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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卫辉市行政路-友谊路-卫州路-学院西路围合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八月目 录第一部分 规划文本第二部分 规划图件第三部分 规划说明第一部分 规划文本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规划范围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 第四条 法定内容第五条 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七条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第八条 土地兼容性控制第九条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第三章.建筑控制第十条 建筑高度控制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控制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后退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 第十五条 绿地率第十六条 景观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要求第四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十八

2、条 配套标准 第十九条 市政公共设施第二十条 管理及其它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城市道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规划第六章.市政管线及设施规划第二十六条 市政设施用量负荷 第二十七条 给水管网规划第二十八条 排水体制 第二十九条 供电线路规划第三十条 电信线路规划 第三十一条 燃气规划第三十二条 管线综合 第三十三条 竖向规划第七章.指标控制第三十四条 控制指标 第三十五条 图则内容解释第三十六条 图则补充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卫辉市行政路-友谊路-卫州路-学院西路围

3、合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片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指导文件。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范围规划区范围:行政路以南,友谊路以西,卫州路以北,学院西路以东,此范围内凡因城市建设需要编制的各种专业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版;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 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年版) ;6、 卫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8、地块 1:10

4、00 地形图;第四条 法定内容1、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2、本规划中有关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建停车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为强制性内容,必须按规划严格执行。本规划在用地面积、建筑容量、建筑后退、出入口位置等方面为规定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建筑形态、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的统一与协调。本规划在建筑形态及环境设计等方面为引导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景观形态的统一,同时鼓励建筑及环境景观的多样性创作。 3、本规划未涉及的内容和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新乡市以及卫辉

5、市的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第五条 实施与管理1、本规划经卫辉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由卫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对本规划的修改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3本规划解释权属卫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二章. 土地使用第七条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本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分类,是按有关规定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l372011)中用地分类制定。规划范围用地类别划分为二类居住用地(R2) ,商业用地(B1) ,

6、体育用地(A4)和行政办公(A1)共三大类四个中类。规划用地共划分为 5 个地块,通过统一编号控制各地块。当地块为分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本规划不建议将地块再划分成小块进行规划。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代码 用地分类用途 备注B1 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医药、日用百货、文

7、化体育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用房;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和保险公司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共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小区路及停车场等用地和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

8、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第八条 土地兼容性控制规划 A-1(R2)地块可以兼容商业用地(B1) ,A-2(R2)为已建成居住地块,其它地块不得兼容与其规定用地性质不符的其它用地性质。第九条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规划地块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开发强度不得超过该地块的容积率指标要求。指标名称 用地性质 容积率A-1 二类居住用地 2.0-3.5A-2 二类居住用地 已建A-3 商业设施用地 2.0-3.5A-4 体育用地 0.5-1.0A-5 行政办公用地 已建第三章. 建筑

9、控制第十条 建筑高度控制A-1(R2)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 35 米以内。A-2(R2)地块已建成。A-3(B2)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 35 米以内。A-4(A4)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 35 米以内。A-5(A1)地块已建成。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控制地块建设中建筑密度只能小于图则控制指标中对建筑密度的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控制1、日照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的有关规定。2、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建筑后退规划范围内居住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10、:建筑高度道路名称 H10 10H19 19H35学院西路 3 米 6 米 12 米卫州路 3 米 6 米 12 米行政路 3 米 6 米 12 米友谊路 3 米 6 米 12 米注: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1、应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主要用于配套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建筑辅助设施。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应满足消防、人防等安全要求,出入口的设置应考虑交通安全和交通流线组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内容执行。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

11、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第十五条 绿地率居住用地地块(A-1) ,受地块限制,绿地率不能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但绿地率不得小于 15%。其它用地性质地块严格按照本规划所定指标执行。第十六条 景观规划1、街道空间模式体育用地规划要突出空能使用特点,周边要预留大量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地块周边的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选择简洁、高大的树种,体现连绵的绿色,突出车行时的视觉感受;沿街建筑应与体育建筑相协调,强调节奏感与韵律感。注重建筑细部处理,应精致不繁琐、现代而不奢华。2、建筑色彩与风格体育建筑以现代风格为主,注重建筑细部处理,其它类型建筑在保证其应有特点外,要求与本地块的体育氛围相协调。地块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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