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aaS 模式下使用软件行为的性质探析摘 要 SaaS 模式是一种新的软件商用模式,对我国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挑战,引发了对 SaaS 模式下软件使用行为性质认定的讨论。本文通过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的分析,认为 SaaS 模式下软件使用行为符合出租权的内涵,应纳入出租权的范畴进行规制。 关键词 SaaS 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出租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CLS(2013)D151 作者简介:许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陈芳、蒋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4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96-02 云计算作为新兴的信息服务模式,近年来,已逐步走向实质性应用,包括 IBM、微软、谷歌、亚马逊、戴尔等在内的信息关涉产业巨头们和很多中小规模的涉网企业陆续进行云计算产业布局。对于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出的定义是:云计算是一种无处不在的、便捷的、按需使用的、对共享的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和服务)进行网络访问的模式,它通过最少量的管理、最少量的与云服务商的互动来实现计算资源的迅速供给和释放。 云计算服务在很多方面是计算机和网络产业自然演进的结果。
3、它包含了计算机和网络发展需要的三个要素:服务器容积、技术能力和用户容量。戴尔在解释“云服务解决方式”时指出, “它被设计用以向使用者提供最优化的数据中心,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并提高管理覆盖率,即将云环境作为其商业工厂” 。 云计算服务主要有三种模式: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 ,平台即服务(Platformasaservice)和基础设施即服务(Infrastructureasaservice) 。 软件即服务(SaaS) ,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单一软件服务的模式。在“软件即服务”中,软件服务提供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即云端,用户只需将
4、其终端设备连接上“云” ,即可通过浏览器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在云端上运行的各种软件,无需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这些软件,按照服务的数量与时间长短向提供商支付费用,而不用再为购买软件花费大量金钱。如,网络邮件服务;谷歌公司提供的Google Document 服务。 一、SaaS 模式的特点 1.SaaS 把软件作为一种服务来提供。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软件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通过浏览器向用户提供软件,用户享受的是云服务商提供的“软件服务” ,用户和服务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 2.用户获得的是对软件的使用,而不是软件本身。SaaS 是一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成熟而兴起的软件应用模式,
5、其创造性地利用互联网提供软件供用户使用,而用户根据自己实际需求,通过互联网向服务商定购所需的应用软件,其目的是要获得软件的使用,以实现自己的需求,而不是为了获得软件本身。 3.SaaS 模式下用户使用软件但无需安装。SaaS 的软件真正运行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云计算中心,软件是真正拿来即用的。软件维护与升级也无需终端用户参与,节省了用户为升级和维护需要花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Sales F 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在做数据库管理类软件时,不如 Oracle。但他们发现 Oracle 昂贵的价格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更有很多企业购买了 Oracle 的软件后却因为缺少专业知识而不能把它用好
6、。于是 Sales F 在 1999 年首次通过自己的互联网站点向企业提供以客户管理为中心的营销支持服务软件客户关系管理软件(CRM) ,使得企业无需通过部署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来进行客户管理和营销服务,而只需通过云端的软件来管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4.用户按需使用软件,按获得的服务的数量和时间支付费用。再次使用软件依然需要向服务提供商申请并支付费用。 二、SaaS 模式下使用软件行为的性质 SaaS 模式是一种新的软件商用模式,给软件服务提供商带来了重大经济利益,对用户也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对我国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挑战,引发了对 SaaS 模式下软件使用行为性质认定的讨论。以下从
7、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三个著作财产权方面来界定 SaaS 模式下使用软件行为的性质。 (一)复制权 在 SaaS 模式下用户使用软件不需要将软件下载或复制到本地,但软件代码不可避免地要驻留于内存。这种在计算机内存储器和缓存处理中出现的获得、读取、暂时存储和短暂再现作品的技术现象称为“临时复制” 。这种临时复制不具有持久性,尽管其持续时间可长可短,但最后均会因为新数据的写入或者系统断电而自动消失,因此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目前还存有争议。我国目前也未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法下复制行为的范畴。关于复制的内涵,吴汉东教授认为,复制必须具有“三性”:一是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二是作品表达形式
