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管协议1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2目 录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1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九、 基金收益分配 .29十、 基金信息披露 .31十一、 基金费用 .33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十三、 基金有
2、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十五、 禁止行为 .40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十七、 违约责任 .44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6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47二十、 其他事项 .48托管协议3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建信基
3、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托管协议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4、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许会斌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洪崎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存
5、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托管协议5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6、(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7、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6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托管协议7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10、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5)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11、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 、 (6) 、 (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12、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托管协议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13、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14、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5、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托管协议9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16、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17、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10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18、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19、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