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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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

2、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 的原 则 ,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 ,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 AB 角色配 备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经销企

3、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农机生产企业由省级管理员开通用户身份,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第七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对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

4、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直接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五)加强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和补贴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六)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第八条 市县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录入申请者信息,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二)做好乡镇用户的管理及培训; (三)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

5、织实施;(四)及时向上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第九条 乡镇用户、企业用户和其他用户按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责任。第三章 系统维护第十条 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记录。第十二条 所有用 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 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沟通后,确需变更的由省级管理员报部级管理员。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 、

6、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管理员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第十五条 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年度备份数据至少保存 10 年。第十六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 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第十七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 户应确保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信息系统,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

7、常应及时向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书面报告,省级管理员协助解决异常情况;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并至少每季度变更一次密码;所有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第十八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 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补贴信息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所有。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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