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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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2000 年 2 月 13 日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号 发 布 ; 根 据 2001 年 2月 13 日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号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黑 龙 江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的 决 定 第 1 次 修 正 ; 根 据 2006 年 10 月 20 日 黑 龙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9 号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奖 励 办 法 的 决 定 第 2 次 修 正 ; 根 据 2012 年

2、1 月 16 日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府 令 2012 年 第 1 号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机 械 事 故处 理 规 定 等 20 部 省 政 府 规 章 的 决 定 第 3 次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活 动 , 加 强 对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的 管 理 ,根 据 国 务 院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 以 下 简 称 省 科 技

3、 奖 ) 。省 科 技 奖 分 以 下 类 别 : ( 一 )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类 ; ( 二 ) 自 然 科 学 类 ; ( 三 ) 技 术 发 明 类 ; ( 四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类 ; ( 五 )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类 。 第 三 条 省 科 技 奖 贯 彻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的 方 针 , 鼓 励 自 主 创 新 , 鼓励 攀 登 科 学 技 术 高 峰 ,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 开 发 与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商 品 化 和 产 业 化 , 加 速 科 教

4、兴 省 战 略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实 施 。 第 四 条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省 科 技 奖 评 审 的 组 织 工 作 , 并 组 织 实施 本 办 法 。 第 五 条 省 科 技 奖 是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的 荣 誉 , 奖 励 证 书 不作 为 确 定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权 属 的 直 接 依 据 。 省 科 技 奖 的 推 荐 、 评 审 和 授 予 ,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不 受 任 何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涉 。 第 六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5、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奖励 委 员 会 ) 。 省 奖 励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选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 报 省 人民 政 府 批 准 。 省 奖 励 委 员 会 下 设 省 科 技 奖 励 工 作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省 奖 励 办 ) 。 省 奖励 办 是 省 奖 励 委 员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 设 在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 负 责 全 省 科 技奖 励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第 七 条 省 奖 励 委 员 会 下 设 省 科 技 奖 若 干 行 业

6、( 专 业 ) 评 审 组 。 组 长 人选 的 聘 请 由 省 奖 励 办 提 名 , 报 省 奖 励 委 员 会 批 准 。 各 行 业 组 的 专 家 由 省 奖 励办 在 省 科 技 奖 专 家 库 中 选 聘 。 第 八 条 省 科 技 奖 奖 励 在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活 动 中 做 出 显 著 贡 献 的公 民 和 组 织 。 任 何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不 得 剽 窃 、 侵 夺 他 人 或 者 组 织 的 科 学 技 术 成果 , 或 者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的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申 报 省 科 技 奖 。 在 科 学 研

7、究 、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中 仅 从 事 一 般 性 组 织 管 理 和 辅 助 服 务 的 工 作人 员 , 不 得 作 为 省 科 技 奖 的 候 选 人 。 第 九 条 省 科 技 奖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类 授 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科 学 技 术工 作 者 : ( 一 ) 在 技 术 创 新 、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中 , 做 出 突 出贡 献 的 ; ( 二 ) 在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或 者 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中 有 卓 越建 树 的 。 第 十 条 省 科

8、技 奖 自 然 科 学 类 授 予 在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中 阐 明 自然 现 象 、 特 征 和 规 律 , 做 出 重 要 科 学 发 现 的 公 民 和 组 织 。 前 款 所 称 重 要 科 学 发 现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前 人 尚 未 发 现 或 者 尚 未 阐 明 的 ; ( 二 ) 具 有 重 要 科 学 价 值 的 ; ( 三 ) 得 到 国 内 外 自 然 科 学 界 公 认 的 。 第 十 一 条 省 科 技 奖 技 术 发 明 类 授 予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在 新 产 品 、 新 工艺 、 新 材

9、料 、 新 装 备 等 研 制 中 有 重 要 技 术 发 明 的 公 民 和 组 织 。 前 款 所 说 重 要 技 术 发 明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前 人 尚 未 发 明 或 者 尚 未 公 开 , 或 者 有 发 明 专 利 的 ; ( 二 ) 具 有 先 进 性 和 创 造 性 的 ; ( 三 ) 在 应 用 实 施 中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的 。 第 十 二 条 省 科 技 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类 授 予 在 应 用 推 广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或 者 完 成 重 要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 计 划 、 项 目 等