8、的重复性;三是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在 SaaS 模式下临时复制符合上述的复制的三个基本特征,不管持续时间多长,复制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该临时复制是伴随着计算机操作而发生的附带现象,是技术现象,在技术上是无法避免的,任何软件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在计算机的自动控制下进入计算机内存,从而在计算机内存中形成对软件的全部或片段的临时储存,一旦关闭计算机电源或计算机运行新的指令,内存中暂时储存的信息就会消失。在 SaaS 模式下,用户每次在网上运行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软件时,由于计算机操作技术,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临时复制,而绝大多数用户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临时复制的存在。因此,SaaS 模式下使用软件行为而附
9、带出现的临时复制只是计算机运行的技术现象,不应纳入复制权范畴进行规制。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两者的规定相似。SaaS 模式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服务,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定时间和地点接受服务,这些基本上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求。但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是要获得作品的要求而言,SaaS 模式下使用软件的行为并不符合,因为在 SaaS 模式
10、下,用户接受服务主要是使用服务提供的软件,也就是把软件作为一种工具进行运用,而不在意该软件的内容如何,即用户并不是要获得作品,仅仅是通过接受软件服务从而能够运用软件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已。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用户获得软件作品后可以随时安装在电脑上使用,无需再次获取。而 SaaS 模式下,一次接受软件服务使用完毕后,关闭浏览器,软件即被清除,用户并不能永久拥有软件进行无限次使用,用户再次使用软件需向服务商再申请,并支付费用。因此,SaaS 模式使用软件的行为不适合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 (三)出租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
11、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两者规定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出租权的特征是:经著作权人许可;有偿使用;临时使用;客体范围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在出租关系中,承租人对出租物的使用是临时的,在满足需求后返还出租物并按使用期限交费。承租人再次需要使用时再向出租人进行租赁。承租人租赁行为的目的是使用出租物以满足自己的需求。SaaS 模式下用户使用软件,首先,用户向服务提供商申请使用软件,服务提供商同意即将软件代码通过网络传输到用户计算机,
12、此时可以视为服务商对用户“出借”了软件。其次,用户接受服务商提供软件服务的目的是使用软件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且只是临时使用,用户使用完毕后,关闭浏览器或者瘦客户端,软件代码即被清除,相当于返还了出借的软件,用户再使用软件时需再向服务商提出请求。再次,用户是有偿使用软件,按照使用的数量和时间长短支付费用。可见,SaaS 模式下用户使用软件的行为符合出租权的基本特征。 对于作品出租权,WCT 关于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议定声明中指出,发行权与出租权中涉及的“原件或复制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可见,作品的出租须以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作为前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租”一词是借鉴传
13、统民法的租赁制度,传统的租赁制度中,出租物必须能够被交付,因此出租物必须是有形实体物。上述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租的作品必须具备有形载体,但在实践中作品出租物基本上具备有形载体,通常软件由光盘等有形载体进行出租。技术的不断进步必然会使得作品的利用形式不断多样化,在出租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特征的前提下,很难保证未来作品出租必须以有形载体转移。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从以有形物质形态进行传播交流,转变为以无形的数字形态进行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作为科技新发展的 SaaS 模式,对软件的使用,与出租权相类似,都属于对作品的有偿、有期限的临时使用,不同的只是 SaaS 模式的行使
14、方式无需借助有形载体,软件不再通过光盘等有形载体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承租人通过网页浏览器等方式接入软件提供服务商的网络设备从而得以实现对软件的接入并使用。虽然 SaaS 模式软件的使用无需有形载体但依然符合出租行为的基本特征,不能以由于技术进步而带来的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否定该行为的性质。因此 SaaS 模式下软件的使用完全可以纳入出租权的规制范畴。 参考文献: 1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Cloud Computing Synopsisand Recommendations.http:/csrc.nist.gov/publications/nistpubs/800-145/SP800-145.pdf;2012-12-14. 2Dell Press Release,Dell Announces Cloud Computing Solution to Address Unique Needs of Hyper-Scale Data Centers, available at http:/ 2007_03_27_rr_. LOST 3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 韩元牧,吴丽娟.SaaS 法律问题研究.网络法律评论.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