总洽谈情况,草拟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4科技处提供经费管
5、理等服务支持,协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规定。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八条 学校对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1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30%-50%的比例给予奖励。32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在35 年内连续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 5%的比例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3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科技成果总股份的 20%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该持股
6、人以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4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活动中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提取净收入的 30%奖励有贡献的人员。第九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后,学校负责组织专家验收、鉴定,可按程序申报校科技进步奖或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第十条 所有奖励由获奖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十一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科技处负责实施转化。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
7、术转让费。第十三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第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用合同约定的方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
8、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第五章 责 任4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