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送审稿)序 言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筹建于 1998 年,2002 年正式建校,2014 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业高校改革的安排,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划转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建校以来,学院秉承“根植行 业、校企融合、服 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技能培养为重点、走产学研发展之路” 的办学指 导思想,全面建 设以土建类专业为 特色,在国内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高等学院章程制定办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
2、条 学院的名称 为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建峰学院;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Jianfeng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的网址为:http:/。第二条 学院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举办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进行宏观- 2 -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和考核。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 上海市漠河路 1168 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院可设立或
3、调整校区。第四条 学院是非 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五条 学院实 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院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传播先进文化,传承职业技能、创新职业技术,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应用技能型人才。第七条 学院的定位是
4、:立足上海,面向长三角,建设以土建类专业为特色,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技能型高等职业院校。第八条 学院以建 设办学特色鲜明、教学质量优秀的高职院校为奋斗目标,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适- 3 -当开展其他类型的学历、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和运行规则。第十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5、,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4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
6、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
7、院党委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中国共 产党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院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 5 -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 和廉 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第十三条 院长是
8、学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9、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并实- 6 -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组织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
10、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院长办 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决策权并对决策负责,但不同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第十五条 学院设 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
11、者组成。依据其章程,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 专业指导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应的学术事务。- 7 -各专业根据需要,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专业学术事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事务。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酝酿、审议学院中长期专业、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二)酝酿、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三)酝酿、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 定校内科学研究
12、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六)学院责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学院设 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 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 8 -人员代表组成,学院院长任主任。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 设立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
13、办者代表、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行业企业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
14、、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9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 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为院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15、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形成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五)讨论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学院支持工会、共青团、 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 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
16、服务校友,弘扬学院传统,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 10 -院建设,促进共同发展。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党委审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 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学院 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院内基层组织,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院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第二十七条 系的重要事 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系的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系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主任、副主任,系党支部书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