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封条的80吨钢材为何不翼而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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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带着封条的吨钢材为何不翼而飞今年 5 月中旬,本刊编辑部收到一封来自武汉新兴铸管物资贸易公司的投诉信,信中说:“我公司系一家河北军工驻汉企业,多年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1995 年 1 月,我公司价值约 33 万元的钢材被嫌疑犯袁波诈骗,从此走上了长达 7 年之久的控告、申诉之路。虽然 2001 年 9 月公安机关将嫌疑犯袁波抓获,但是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并将袁波取保释放,我公司被骗80 吨钢材带着武汉市江汉公安分局的封条不翼而飞,因此我公司数十万元损失至今未能追回。万般无奈之下,投书贵刊,请求指派记者调查此案。 ” 接到这封投诉信,本刊于 5 月

2、 14 日派记者奔赴武汉进行调查采访。 查封的钢材去向不明 1995 年 1 月 18 日下午,在武汉市江汉区中原大厦办公的武汉新兴铸管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 ,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这位二十五六岁的小伙子在新兴公司外聘人员邵有松之子邵勇的引荐下,自称是武汉市武昌区发得利经营部业务员,名叫袁波。他手持一张发得利经营部转账支票,声称要购买新兴公司的钢材。 时任新兴公司总经理的李成彪,见有一大笔生意上门,自然十分高兴,于是便委托会计为袁波办理了提货及转账手续。第二天,袁波顺利地从某军用仓库提走了 14、16圆钢共计 121.67 吨,货款(含吊装费)32.99 万元。第三天,令人始料不及的事

3、情发生了,袁波用于购买钢材的转账支票因账号不符,遭到银行退票处理。 得知此消息后,李成彪立即责令邵有松督促其子邵勇找袁波还款。而此时的袁波先是答应还款,但就是不落实,一拖再拖,到后来干脆来个不露面。 军工企业一百多吨钢材被骗,此事非同小可。很快武汉新兴公司向地处河北省邯郸的总部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汇报,总部指令武汉新兴公司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当事人,追回被骗货款或钢材。1995 年 4 月 19 日,新兴公司在案发地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以下简称“江汉分局” )控告袁波的诈骗嫌疑。 江汉分局立案后,立即责成经济侦查大队查处此案。经办案人员调查,此时袁波尚有八十

4、余吨钢材未销售,遂将这批价值二十余万元的钢材就地查封在广州军区武汉物资供应站仓库内。 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侦查工作却陷入了泥潭。犯罪嫌疑人袁波既未偿还新兴公司的货款,也未受到公安机关的任何强制措施。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1995 年 11 月 15 日,江汉分局经侦大队一个叫邵敏的工作人员,手持江汉分局 0042754 号介绍信,将查封在广州军区武汉物资供应站仓库内的 80 吨钢材解冻。后来得知这批钢材又经袁波之手销售给某军区后勤部武汉经营部经理陈震。1997 年 8 月 18 日,待案件承办人员吴西洪、张翔持江汉分局 0042764 号介绍信,前去解冻这批钢材时,才发现他们查封的钢材已被邵

5、敏解封并不翼而飞。 令人不解的是,同是一家公安分局,为何出具了两封解冻同一批钢材的介绍信? 弟弟被抓,哥哥出面要求“私了” 作为一家颇具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军工企业,有着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更不允许他人诈骗。李成彪自然被免去了武汉新兴公司经理的职务,每个月只发 300 元的生活费,上班的任务主要是追讨袁波骗走的钢材款,其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打印材料费、招待费等全部费用全都得自己掏腰包。 军人出身、至今保留军籍的李成彪本来不会唱歌跳舞,但他为寻觅犯罪嫌疑人袁波的踪影,不得不在夜幕降临时出入汉口的歌舞厅、夜总会,但他进门后既不唱歌也不跳舞,只是东张西望地找人,有许多次他都被保安当

