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中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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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法律中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姓 名: 罗 剑 勇学 号: Z08208016011班 级: 业余专升本 法学导师姓名: 孙 立 红二一年六月四日目 录中文摘要ABSTRACT一、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3(一)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3(二)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4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5(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6(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7(三)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8三、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9(一)不适用死刑9(二)不适用无期徒刑10四、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

2、的相关程序问题10(一)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强制措施的豁免制度11(二)建立和完善羁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2(三)在侦查阶段给予未成年人以辩护权,完善指定辩护制度13(四)坚持不公开审理制度14五、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15结 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8 1中文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正在发育的特殊阶段,他们的权益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予以特别的保护。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上的特别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对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需要一个过程,他们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与犯罪有关的行为能力,失足未成年的不良行为

3、能够得到矫正,这是我们对未成年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生理学和社会学基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事关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兴衰,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人实施刑事法律保护的基本屏障。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人道主义关怀,我们应当予以坚持。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的豁免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从轻与减免的优待,以及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予以有条件的刑事责任豁免。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中予以优待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刑事程序法中对未成年刑事诉讼过程采取

4、保护性措施制度,与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问题,只是在有关章节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零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公安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我们应当建立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强制措施豁免制度;建立和完善羁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指定辩护制度;坚持不公开审理制度;完善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刑罚制度。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法 法律保护2AbstractMinors are the future and hope

5、 for a nation,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from families, schools and the society ,for their body and mind are in the special developing stage. Thus the protection on minors from criminal perspectives constitutes an important Part to minorsprotection from law perspectives. The co

6、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to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minors needs certain time. Minors are not capable or completely capable of committing a crime or controlling such crimes by themselves and minor crimes can be controlled,as constitutes the physi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bases to implement

7、 criminal protection system on minors.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Chinese government now put the education and protection on minors to an important position; considering that the practice is closely connected to the future and prosperity of the nation,they focuse on the legislation work concerning

8、with the Protection onminors from criminal law. Ag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barrier for the criminal law to protect minors from criminal perspective. The exempt from death system reflects the humanitarianism to minors,for which we should follow .In juridical Practices,except for the

9、exempt from death,according to judicial explanation mad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accused minor can be commuted during lawsuit inquisition. In addition,minors are entitled to be exempt from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nd such favorable treatment is mainly refle

10、cted in the judicial explanation,but it has lower rank comparing to that of law. Accordingly it requires to define the favorable treatment system to minors in legislation,and add related regulations when modify the criminal law,or to make such regulations when defining criminal law or criminal lawsu

11、it on minors.The Protection system adopted during criminal lawsuit process upo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 law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otection on minors upon the criminal law. But unluckily there is no particular chapter in the criminal law that regulates the proceeding of criminal case except for th

12、e regulations on transaction proceeding.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ve made supplementary explanation in the judicature,and the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s have defined related regulations. What we should do includes :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compulsory exempt sys

13、tem to minor during criminal lawsuit proceeding: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Protection system for minors during detaining process: to enable advocacy rights of minors during investigation process and perfect appointed advocacy system; to stick to un-open inquisition system; to perfect education and pe

14、nalty combined system.3Keywords : Minor criminal protection system在刑事法律中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触犯刑律的犯罪种类的总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犯罪的未成年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是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其年龄密切相关。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上,应当尽量采用非刑罚方法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辅助性方式;在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应当排除适

15、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时,应当始终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从宽处罚”的原则。 一、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为什么要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的保护?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不但有助于我们确定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强调:“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1公约对于为什么要在法律上给予未成年人以保护所做的阐述,是各缔约国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而最终达成的共识。虽然不

16、同的自然人个体发育成熟的进度会有所不同,但就一般情况来说,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熟过程之中,在他们中间,年1 刘建:阳光社区播撒“阳光” , 法制日报 ,2005 年 10 月 20 日第 l 版。4龄较大的一部人己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但从一个群体的角度来说,未成年人认识、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尚未完全形成。未成年人生理及智力上的发育程度从总体上来说和其年龄增长大体同步,而生理及智力上的发育程度又决定着认识、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的程度。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未成年人处于生理上和心理上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他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善良和邪恶

17、、合法和非法等观念正在形成之中。对于大多数不幸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只要家庭、学校、社会给予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可以使他们浪子回头,能够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他们对善良和邪恶、合法和非法建立正确的认识。而且,在认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未成年人能够在家庭、社会帮教的情况下形成控制自己不再犯罪的能力。对未成年人施以刑事法律上的特别保护,有利于未成人年重新走向社会,成为社会中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成员。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正常需求进行限制,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失足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矫正,经过矫正,他们能够成为负责任、有尊严的公民。既然失足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能够得到矫

18、正,我们就没有必要以对成年人同样的刑事责任来对其造成伤害。从轻、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是社会对未成年人采取的尽可能使其不受伤害的保护措施。这也是我们对未成年人予以刑事法律上的特别保护的立足点之一。(二)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把未成年人看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希望通过教育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把未成年人教育放到了一个极其崇高的地位,认为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兴衰。未

19、成年人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今天的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中华民族素有“携幼” 、 “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从古流传至今。我国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高度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5发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未成年人抓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在全社会倡导树立爱护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并努力为未成年人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做题为“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的

20、演讲,林准副院长在演讲中指出:“我国政府和人民把这些未成年人看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多方面的努力。 ”2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未成年人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予以特别保护的主要理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逐步接受了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观点,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人权保护理论体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儿童状况白皮书,以人权的视点阐述中国的儿童状况,白皮书在“司法保护”一节,专门阐述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给予对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国务院新闻

21、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和历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也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未来,新世纪的主人。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爱护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2004 年 3 月 14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至此,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予以刑事法律的特别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又增加了人权理论的基础,与世界文明潮流相通。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

22、响的受害者。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不惩罚就会放纵犯罪,这样既不利于教育未成年人,又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是,未成年人又有其特殊性,其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性格的可塑性大。因此较之成年人,2 佟丽华著:未成年人法学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 年 3 月第 l 版,第 286 页6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政策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刑罚立足于教育。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对平时表现好、罪行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或者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未成年犯,能不动用刑罚的就不必判刑;必须判刑的

23、,能不收监的就尽量不要收监,采取其他方法,比如判处缓刑、管制等,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采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理,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将未成年人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使他们获得重新就学、就业的机会,让他们鼓起勇气,重做新人。(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基本屏障。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2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文,在学术界有不同的学理解释。不同学者在具体解释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构成条件之一。通常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按照这一解释,十四周岁以下属于绝对无责任年龄,即使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25、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至十六周岁属于相对有责任的年龄,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也有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43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7 月第 1 次修订版,第 139 页。4 卿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 12 月北京第 1 版,第 227 页。7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段处理制度规定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分阶段承担不同形式的刑事责任。第一个阶段,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触犯

26、刑法,不予刑事处罚,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个阶段,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则要根据其所触犯刑法的罪名而区别对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触犯其它罪名的,则不予以刑事处罚,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八种犯罪,不是指具体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

27、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害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的上述规定,都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样,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个阶段,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则要根据其所触犯刑法的罪名予以刑事处罚。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在于确定了三个基准点: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和十八周岁,而在不同的基点之间负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不同。(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确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时予以优待的制度。但是这一规定比较笼统,操作过程中不易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贯彻这一原则:1、优先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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