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问政:行政问责的新形式【摘 要】我们通常将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目前大多数学者也主要是从该角度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探究。该文,笔者将从另外一个角度对行政问责制的方式进行探讨从问责的时间角度,将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事前问责与事后问责,由于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不论出于何种角度都是着重于事后问责,因此该文将重点分析事前问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行政问责;电视问政;事前问责 “责” ,责任的“责” ,这个“责”字在字典里面的解释是份内应做的事。换句话说,我们每一个人只要在社会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我们就要承担起为这个角色应当负起的这个职责。那么尤其是在涉及到重大的公共事件的时候,
2、“责任”两个字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有可能涉及到人员的生命的安全。如果是有了责任,那么你失责的时候就要对你进行问责。 根据我们对“责”的理解,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这一理念,在 2003 年非典危机中启动的问责制,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了制度化的轨道,业已成为了我们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题中之意。目前在学界,通过研究讨论和理论分析,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也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行政问责已经成为政治生活和主流话语中的一个强大符号,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实实在在的走入了我们中国人的生活。 对于行政问责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目前在学界,对行
3、政问责制度体系的构成看法中,比较认可的是五要素观,如张宵(2005) 、唐妍(2005) 、李扬眉(2006)等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行政问责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了五项要素,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问责的事由或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问责的方式或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的结果,即“问的结果” ;“责任的承担方式”或“怎么办” 。笔者认为,要为行政问责下一个比较得体的定义,只有五要素还是不够全面恰当,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客体;问责的方式、程序;问责的时间;问责的范围;问责的结果;问责的承担方式。那么根据这七要素,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问责制
4、是行政系统内外部主体针对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的质询、调查与评判,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通过该定义,我们便可以清楚得出两个结论: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是行政系统内部,更包括了行政系统外部对其的问责;问责的客体,并不包括所有符合公务员法所定义的公务人员的行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即不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问责的结果,是承担否定性结果,那就意味着将责任范围扩大,不仅仅是承担传统的法律责任,还可能会承担道德伦理,政治上的责任。这三个结论对于帮助我们正确认知目前的行政问责制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当下
5、中国社会,我们经常都会听到,某某官员因被问责而下台,我们暂且不论下台后是否又换了个岗位重新上台等等负面消息,至少问责制已经开始启动,成为民主生活中一种常态,对于掌握行政权力的人也不失为随时在耳边敲起了一道响亮的警钟。但是回过头来,细探那么多的问责案例,不难发现,我们目前的问责时间更多还是停留在事后问责。事后问责,当然具有重要意义。它能从许多方面弥补过失带来的损失;给失职官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甚至错误履职的官员惩罚,一方面彰显了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制止和预防这种行为再次发生。在我们拍手称快的时候,你是否也会想到,如果这样的事情能提早发现,也许这样的悲剧
6、就不会出现。毕竟事已至此,不能重新来过。特别是涉及人的生命安全的问题,如河南兰考火灾事件,7 个孩子生命,6 名干部担责,一场悲剧真的能换来孤儿救助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吗?就算是真的换来了孤儿救助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我也只想说这样的交换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尽可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呢?笔者认为重视事后问责,更要重视事前问责!回到河南兰考火灾事件中, “地方政府没资格对袁厉害说三道四” ,当时在这样一篇被媒体广泛转载文章的文章中,新华社记者提到:“一把大火,有人想办法推卸责任,有人想对袁厉害泼脏水,而没有人有资格对袁厉害说三道四。这其中首先狠心抛弃孩子的家长没资格,其次地方
7、政府没资格,因为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道袁厉害的难与孩子们的苦 ,却因无能为力没地方、没资金、没机构,只能任由袁厉害苦苦的拉扯着苦苦的孩子们。当地相关部门在照顾孤儿上做得比袁厉害好吗?关键就在,当地政府其实早就清清楚楚袁厉害收养这些孤儿的事实,这些兰考民政系统还有基层政府人员他们也应该清楚对孤儿的救助、养育是其应尽到的职责,这就是他的责,也就是份内应做之事却没有去做,也明白袁厉害的收养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却以各种理由不作为。如果我们的问责主体能提前发挥作用,能在悲剧发生前对以此事的相关人员问责,我想这个悲剧其实是能够避免的,也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这也扩大了行政问责制度的范围,问责不仅是对业已发生的事
8、态进行问责惩罚,也要在日常履职中进行监督性质的问责,以督促更好完成职责。 徐元善在其文章中曾提出:“如果行政问责仅仅关注“行政失当”和“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事故和重大损失,则会带来诸多问题。一是“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二是容易导致政府组织及公务人员忽视真正的使命和责任。因此,提出了“绩效问责” ,作者认为绩效问责更主要地体现为一种约束功能,它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该达到的绩效目标规定了一个底线。 ” 笔者认为,绩效问责虽然能达到其作者所说的效果,但是却没办法防患于未然。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武汉的电视问政节目,也许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答案。 主持人:城管局的这
9、位负责人,您能不能给这些居民一个承诺?什么时候能移走这座渣土山? 城管局负责人:我们尽快吧,尽快在下个月以内吧,把这个渣土山清理干净。 主持人:下个月以内还算尽快啊? 城管局负责人:本月以内,本月以内。 主持人:本月以内只有几天了哦。 城管局负责人:一周以内吧。 这是节目中的一个场景。 “该节目是要把政府工作人员的不足、缺点,放到聚光灯下来炙烤,放到放大镜下去审视,目的是为了改正缺点,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所以各位区长,各位领导,你们要经得起拍砖,忍得住吐槽。 ”这是主持人的一段开场白。凭借着自报家丑的勇气,武汉的电视问政不但收视率超过同期热播的电视剧,更是在全国引发热议。今年上半年,电视
10、问政还出现在了北京高三学生试卷的选择题中,正确的答案是电视问政有利于提高政府的信誉意识和责任意识。12 月 21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治庸问责办公室主办,为期五天的 2012 电视问政正式结束,而与此同时,浙江省温州市的 27 个直属部门的一把手,也正在经历一场类似的年终大考。12 月 20 日下午,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局长李世斌第六个上场应考。 通过电视问政,群众在节目中提出的很多的问题也得到了最有效率的解决。那么是不是说,这种形式下的问责主体就是民众呢,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问责的主体,还是当地的主要领导。但是在电视节目中,现场有领导组成的评委,有群众,而问题也被暴露在了阳光下,其直接上级领导,群
11、众都在看着你,难免使被问责人员产生了一种心理压力,“不得不”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最高效的去解决问题。这种新的问责方式,无疑为事前问责提供了一种很好的途径。这种问责方式扩大了问责主体范围,让民众可以民主表达自己的意见,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问责方式,我们可以起到对制度漏洞的弥补作用。虽然我们有同体监督,异体监督,不可谓是全面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但是监督还并未真正的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就只能靠制度外的这种方式,监督我们的监督制度,使其更好的发挥“控制”之管理作用,督促我们的官员能履行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事后发生重大事故再追悔莫及!电视问政,为我们提供了监督监督体系发挥作用的手段,通过日常监督问责避免事态发生重大问题,但其肯定不是一种常态,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通过人大、通过民意的代表机关,去进行日常化的、常态化的问责,这个才是在制度上有保障,在持续上也可以有保障的实实在在的问责,然后在借由电视媒体的形式,实时地把它传播开来,这也许才是未来电视问政的一种比较常态化的做法吧。 参考文献: 1韩志明.当前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 2徐元善,楚德江.绩效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新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