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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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永康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 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具体包括:(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用人单位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二)已查定用人单位的应补缴费款,用人单位未在

2、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三)社保部门发送应征数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第四条 按发生时间的不同,欠费分为当期欠费和往期欠费。(一)当期欠费:指一个征收期(月)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往期欠费:指除当期以外,本年和以前年度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单位,经各税务分局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2(一)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且已无法找到地址、无法联系的企业;(三)已注销税务登记,但参保职工社会

3、保险关系尚未转出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四)其他经市地方税务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定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的企业。第六条 各税务分局应根据欠费发生时间的不同,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的欠费,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可收回往期欠费、当期欠费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认真落实催缴制度。 第七条 各税务分局应当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附件 1)。第八条 欠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

4、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附件 2),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件 2.1)。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欠费单位仍未履行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各税务分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 3)、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附件 3.1)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3第九条 查实欠费单位账户有存款的,各税务分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附件 4),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确认欠费险种及金额。各税务分局凭市地方税务局签发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 5)和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 6)、

5、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附件 6.1),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欠费单位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第十条 各税务分局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账户、划拨欠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各税务分局及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保密;(二)税务执法人员执行查询、划拨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书;(三)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时,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欠费单位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四)划拨的资金必须转入指定的征收账户。 第十一条 欠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账户无余额或划

6、拨后仍有欠费的,各税务分局可以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 7),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将协议签订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欠费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各税务分局应当制作并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附件 8)。第十三条 欠费单 位未在社会保险费 征收决定书规定4的期限内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附件 9),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件 2.1)。第十四条 欠费单位未在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7、,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 10),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对无财产可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生成应征数据,各税务分局应当另设台账登记管理。第十六条 各税务分局应当将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直接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用人单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十七条 各税务分局在制作各种送达用人单位的文书时,应当同步制作文书送达回证(附件 11)。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办理

8、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 12)。第十九条 各税务分局应当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加强对欠费单位的征缴管理,应当对欠费重点户实施动态监控。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1 日5附件 1永 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社 会 保 险 费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通 知 书地税限清缴字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规定, 你 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计 元。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具体欠费情况

9、如下:单位:元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二)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邮政编码: 地址: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险 种 费款所属期起 费款所属期止 欠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6附件 2永 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社 会 保 险 费 履 行 义 务 催 告 书永地税催字 号用人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10、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地税限清缴字 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 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元和自欠缴 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联系人: 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公章)7附件 2.1 陈 述 申 辩 笔 录共 页第 页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当 事 人: 调 查 人

11、: 记 录 人: 陈述申辩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9附件 3永 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查 询 单 位 存 款 账 户 通 知 书永地税查字 号(开 户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全 称 )欠 缴 社 会 保 险费 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查询该单位存款账户余额,请予以配合。联系人: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年 月 日10附件 3.1税 务 行 政 执 法 申 请 表编 号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执法行为 检查存款帐户拟使用文书申请理由申请单位 : 年 月 日承办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局长意见 局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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