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管理工作条例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应善良” )由香港已故著名爱国人士沈炳麟先生所创立。沈炳麟先生本着“扶困助学,雪中送炭”的原则,情系祖国、惠及教育、振兴中华,为培养年轻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秀品德而设立“应善良助学金” ,无偿用于捐资帮助部分家境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按照“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捐赠的宗旨、原则和要求,为做好“应善良助学金”工作,充分发挥助学金的作用,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一条 由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捐助设立,由学校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每年向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申请。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每年新学年入学的全日制本科
2、大学生。资助名额为每年 30 名,每生每年 3000 元,原则上连续资助 4 年。共资助 36 万人民币,具体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有关通知为准。第三条 申请条件1、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以贫困地区农家子女为主),无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助人为乐、生活俭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和其他劣迹行为。4、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刻苦学习。5、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受其它途径资助者,2原则上不再申请此助学金。第四条管理机构根据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要求、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
3、事侨务办公室与学校共同组成的“河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受助学生代表参加的“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共同负责完成此项工作。第五条审批程序1、由学生持本人居住地(乡镇或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书,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学校与基金会各执一份)备用。2、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应对申请“应善良助学金”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初审后,公示三天,报学校对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告审核结果,同时报送拟
4、资助的贫困学生的有关材料,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复审。3、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复审同意后,将拟受助学生名单、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学校联系电话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的监督。4、学校将拟受助学生的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包括每人一份书面申请报告、河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乡镇、街道家庭贫困证明等材料)汇总后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审批。35、“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同意、批准后,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与学校下发关于批准河南师范大学发放应善良助学金的决定的文件,并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备案。第六条 助学金的管理及发放1、为确保该项助学金专款专用,“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将助学金汇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由省外事侨务办
5、公室全面监督使用。2、组织由受助学生代表参加的“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实施群众监督。3、“应善良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由“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派代表或委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导在汇款收后 30 天内到学校公开发放,学校将“应善良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学生处负责公开发放,并将发放仪式的现场照片报送“应善良福利基金会”。4、学生处及各学院应做好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受助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供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由学校通过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向“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书面报告受助学生的学习成绩及个人操行表现。5、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因故退学、出国或者
6、出现不思进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课程不及格)、严重违规违纪、生活不勤俭且屡教不改者,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调查了解属实,由河南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相应更换和处理意见,经学生签字认可后,可将处理意见和学生签字认可的材料报“应善良福利基金4会”批准,停发其助学金。所缺名额,根据本管理办法更换受助学生的名单。6、学校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向“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提供一份受助学生签名样本以便“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核对每次发放助学金签收实情。第七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的公益活动和劳动。第八条 本条例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6 年 10 月开始实行。河南师范大学201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