6、作“疯子”轰出来。在白天,他大都到江汉分局或江汉区检察院上访。江汉分局的大门,他进进出出不知走了多少趟,而湖北省人大、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武汉市人大、市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也都多次留下了他的踪影。 自 1997 年 11 月开始,新兴公司便向江汉分局领导写信反映袁波一案的不正常情况,但石沉大海,无人问津;1998 年 8 月 26 日,该公司法律顾问马文明律师继续向公安部及武汉市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申诉,3 个月后,江汉分局书面答复:“所扣赃物处理无不妥处。 ”新兴公司认为,江汉分局只是敷衍塞责,毫无纠正错误办案之意。1999 年 5 月 29 日,新兴公司再次向市政法委领导同志反映问题,不久,

7、一直被江汉分局称寻找不见的嫌疑人袁波,突然出现在新兴公司,并称:“最近搞了一批走私车,现被海关扣押,等把关系疏通好后,拿出一辆日本车抵押所欠钢材款,你们不要到处告状,如逼急了我,一分钱也不还。 ”此后,袁波杳如黄鹤。2000 年 2 月 23 日,新兴公司第三次向市政法委领导同志反映,但没有音讯。2000 年 7 月 27 日,新兴公司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投诉江汉分局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疑犯袁波等违法乱纪问题,引起省检主管副检察长的重视,并责成江汉区检察院立案查处。江汉区检察院调查此案后认为,袁波已构成诈骗嫌疑,而且只有将袁波抓获归案,才能深挖幕后的问题,遂先后三次督促江汉分局抓捕袁波。

8、 李成彪和他所在的公司,一心想把袁波逮住,让司法机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从而追回被骗走的钢材货款。与此同时,袁波的亲属也在四处活动。 因为在一般人的眼中,袁波的家人要保他比其他家庭有更便利的条件:哥哥袁旗系江岸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现任江岸区岱家山派出所所长。 要在偌大个武汉市抓到袁波犹如大海捞针,所以一个多月过去了,办案人员仍未掌握袁波的线索。就在山穷水尽疑无路时,几年来一直不停地寻觅袁波下落的李成彪想到了袁波在骗买钢材期间,留下的住宅电话号码。李成彪便将此号码告诉了侦查员吴西洪,吴西洪到电信局查出了袁波的家庭住址。但袁波留给电信局的是假地址。抓不到袁波不死心的李成彪根据袁宅的电话号码,

9、确定了袁宅的区域和方位。此后,李成彪、吴西洪便在汉口某住宅小区门口蹲坑守候。 2001 年 9 月 10 日,守候在小区门口的李、吴二人在与摆小摊阿婆聊天时,摸清了袁波居住的具体地址。说话间,正巧袁波抱着孩子进院,李成彪便尾随其后上楼,吴西洪则到附近派出所请求增援,袁波被堵在屋里,束手就擒。 弟弟袁波被抓,哥哥袁旗于第二天上午便与新兴公司联系,约定在江汉分局经侦大队会议室谈判,要求私了。谈判时袁旗起草了一份协议书,称:“袁家赔偿新兴公司 10 万元,另以一套私房抵偿其余欠款。 ”协议签字时,袁旗写的是其母亲的名字沈某某,并用右手小指盖了手印。江汉分局领导得知此事后认为,诈骗案不能在公安人员主持

10、下调解,此协议属无效协议。 追款追到公安局 袁波归案后,新兴公司法律顾问马文明要求江汉分局经侦队追赃,以弥补企业的损失。然而,经侦大队负责人却明确表示“不能追赃” 。随后,马文明律师又找到主办此案的二中队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坦言:“赃物是公安局封的,又是公安局放的,再追赃岂不追到自己头上啦!” 2001 年 10 月,袁波涉嫌诈骗一案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曾先后两次退卷江汉分局,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以“诈骗故意不明显,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江汉分局撤销案件,立即释放袁波。2002 年 4 月中旬,袁波被释放。 那么,江汉分局到底在袁波一案中起了什么作用,他们为何把已查封的钢材放

11、掉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于今年 5 月 14 日走访了江汉分局。主管此案的经侦大队肖发明接受记者的采访。他介绍说,他是 1998年调来当队长的,断断续续接触了这个案子。持介绍信解封钢材的邵敏已调到武汉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工作,但邵敏对持介绍信解封钢材的事回忆不清楚。后来,江汉分局一直在抓捕袁波,解封钢材的事就没有再去查清楚,这一拖就是好几年。从刑事诉讼上讲,一封一解都是江汉分局造成的,存在隐患。因为介绍信上不管写的谁的名字,但盖着确是江汉分局的公章,一旦受害单位打赢官司,还要给人家国家赔偿。所以,江汉分局有责任把钢材的去向问题调查清楚,给企业一个答复。肖队长最后表示,此案刑事方面的处理归法律监督

