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及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发2014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市(州)级管理,由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
2、镇人社中心”)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三条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市(州)、贵安新区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结算和
3、划拨工作,汇总编制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特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承担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
4、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终止、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稽核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参保登记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认证,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
5、公示、摸底调查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申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申领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县两级社会保险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市级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
6、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开设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人社中心、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六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
7、参保表上签字,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每月 5 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 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 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经审核,发现基本信息有误或是重复参保人员的,应及时返回村(居)协办员核实。第九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
8、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发现基本信息有误或是重复参保人员的,应及时返回乡镇人社中心核实。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第十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参保变更登记。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
9、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 5 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人社中心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
10、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原则上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对于暂不具备实行金融机构与预存代扣制的乡(镇)可暂由县级社保机构、乡镇人社中心会同金融机构实行手工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个人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养
11、老保险费、关系转出或年满 60 周岁前月末未到指定扣款日、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也可采取手工收费方式。采用手工收费方式的地区,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员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存入收入户。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级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
12、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到龄月份之前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 县级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 20 日前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采用手工收费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在次月 5 日前将缴费到账信息反馈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
13、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缴费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表三),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人社中心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第十五条 县级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乡镇人
14、社中心可以提示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超过 45 周岁且未办理过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并为自愿补缴人员核算一次性补缴所需养老保险费金额。乡镇人社中心对于制度实施时不足 45 周岁的人员,应审核参保缴费是否满 15 年,若不足 15 年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个人缴费,并为其核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金额。第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人社中心提交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表四,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乡镇人社中心审核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
15、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 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第十七条 新
16、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60 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为 15 年,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须补缴至 15 年,方可领取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贵州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或进行手工缴费。村(居)协办员应在每月 5 日前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人社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