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潢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托管供餐项目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 采 购 单 位: 潢川县教育体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 期 : 二 一 七 年 七 月 2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第四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采购合同样本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3第一章 招标公告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潢川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现对潢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托管供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潢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托管供餐项目 (二)项目编号:(三
2、)项目内容及标段划分标段划分 内容 采购金额 (万元)资金落实情况第一标段西北片区 7 所中学、中心校(详见招标文件)约 6500 人 520已落实第二标段南片区 7 所中学、中心校 (详见招标文件)约 6500 人 520已落实第三标段东北片区 11 所中学、中心校(详见招标文件)约 6500 人 520已落实第四标段中片区 10 所中学、中心校(详见招标文件)约 6500 人 520已落实注:投标人同时可以投报多个标段,但最终按照标段顺序只能中 1 个标段,如果投标人同时为 2 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按标段次序确定中标人。(四)项目概况及范围项目地点:潢川县教育体育局指定学校(详见合同)
3、经营期限:暂定两年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42、投标人应持有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食品监督部门出具的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证明及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良记录;4、投标人需有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5、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5、根据(财库2016125 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列入失信
4、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接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招标文件发售信息1、发售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报名的企业,请于 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3:00 时至 17:00 时 (北京时间)在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购买招标文件。2、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资料:报名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食品监
5、督部门出具的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证明及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良记录、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信用查询材料。所有资料原件(验后原件退回)及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必须装订成册)。投标人对投标报名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报名资料的要求只作为留存,不负责审查和认定,待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原件进行资格后审,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携带上述要求的各类有效证件原件,证明对招标文件的资格性响应。 3、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售后不退。四、投标文件递交信息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6、间:2017 年 月 日 时 30 分(北京时间)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5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开标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30 分(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五、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六、联系方式采购人:潢川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0376- 3982053 地址:信阳市潢川县跃进路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干联系电话: 15939761101地址:信阳市潢川县跃进路中山门监督部门:潢川县政府采
7、购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376-5528602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容 编制内容1 采购人 潢川县教育体育局2 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 址:信阳市潢川县跃进路中山门联系人:李干电话:159397611013 项目名称 潢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托管供餐项目4 项目编号5 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投标人应持有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食品监督部门出具
8、的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证明及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良记录;4、投标人需有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5、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5、根据(财库2016125 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接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6 项目性质 服务类77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 标段划分 四个标段9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每月或两月
9、拨付一次,每学期未结清。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10 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1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天12 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13 经营期限 暂定两年14 供餐期 2017 年秋季开学至 2019 年暑假前15 标准 4.00 元(每生每天)16 投标保证金金额(1)投标保证金金额:每个标段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3)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交纳方式和时间: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投标人名称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
10、入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专户。户名: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部账号:41001551435052500070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信阳分行羊山新区分理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于开标前到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换取投标保证金到账收据,过期不再办理。换取投标保证金到账收据需提供:1、 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2、 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3、 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以上材料均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7 答疑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818 勘察现场 不组织19 标书份数及要求 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封面标注“正本”、“副本”分别单独密封。20 投标时间及地
11、点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21 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 5 人,开标前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 采购金额 第一标段 520 万元;第二标段 520 万元;第三标段 520 万元;第四标段 520 万元。22 中标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24 投标文件的制作及
12、要求1、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副本为正本的完全影印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2、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封面标注“正本”、“副本”分别单独密封。3、制作要求:投标文件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制作。采用简单胶装装订成册。4、投标文件封套上须清楚标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人地址: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须知一、总 则1.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2.有关定义2.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系指潢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2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13、92.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被委托方暨采购代理机构。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商。2.5 业绩:系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且已服务完毕的合同及相关证明。3.投标费用3.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本项目中标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中标企业承诺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 合格的投标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4.2 投标人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4.2.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4.2.2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14、;4.2.3 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4.2.4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勘察现场5.1 投标人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5.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
15、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知识产权6.1 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6.2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
16、技术文档。7.纪律与保密7.1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7.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7.2.1.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7.2.1.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7.2.1.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7.2.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7.2.1.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17、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7.2.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2.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网卡地址一致;7.2.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7.2.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7.2.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7.2.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7.4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委会、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7.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