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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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所: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 11 号邮政编码:350600第四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

2、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五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 对本联社承担责任。2第七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 员与社员

3、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 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 负盈 亏、自我 约束。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

4、)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3(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7252793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

5、。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167063964 股,占股本总额的 64.94%,其中:本联社职工股 39691818 股,占股本总额的 15.43%;法人股 90188829 股,占股本总额的 35.06%。”第十八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第十九条 社员持有本 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句改为: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

6、出机构核准。 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本联社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4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二十二条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 联社派 驻理事、监事或

7、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4.对本联社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5.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7.其他可能对本联社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

8、十五条 本联社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5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联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联社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联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联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

9、的 10%。本联社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 15%。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联社或本联社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本联社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联社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联社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联社报告以下信

10、息:6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2.入股本联社的资金来源;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4.所持本联社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5.所持商本联社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6.名称变更;7.合并、分立;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持股数(股)占比(%)福建省罗源县金泰百货批发有限公司罗源县凤山镇礼昌大厦 1号楼 1-4 层13744284 5.34%福建

11、省罗源县味中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 13744284 5.34%福州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罗源县起步民营工业区 13736773 5.34%罗源县立兴农副产品综 罗源县凤山镇三道 10085639 3.92%7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福建省罗源县大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罗源县凤山镇岐阳南路1#101 室7568989 2.94%福建省罗源县和盛饲料有限公司罗源县城关凤南西路 5#和盛楼二层7568989 2.94%罗源县正宏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罗源县起步镇沈厝 7568989 2.94%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 罗源湾开发区江滨路 5046035 1.96%罗源县长盛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山镇松

12、山镇北山村马岐 4382540 1.7%福州市高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 6 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 C 区 13 幢二层202 室3680770 1.43%合 计 87127292 33.87%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序号 自然人名称 持股数(股) 占比( %)1 黄强 4323440 1.68%2 黄彬彬 4217945 1.64%3 姚伟荣 4217945 1.64%84 陈鑫 3896335 1.51%5 黄康 3577345 1.39%6 陈慎远 3163430 1.23%7 周振星 3163430 1.23%8 刘昀均 3163430 1.23%9 潘

13、秀梁 2637132 1.03%10 钟云峰 2108919 0.82%合 计 34469351 13.4%第三十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社 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 社 员所持股份数;(三) 社 员所持股 权证书的编号;(四) 社 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 社 员股 权的质押情况。第三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

14、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9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 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

15、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 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 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10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16、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本联社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四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社员第四十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 享有 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三) 单 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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