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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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业务手册云南省林业厅2018 年 8 月 31 日发布YWSC-1100384000YWSC-1100384000 I 目 录前 言 .1一、受理范围 .2二、适用对象 .2三、办理依据 .2四、实施机构 .3五、许可人员 .3六、批准条件 .4(一)新办 .4(二)依申请变更 .5(三)补证 .5(四)依申请撤销 .5七、申请材料 .6八、办理时限 .7九、许可收费 .7十、许可证件 .7十一、许可办理 .8(一)申请 .8(二)受理 .9(三)审查 .10(四)决定 .12(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2(六)中止许可 .13十二、许可服务 .14(

2、一)许可咨询 .14II(二)进程查询 .15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15(一)实地检查 .15(二)年检年审 .17十四、投诉举报 .18(一)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行为举报 .18(二)对许可人员的投诉 .18(三) 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9(四)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9(五)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20(六)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20(七)保密措施 .20十五、附件 .20附件 7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申请整改通知书 .28 1 前 言狩猎证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合法凭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量的有效措施。本手册依据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法

3、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部分内容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类事项办理要求编写,形式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B53/T 543-2018) 。其中,一些许可审查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在本文中首次制定,在正式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该事项许可审批办理全过程按本手册执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云南省林业厅本业务手册的主要编写人:厅政策法规处、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审批处业务人员参与编写本业务手册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2018 年 8 月第 1 版,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云南省林业厅 2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因正

4、当目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猎捕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狩猎证办理申请。猎捕水生动物、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受理范围。二、适用对象因正当目的需要猎捕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外国人除外。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

5、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 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11 月 19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 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

6、定办理;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猎捕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机构州市林业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申请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许可人员受理人:州市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或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野生动物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人: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野生动物管理岗负责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决定人: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4 野生动物管理岗分管厅级负责人。六

7、、批准条件(一)新办1.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开展猎捕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或合同有效,实施目的符合有关规定,猎捕技术成熟、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3)猎捕野生动物符合种群调节需要或不影响种群生存繁衍:(4)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具备相应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或具备与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饲养设备设施以及技术力量,且通过人工繁育种群难以达到调剂血缘等相应目的的;(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6)专家评估论证通过。同时满足 1、2、3 三项条件或满足 6 条件的予以许可。2.不

8、予批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批准):(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 (3)专家评估论证不通过的; (4)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二)依申请变更1.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变更的猎捕种类不变;猎捕数量不超过原申请数量的 150%;实施猎捕的地点在原申请资源状况报告覆盖范围内;猎捕工具、方法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2)变更后的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3)同时满足 1、2 两项条件的予以许可。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2)变更内容超出狩猎证规定内容的。(3)满足以上任一情形均不予许可。(三)补证1.

9、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补发的证件在有效期内;(2)被许可人遗失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已在猎捕地行政区域内刊出的报纸上做遗失作废声明。(3)同时满足 1、2 两项条件的予以许可。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6 (四)依申请撤销1.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撤销的证件在有效期内;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七、申请材料表 1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撤销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介质要求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撤销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申请人自备审查信息填写完整,申请内容与佐证材料相一致。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

10、人必须同时签字盖章。 2 申请人证照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 1 份 申请人自备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委托代理文件(仅代理申请时提交) 原件 1 份 申请人自备 双方约定内容与申请相符,签章齐全 4 说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支撑文件和材料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1. 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的须附科研任务支撑材料,如科研任务下达通知书、工作计划及技术人员情况说明等;与省外或国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议等。2. 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种源的须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 、饲养能力、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数量、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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