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速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省教育厅决定面向应用本科和示范高职院校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 (以下简称“研发中心”)。为加强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应用开发研究为核心,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提高研发平台的工程化水平为重点,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创
2、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队伍。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河北省教育厅是研发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研发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2、批准研发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3、制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和验收。第四条 研发中心所在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省教育厅研发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学校的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研发中心的申报和建设。2、负责研发中心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研发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研发中心的
3、评估工作。3、为本学校研发中心的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4、负责聘任研发中心主任、副主任,确定研发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5、对研发中心进行年度考核。6、根据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研发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第三章 立项审批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河北省经济、高校科技发展规划和研发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研发中心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第六条 申请建设研发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主要研究领域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前瞻性;属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鼓励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研
4、究中心。2. 研发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完成过省、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项目获得过省、市以上科技奖励,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基础和成果转化经验。3. 研发中心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应具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人员,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具有较完备的工程
5、技术试验设施、分析测试手段及工艺设备等,产学研结合紧密,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原则上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5.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6.依托的学校具有一定的经费筹措能力,能够保证研究中心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以及一定的后勤保障能力和学术活动条件。第七条 立项程序1. 根据高校研发中心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立项条件的学校,应填报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具体格式另发
6、),经所在学校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论证和领导审核后向省教育厅推荐。2. 省教育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的建 设原则 ,对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审定后,学校须提交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材料(具体格式另发),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教育厅下达建设计划。3. 列入建设计划的研发中心根据申请书中的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填写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具体格式另发),报省教育厅审定后进入建设阶段。任务书是研发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学校提出申请,由
7、省教育厅审定后批复。第四章 验 收第八条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可以“ 河北省高校 应用技术研发 中心(筹)” 名义开展工作,边组建、边完善、边运行,并不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进展情况。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交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具体格式另发),并按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具体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学校初审上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高校应用技 术研发中心” ,纳入省高校研 发中心管理序列。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
8、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学校聘任。研发中心主任每年在研发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研发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报省教育厅。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须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研究技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研发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
9、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学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学校须在保证研发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研究中心进行客座研究。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研发中心日常管理事务。第十七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本研发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
10、定办理。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实行考核、评估制度。1、依托学校应对研发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研发中心每年应按省教育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2、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按照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评估办法,对验收后开放满3年的研发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每运行3年评估一次。3、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研发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再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高校研发中心资格。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确需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