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创业孵化基地能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创业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利用,特制定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评审办法。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评审是对项目的团队现状、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议。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聘请,根据项目申请的类别和数量确定聘请专家的范围和数量。评审专家由投资、技术、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审查,联
2、系评审专家,公示评审结果,签订入园合同。第三章 评审原则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项目评审专家应秉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出有创意、有特色的创业项目。第七条 主要以产业为市场导向创新型项目及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并有特色和创意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创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独立风险承担能力,项目应产权明晰。第九条 评审专家就项目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产品利润点分析、投资风险、效益、所需资金等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可指定创业团队进行答辩。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第十条 提交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一)创业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全日
3、制在校生、实习生、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不超过 5 年往届毕业生(毕业计算时间以毕业证为准),创业项目的经营者具有较高的素养和良好的品德,熟悉政策、重视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并自愿接受学校管理。(二)创业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三)非本学校人员入股比例总计不得超过 50%,且须向创业孵化基地登记报备。(四)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征信记录不良者,不具备申报资格。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应包括项目描述、市场分析、成本分析、营销策略、财务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并列明申请入驻的理由。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为每年 5 至 9 月份,具体日期根据适时通知而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书。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的排序和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创新创业学院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