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农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实施办法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原则:1、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2、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3、有利于改善学科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2、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且已获得硕士
2、学位,其中 196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已获得博士学位。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3 篇学术论文,或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 收录);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指:国家级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二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三等奖第一名),且至少在一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一篇学术论文。4、有 较 稳 定 的 科 学 研 究 方 向 ,目 前 仍 承 担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和 承 担 有重 要 的 技 改 开 发 等 科
3、 研 任 务 ,有 独 立 的 科 研 任 务 和 科 研 经 费 (近 三 年 来 至少 主 持 1 项 纵 向 项 目 ,实 际 到 款 的 科 研 经 费 不 少 于 10 万 元 ;或 者 主 持 较 大的 横 向 项 目 ,实 际 到 款 的 科 研 经 费 不 少 于 30 万 元 )。5、已开设了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程序:1、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农学学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的学科学位委员会。2、学科学位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
4、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学部学位委员会。3、学部学位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及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4、公布审批通过的遴选结果,自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被公布人员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向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提出异议,校学位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情况,组成异议受理小组进行调研,作出裁决。5、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在原单位已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引进人才,填妥浙江大学农学学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后,可直接到学部办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备案手续。 四、其他:1、每年 3 月中旬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批时间,并统一公布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此以前各学科学位委员会可自定时间安排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推荐工作。 2、本遴选办法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每隔两年调整遴选标准。浙江大学农学学部学位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