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QMLD0141705 招商信诺2017 疾病保险 027 号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患有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5.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3. 14.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2、 条款目录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2. 合同的效力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 投保范围4. 保险责任5. 责任免除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 保险期间7. 基本保险金额8保险费的支付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及其他9. 诉讼时效10. 受益人11. 保险金申领资料12. 保险单借款13.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14. 特定疾病的种类及定义QMLD0141705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
3、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2.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您方不可以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二、重
4、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1并经医院 2专科医生 3首次确诊 4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5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您方已1 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2 医院:
5、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3 专科医
6、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专科医生还包括根据治疗所在地的国家、政府或其他监管区域的法律合法承认、注册或登记的医生。4 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等待期后的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疾病。5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
7、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QMLD0141705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 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2. 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我方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三、重大疾病关爱津贴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津贴。重大疾病
8、关爱津贴每月给付一次,累计给付十二个月。四、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白血病 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严重面部烧伤、斯蒂尔病或川崎病其中一种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津贴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五、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首次确诊
9、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还包括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但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情形。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 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2. 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且已经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10、六、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我方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该特定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5.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6 白血病:指属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定义的范畴内、且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该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白血病范畴,其对应的编码主码须在 C90-
11、95 范围内。QMLD0141705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遗传性疾病 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但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
12、,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7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8 保险费的支付 除另
13、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及其他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0.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11 保险金申领资 申领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
14、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
15、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QMLD0141705料 有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包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体温单、护理记录单等)4.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确诊疾病必要的手术记录、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5.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12. 保险单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13.
16、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一)原位癌 12; (二)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五)TNM 分期为 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
17、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三)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四)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3; 12 原位癌: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
18、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润。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原位癌范畴。1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QMLD0141705(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4;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9、,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
20、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二)肝性脑病; (三)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14
21、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1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QMLD0141705(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
22、疗。 但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持续性黄疸; (二)腹水; (三)肝性脑病; (四)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但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23、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但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十三、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后(含 3 周岁)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16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导致双耳失聪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 3 周岁之前
24、的,不在保障范围。十四、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后(含 3 周岁)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眼球缺失或摘除; (二)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三)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但导致双目失明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 3 周岁之前的,不在保障范围。16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QMLD0141705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7。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25、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但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26、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但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 二十、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7、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17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QMLD0141705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
28、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后(含 3 周岁)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但以下不在保障范围:1.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2. 导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在被保险人 3 周岁之前的。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二)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29、: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 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但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二十六、 严重多发性硬化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至少任意之一:(一)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
30、到另一个房间;(二)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二十七、严重冠心病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中的任意三支)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但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定义的衡量指标。二十八、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
31、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QMLD0141705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 晨僵;(二) 对称性关节炎;(三)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四)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五)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是指由于病理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型至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但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
32、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三十、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二)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三)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
33、明文件或检查报告。三十一、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三十二、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但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三十三、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其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