10、 方 面 ,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下 列 公 民和 组 织 : ( 一 ) 在 情 报 、 标 准 、 计 量 、 观 测 等 技 术 基 础 研 究 , 医 疗 卫 生 、 劳 动 保护 、 计 划 生 育 、 灾 害 防 治 、 环 境 科 学 、 软 科 学 等 社 会 公 益 性 研 究 工 作 中 做 出成 绩 的 ; ( 二 ) 应 用 、 实 施 、 推 广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 特 别 是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实现 产 业 化 并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的 ; ( 三 ) 完 成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运 用

11、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有 创 新 的 ;( 四 ) 应 用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 第 十 三 条 省 科 技 奖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类 授 予 与 我 省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合 作研 究 、 或 者 研 制 开 发 并 取 得 重 要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和 效 益 的 外 国 人 或 者 组 织 。 第 十 四 条 省 科 技 奖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类 不 分 等 级 , 授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二 人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以空 缺 。 自 然 科 学

12、类 、 技 术 发 明 类 和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类 奖 分 为 特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等 奖 和 三 等 奖 四 个 等 级 。 每 年 奖 励 数 量 不 超 过 四 百 项 。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类 奖 不 分 等 级 。 第 十 五 条 省 科 技 奖 由 下 列 部 门 或 者 个 人 推 荐 : ( 一 )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 行 署 ) ; ( 二 ) 中 、 省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 ( 三 ) 经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符 合 推 荐 资 格 的 单 位 ; ( 四 ) 在 本 省 工 作 的 中 国 科

13、 学 院 、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第 十 六 条 推 荐 部 门 应 当 按 限 额 推 荐 省 科 技 奖 , 填 写 统 一 格 式 的 推 荐 书 ,提 供 真 实 、 可 靠 的 参 评 材 料 ,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送 省 奖 励 办 。 第 十 七 条 省 奖 励 办 负 责 推 荐 材 料 的 受 理 工 作 , 并 对 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推 荐 材 料 , 可 以 要 求 推 荐 部 门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正 。 第 十 八 条 经 形 式 审 查 合 格 的 推 荐 材 料 , 由 省 奖 励 办 按 专

14、 业 提 交 各 行 业评 审 组 进 行 初 评 。 各 行 业 评 审 组 初 评 的 结 果 , 经 省 奖 励 办 综 合 平 衡 后 , 向 省奖 励 委 员 会 推 荐 授 奖 项 目 和 等 级 , 由 省 奖 励 办 负 责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告 , 接受 社 会 监 督 。 第 十 九 条 省 科 技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异 议 制 度 , 异 议 期 为 一 个 月 。 任 何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省 科 技 奖 候 选 人 、 候 选 单 位 及 其 项 目 持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省科 技 奖 初 评 结 果 公 布 之 日

15、起 三 十 日 内 向 省 奖 励 办 提 出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提 出异 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表 明 真 实 身 份 , 并 提 供 书 面 异 议 材 料 及 必 要 的 证 明文 件 , 不 受 理 匿 名 异 议 。 第 二 十 条 异 议 期 后 , 省 奖 励 委 员 会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 对 无 异 议 和 异 议 已处 理 完 毕 的 项 目 进 行 最 终 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类 报 请 省 长 签 批 。 自 然 科 学 类 、 技 术 发 明 类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类 奖 由 省

16、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证 书 和奖 金 。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类 奖 只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 不 发 奖 金 。 第 二 十 二 条 省 科 技 奖 的 奖 金 数 额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规 定 。 省 科 技 奖 的 奖 金 由 省 财 政 列 支 。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内 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以 下 统 称 社 会 力 量 ) 自 筹 资 金 , 在 本 省 设 立 面 向 社 会 的 经 常 性 科 技 奖 励 的 ,应 当 按 国 家 规 定

