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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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 根据 财 政 部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6 月 7 日,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知 识产 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4 月 8 日 ,教 育 部 令 第 3 号 、泉州师范学院国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泉 州 师 范 学 院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策划、设计 和导

2、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Visual Identity Systems,简称 VIS),有利于提升泉州 师范学院鲜明的公众形象,塑造泉州师范学院品牌,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第三条 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无形 资产的重要内容,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的办公事 务用品、公 务用品、公关宣传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 职能部门和个人在使用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 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

3、统两大体系。基础 系统包括校徽释义 、标识正形、坐 标图、 标准组合、标准色彩、辅助、扩展图形、 标准字体、禁用组合等规范;应用系统是基 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 务用品、公文、公务用品、公关用品、 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 总和。2第六条 泉州师范学院校徽为圆形图案,校徽上部自左而右环绕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 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中间为圆形图案, 圆形中的图案以泉州师范学院校区的标志性建筑学院南大门为设计主体,应用现代设计手法加以抽象表现,图形借用校门顶部的钢架结构造型和校门两侧帆形门柱组合成小篆书体“ 泉” 字;两 侧帆形门柱的剪影叠加,形成两个“川” 字相对应,代表着泉州的晋江

4、和洛阳江,显 示出泉州师范学院的地理位置,即晋江与洛阳江的交汇之处,同 时又有海纳百川之意;图案中校门顶部的钢架犹如一艘抽象的航船图形,而下面的横线图案犹如海面,意喻着作为一所年 轻的本科高校,泉州 师范学院正在扬帆起航;弧形的钢架造型也同时象征着一枚钢印,寓意着泉州师范学院是所重然诺的高等教育机构。由建校年份“1958”体现出泉州师范学院的历史进程。第七条 泉州师范学院校徽标准色为刺桐红(C:10;M:100; Y:10O;K:O),颜色采用由黄、蓝、红混色而成,分 别象征着阳光、海洋、刺桐花和闽南红砖墙。它同泉州师范学院所有建筑色彩风格相似,其标志的色彩属性体现学校形象的同一性,象征着泉州

5、师范学院充满热情、盎然的生机。第八条 泉州师范学院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梁披云先生题写的简体“泉州师范学院”六个字。学校明确了中英文校名组合、 标志与校名组合、标志与各二级学院及机关职能部门名称组合等的使用规范。第九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 为办公用品、事 务用品、公文系统、会务系统、公关用品和礼品、环境系统、车辆外观系统、其它等八大类,具体按照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要求进行分类。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3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的 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实施产权管理和校外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

6、室是校内使用视觉形象识别 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和校内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和推广工作,保证视觉形象识别 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 实施和使用。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手册,宣 传、推广和 监督校内落 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2、管理和监督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和学校对外形象;3、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4、其它需要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校内使用的管理,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

7、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负责人,具体 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第十三条 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第十四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4门和个人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采用任何使用方式,须 按照 VIS 设计要求 规范使用, 严格按标准制作,不得粗制滥作。对于现有的不符合 VIS 使用规范的,应逐步废止。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

8、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 识别系统。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或机关职能部门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或者合作组建有关组织机构、公司及其它业务需要使用校名、校徽时,按隶属关系由各二级学院或机关职能部 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使用校名、校徽的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上 报院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研究批准。1、在申请设立公司时,泉州师范学院及代表泉州师范学院的产业和后勤服务公司,方可申请使用校名冠名。各单位不得将校名、校徽递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出让校名、校徽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2、各二级学院办学、办班符合以下规定的,方可申请

9、使用校名、校徽:(1)凡是学校批准列入国家正式计划内办学的;(2)凡是学校批准计划外办学的,学校必须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3)其它符合学校计划外办学管理规定的各类办班活动。3、经学校批准冠用“ 泉州师范学院“名称(有正式批文)的企业、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并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有自行办理使用校名、校徽进行宣传和做广告的权利。4、学校任何单位与校外企业、 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技 术转让等项目的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并得到学校批准外,合同中使用5的校名文字并不包含无偿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权利;学校签约人必须向合作方或受让方说明,并在协议中明确校名文字不含使用无

10、形资产的权利;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5、对于以前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合同,由学校签约单位或者签约人明文告知合作方“ 未经泉州师 范学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泉州 师范学院校名、校徽”。6、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徽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所得收入按照收支“两条 线” 管理的 规定, 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凡是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校外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申请,都必须填写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校外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泉州师范学院校名或标志的商品;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

11、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 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 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 础系统的规定,并 报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 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学校办公室有 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第十八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档案管理1、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板及电子文件应建档,由校 综合档案馆管理。2、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并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

12、机关职能部门视觉形象 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63、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4、校综合档案馆专人负责手册(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管理,未经审批,不得将其随意转借、散 发或外 传。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或者机关职能部门应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资产管理 处会同学校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和审查,凡违 反学校规定的将及 时取消其使用资格。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擅自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 单位相应的处分,并 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将根据试行情况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略)附件 2:泉州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校外使用审批表泉州师范学院7二 00 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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