12、部门,内部管理方面他要追查一下介绍信的责任。 5 月 15 日上午,记者正在向武汉市公安局纪委通报有关情况时,江汉分局肖发明队长打电话告诉记者,袁波的哥哥袁旗有还钱的意愿,并约定下午 2 时在江汉分局经侦大队会议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于是,记者于当天下午旁听了这个由经侦大队肖队长主持的协调会。参加人员有李成彪、马文明、袁旗及江汉分局纪委、经侦大队有关负责人。袁波没有来参加会议,袁旗成了弟弟的全权代表。 袁旗首先说:“袁波刚从看守所出来,身体很虚弱,当时卖钢材的三十多万元做生意用了,有的收不回来,有的被朋友借走后到期不还,所以他目前没有偿还三十余万元的能力。我们是否拟一个还款计划,由我们家属帮其偿

13、还,目前我们家已筹集了 6 万元,剩下的分阶段还,其中江汉区有一处 100 平米的单元房可抵顶 20 万元。 ” 李成彪不同意这个还款方案。他说:“自从这批钢材被袁波骗走后,我被罢了官,每月只给 300 元生活费,总公司还在大会小会上批评我,我过的什么日子,请你们站在我的处境上考虑一下,已经 7 年了,追款费用都花了 7 万元,如果袁波不一次性还清,我无颜见我厂数万名职工。所以我必须追到底。 ” 马文明律师也表示不能接受这个方案,他认为, “偿还货款必须是现金,房产不要,况且那处房产上市只有 16 万元。如果江汉分局不解封这批钢材,我们只有十多万元的损失,所以我们只好向江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

14、”最终协商未果,马文明当场向江汉分局递交了新兴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称:1995 年 1 月 20 日,申请人被诈骗疑犯袁波以一张账号不符的支票,骗得 14、16圆钢 121.67 吨,总价值 32.99 万元(含吊装费) 。4 月 19 日,申请人立即向公司所在地江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查封了袁波尚未转移走的钢材 81.67 吨,价值 22 万元。但在 1995 年 11月 15 日,江汉分局民警邵敏持分局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 ,将查封的钢材私自解封,下落不明,而事先该人既非案件承办人,也未通知本案承办人吴西洪和申请人,事后也不告知,直到 1997 年 8 月 18 日,因案件嫌疑人

15、袁波仍未抓捕归案,申请人申请将查封的钢材归还申请人。当申请人陪同江汉分局办案人吴西洪、张翔前去 05 仓库解封时,方才得知钢材早已被邵敏解封,钢材不知去向。申请人认为,江汉分局将被骗的钢材查封了 81.67 吨,本可以避免申请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却又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派邵敏解封,导致申请人本可减少的损失再次扩大,江汉分局负有严重过错。为此,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江汉分局依法确认解封钢材违法,并赔偿申请人货款 22 万元,截止2002 年 5 月 15 日的利息损失 16.67 万元。 经侦大队的几位领导相互传阅了这份申请赔偿书,但有的看后不屑一顾:“公安局赔偿,那是不可能的。 ”

16、双方当事人经过 2 个小时的协商,最终达成口头协议,由袁波于第二天先拿出 10 万元现金偿还新兴公司,剩余款 1 个月内还清。 后记 5 月 15 日晚上,袁波露面了,他约李成彪出来谈谈,李成彪欣然赴约。袁波在几个“哥们”的保驾下,痛斥了李成彪叫记者采访此案的“错误”做法,并声称:“我现在没钱,公安局、检察院都拿我没办法,你能把我怎么样,叫几个记者又能把我怎样?” 当 5 月 16 日袁旗将 10 万元交给新兴公司时,还忘不了对李成彪说:“别把人逼急了,你一个外地人还要在武汉生存,还是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吧。 ” 截止记者发稿之时,袁旗、袁波并没有完全履行口头协议,执意要把一处上市价 16 万元的房产抵顶 20 万元给新兴公司,但遭到拒绝。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责任编辑:连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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