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按照泰安市“十一五 ”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 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努力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科技计划体系及管理机制,促进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创新型泰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为宗旨,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科技计划管理新体制。第三条
2、 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和优先支持的关键技术,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配置使用;综合协调全市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监督、检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对完成2的计划项目组织验收;研究提出科技投入、科研条件建设方面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与管理市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市科技发展计划,其它科技专项计划参照本办法逐步落实。第二章 计划项目类别与支持重点第六条 市科技发 展计划项目分为专项计划、一般计划和引
3、导(无资)计划三大类。(一)专项计划支持重点:1、对我市产业(包括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群)发展,产业技术升级以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带动辐射作用大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项目;2、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结合紧密,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开发项目;3、有望形成国家、省各类科技品牌(国家 863 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等)的科技条件与环境建设类项目;4、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科技合作实际实效,具有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潜力,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经过努力 23 年可达到确定目标的项目。(二) 一般计划支持
4、重点:3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突破性,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应用性研发项目;2、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有关键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实用性的作用,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软科学项目;4、项目目标明确、具体,关键技术可靠,现有基础条件较好,1-2 年能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项目。(三)引导计划支持重点:与一般计划支持的内容相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承担单位有能力自筹经费,政府不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第七条 在资金使用和配置上加 强集成,加大专项计划资金投入力度,统一平衡经费,适当兼顾其他项目。
5、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和试验政府科技投入的资金担保等风险管理机制,引导、带动金融资本投向创新性强、产业化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计划编制程序第八条 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面有机结合、相互4促进的计划管理体制。(一)决策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局长办公会负责研究确定科技计划的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计划和一般计划的支持方向;确定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数量及在各技术领域中的项目分配方案;确定项目经费配置。(二)执行1、有关科室负责制定相关领域科技计划指南或根据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专项计划指南;组织招标、评审,推荐分管领域的项目
6、;监督检查和总结分管领域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和维护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专家数据库;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2、有关科技中介机构受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计划管理事务性工作。中介机构的选定可以指定或以招标评审等方式产生。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3、咨询专家是指省内外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负责提出行业或领域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要求审查项目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对项目进行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对项目的评审咨询结果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专家的选择须根据需要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对专家采用信用等级管理,跟踪考核。5(三)监督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对职权范围内的
7、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 科技计划编制程序:(一)前期准备1、各业务科室根据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年实际,制定相关领域的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包括专项计划项目的评审项目、招标项目)或专项计划指南。2、发展计划科汇总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或专项指南,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发布,指导全市的科技计划申报工作。也可根据情况实际,不再编发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发布各专项计划指南,指导专项计划申报工作。3、发展计划科提出经费预算、年度计划的批次、每批计划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4、各业务科室和中介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相关工作的落实。5
8、、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要求,维护和保持好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软件升级和功能强化。(二)申报与受理61、市科技计划发展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评审,不限时、不限项、不限单位性质。在项目受理、评审(招标)过程中吸收中介机构参与,对部分专项计划项目实行公开招标。2、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必须到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进行项目检索查新。检索查新报告要确保客观、规范、准确、完整。3、申报单位在经过检索查新、本单位审核并同意后,登陆泰安科技信息网站,进入计划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4、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受委
9、托中介机构按要求条件对市直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合格项目受理,最后形成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受理项目数据库。(三)评审1、由市科技局指定的中介机构,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受理项目数据库中的项目组织网上评审。每个项目评审专家至少 5 名。2、评审专家按照项目对应的评分标准进行网上评分,并上传至指定网站,项目最终得分为每位专家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数,中介机构汇总项目得分情况,并按照分值进行项目排序。73、专项计划招标项目由相关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招标。(四)立项1、有关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项目指标的 1:1.5,按科室
10、职能提出项目初选方案(原则上要充分尊重专家评审意见,与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有较大变化的要说明理由)。2、专项计划招标项目由相关科室将专家评标结果密封后提报局长办公会。3、引导计划项目由各业务科室提出初选方案。4、专项计划、一般计划和引导计划的立项,由局长办公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招标情况)和各科室推荐意见,按可用年度经费综合平衡后,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经费配置,并与市财政局对接后,编制并发布年度市科技发展计划。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第十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严格遵照泰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所推荐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11、、验收等工作。(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 20 个工作日内签订泰8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或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招标项目合同(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并行)。专项计划项目合同由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相关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局里盖章后送发展计划科备案;一般项目和引导项目由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送有关业务科室备案。(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 6、12 月底前完成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网络传送到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系统。(三)各业务科室汇总分管领域项目执行情况,按技术领域形成执行情况报告,通过网络送至发展计划科。(四)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暂行 办法组织验收,并负责将验收结果录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根据局里的 总体部署,纪检监察组负责组织进行计划项目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局领导及有关科室。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科汇总各业务科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合检查结果,形成总体执行情况报告,报局领导。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中期 检查结果、调度情况和结题9验收情况作为考核业务科室、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绩效的主要依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