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土地(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
3、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5、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6、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
4、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2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元以上 30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的罚款。二、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
5、动(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
6、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开垦土地 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15元以下罚款;2、开垦土地 5亩以上 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15元以上 20元以下的罚款;3、开垦土地 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20元以上 30元以下的罚款。三、破坏耕地(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7、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的,首先责令其改正或进行治理,以恢
8、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处耕地开垦费 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的,可处耕地开垦费 1.5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一)处罚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
9、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的,首先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可处 5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但情节恶劣的,可处 7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的罚款;3、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完全破坏且无法修复的,可处 900元以上1000元
10、以下的罚款。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倍以下。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11、处耕地复垦费 2倍以下的罚款。5、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临时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期满之日起 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 1倍以下的罚款;2、拒不履行复垦义务,且逾期不改的,可处土地复垦费 1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3、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1年内未恢复种
12、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 1.5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六、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决定处以
13、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 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 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15元以下的罚款。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 10亩以上 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上 50亩以下的,或涉及耕地 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 10亩以上 50亩以下,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15元以上 20元以下的罚款。3、依法收回国
14、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 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50亩以上的,或涉及耕地 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 50亩以上,或用于经营性用地 10亩以上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20以上 30元以下的罚款。4、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基本农田的,可处以每平方米 30元的罚款。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