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素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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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提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学生素 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生。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四条

2、 综合测评按学年对学生的基础素质、学习成绩和素质拓展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 五 条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计 分 ,计 算 方 法 为 :综 合测 评 成 绩 =基 础 素 质 成 绩 10 +学 习 成 绩 80 +素 质 拓 展 成 绩10 。第六条 基础素质(一)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素质能力。基础素质主要包括学生思想修养、道德品质、行为举止、身心健康、科学人文素养等五个模块,测评应在学生平时考核记录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1.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

3、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树立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3.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遵守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校规校纪,做到令行禁止。4.身心健康: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远离不良嗜好,洁身自爱。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

4、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5.科学人文素养: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勤学善思,热衷阅读,努力完善知识体系,积极参加“皖江200”课 外阅读 及“ 半月一 谈”活动。(二)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评分,每个方面满分 20分,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差五级计分,优:19-20 分、良:17-18 分、中: 15-16 分、及格:13-14 分、差:12 分以下(含 12分),满分为 100 分。各系结合本系实际制订基础素质测评细则与评分标准。(三)学生基础素质评分采用“三评加权法” 计算,三

5、评(民主测评、测评组评、辅导员评)权重分别为 0.4、0.3、0.3。1.民主测评按采用全班同学逐人评分制,采用稳健统计法(去掉 10%最高分和 10%最低分后取平均值)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记为 D1。2.测评组对全班学生进行评分,采用稳健统计法(去掉10%最高分和 10%最低分后取平均值)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测评组测评分记为 D2。3.辅 导 员 对 全 班 学 生 进 行 评 分 ,辅 导 员 测 评 分 记 为 D3。4.测 评 组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出 每 个 学 生 基 础 素 质 测 评 分 (记为 D):D=0.4D1+0.3D2+0.3D3(四)加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6、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自立自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校风和社会风尚的行为,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 1-10 分。(五)减分适用条件和标准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减 3050 分。2.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系通报批评的每次减 10 分,受到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 15分、20 分、25 分、30 分。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视情节减 2

7、0-30 分。4.其它确需减分的,可参照上述减分标准予以减分。(六)基础素质成绩=测评分(D)+加分减分。超过 100分的,按 100 分计;低于 0 分的,按 0 分计。第七条 学习成绩(一)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所取得的考核成绩(选修课是否纳入测评由各系视情况而定),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z1m1+z2m2+znmn)/(m1+m2+mn)。其中:zn 为 第 n 门课 程的成绩,mn 为第 n 门课程的周学时数。(二)计分说明1.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按优=90 分、良 =80 分、中 =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40 分的

8、标准计算。2.大学体育课程成绩纳入学习成绩。3.重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重修成绩不计。(三)第四学年学习成绩主要测评第七学期课程成绩。第八条 素质拓展(一 )素 质 拓 展 是 指 学 生 在 本 年 度 内 通 过 各 自 特 长 、发 挥 创造 精 神 而 获 得 的 在 科 技 创 新 、社 会 工 作 、文 体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成果 。学 院 鼓 励 学 生 在 全 面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敢 于 冒 尖 ,在 规 范 的 基础 上 增 加 选 择 。(二)计分说明1.素质拓展成绩由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在 个 人 自 评 的 基 础 上 评定 。由 学

9、生 个 人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经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核 查 评 定 后 ,报所 在 系 审 核 。素 质 拓 展 成 绩 =基 础 分 (40 分 )+附 加 分 (60 分 ),满分 不 超 过 100 分 。2.素质拓展成 果 仅 限 于 学 生 在 测 评 学 年 以 安 徽 师 范 大 学皖 江 学 院 学 生 身 份 取 得 的 成 果 。同 一 项 成 果 带 来 的 多 种 荣 誉 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学 生 对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性负 责 。(三 )素 质 拓 展 附 加 分 评 分 标 准附加分为四个模块得分总和,每个模块最高分值为

10、 15分,附加分累计最高分值为 60 分。1.科 技 创 新 模 块(1)学 科 竞 赛参 加 教 育 部 、教 育 厅 、院 系 等 各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学 科 知 识 技能 竞 赛 (具 体 学 科 竞 赛 目 录 和 等 级 以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规 定 为 准 ),参 赛 和 获 奖 学 生 按 照 获 奖 等 级 予 以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2)论 文 发 表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期 刊 或 报 纸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文 艺 作 品 ,根据 稿 件 质 量 予 以 相 应 加 分 ,具 体 如 下 :国家级刊物 省级刊物 市级刊物 院级刊物

11、系级刊物10 79 46 35 12备 注 :院 系 各 级 编 辑 、记 者 在 院 系 级 刊 物 中 发 表 减 半 加 分 。(3)科研项目及发明创造主持课题、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主持省级以上课题或授权发明专利。主持省级以下课题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受理。10 8 6 42.就业创业模块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创业实践(视企业注册、实体、经营、规模及社会影响力等情况予以加分。)技能培训(包括获得普通话、计算机、英语四六

12、级、创业模拟实训等合格证书、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院系各级工作室成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教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证、心理咨询师、程序员、教练资格证等。)1015 510 5103.社会实践模块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1)学生干部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院 级 系 级10 79 46 35 12职务 分值院学生会主席团、社团联合会主席 团成员、院大学生 记者团团长、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团学通讯总编、国旗护卫队队长 910院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院大学生 记者团副团长 、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十佳社团团长 、系学生会主席 团成员、系团总支副书记、各班班长

13、、团支部书记89院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系学生会各部部 长、系团总支委员、国旗护卫队成员 78院系学生会成员、学生工作助理、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达标社团团长 67非班干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 热心为同学服务,有 较强的 组织能力。 15备 注 :表 中 未 涉 及 人 员 确 需 加 分 的 ,由 各 系 参 照 执 行 。(2)社会实践国家级团队 省级团队 市级团队 院级团队 系级团队10 9 8 7 64.文体艺术模块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名次,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10 8-9 6-7 4-5 1-3以上各模

14、块加分涉及集体项目的,非主要成员分值减半计算。各系可根据本系人才培养方案及各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参照上述标准制订测评细则。第三章 测评程序及实施办法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保处、科研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工作。第十条 各系成立综合测评领导组,组长由系主任、书记担任,副书记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由辅导员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 9 人,成员含班级

15、干部、寝室长和普通同学代表,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得低于 30%。第十一条 班级按照总积分名次顺序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在班级公示 3日后报各系审核,各系审核无误后集中公示 3 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十二条 学生对测评结 果有异议,可在相应公示期内向班级及所在系提出申诉,所在班级及系应在 1 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第十三条 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 9 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在 3 月份进行。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基础素质测成绩、学习成绩、素质拓展成绩累计总和,总成绩取小数点后 2 位。第十六条 测评结 果作为每学年各级各类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面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系在进行综合测评时,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将具体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 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9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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