17、 在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并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社 会 力 量 设 奖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 法 律 , 符 合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政策 , 应 当 建 立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科 学 、 民 主 的 评 审 程 序 。 第 二 十 五 条 社 会 力 量 设 奖 的 名 称 应 当 科 学 、 确 切 , 与 其 设 奖 宗 旨 相 符合 。 未 经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冠 以“国 际 ”、 “中 华

18、”、 “中 国 ”、 “全 国 ”、 “黑 龙 江 省 ”、 “全 省 ”等字 样 。 第 二 十 六 条 社 会 力 量 设 奖 及 其 组 织 、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登 记 的 奖励 范 围 开 展 活 动 , 以 年 报 形 式 向 审 批 机 关 报 告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情 况 。 第 二 十 七 条 社 会 力 量 设 奖 是 本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各 级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对 社 会 力 量 设 奖 应 当 大 力 支 持 、 积 极 引 导 、规 范 管 理 , 保 证 社

19、 会 力 量 设 奖 的 有 序 运 作 。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 剽 窃 、 侵 夺 他 人 或 者 组 织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或 者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省 科 技 奖 的 , 由 省 奖 励 办 报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撤 销 奖 励 , 追 回 奖 金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 推 荐 单 位 、 个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 材 料 , 协 助他 人 骗 取 省 科 技 奖 的 ,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20、部 门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 暂 停或 者 取 消 其 推 荐 资 格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第 三 十 条 社 会 力 量 经 登 记 设 立 面 向 社 会 的 科 技 奖 , 在 奖 励 活 动 中 擅 自冠 以 “国 际 ”、 “中 华 ”、 “中 国 ”、 “全 国 ”、 “黑 龙 江 省 ”、 “全 省 ”等 字 样 的 , 或 者 超 出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奖 励 范 围 开 展 活 动 的 , 由 省 科 学 技 术行 政 部 门 责 令

21、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 撤 销 登 记 。 第 三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者 提 请 行 政 诉 讼 。 第 三 十 二 条 参 与 省 科 技 奖 评 审 活 动 和 有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弄虚 作 假 、 徇 私 舞 弊 的 , 取 消 其 评 审 资 格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 并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分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0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

22、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推荐第五章 评审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 授奖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第三条 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23、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由 7-10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秘书长 1 人。每届任期 3 年,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二)审定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省评委会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秘书长 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省奖励办

24、主任担任。其他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经省科技厅审核,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类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七条 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专业、学科)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各评审组设组长 1 人、成员若干人。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科技厅认定。行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后入选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审时由省奖励办根据行业和当年参评项目的具体情况,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各

25、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省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第八条 省评委会及其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第九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

26、业结构的变革,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第二节 自然科学类第十二条 参评自然科学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27、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具有先进性;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接受并在公开出版物上所引用或者在研究、生产活动的应用中得到验证。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有创见性的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

28、要基础数据的系统采集和综合分析等;(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从理论上做出概括、总结、阐述。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前人尚未发现,在科学上取得显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

29、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类第十六条 参评技术发明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具有发明专利。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先进

30、性和创造性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创新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第十七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能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第二十条 技术

31、发明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

32、等奖。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二十一条 参评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应具备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应用高新技术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

33、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学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完成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将其应用、实施或者推广,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直接经济效益。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

34、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等,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使传统产业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工艺改进,劳动生产率提高,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目的

35、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 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9 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7 人。推荐省级以上综合性重大科技项目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须向省奖励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充分理由,与“省科技奖励推荐书“一同上报。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奖等级根据项

36、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

37、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得到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取得了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开发类项目:在关键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高,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

38、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竞争能力,新增利税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

39、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四)技术改造类项目: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显著,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可以评为一等奖。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创新明显,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

40、效果突出,明显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明显,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可以评为二等奖。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好,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传统产业的竞争能力,有一定的新增利税,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类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二十七条 被授予

41、国际科技合作类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二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 3 人(项)。第四章 推 荐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

42、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推荐部门或者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第四款所列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工作由院士本人负责。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各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初选与推荐工作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是指各推荐部门为确保被推荐项目的质量,在项目的推荐过程中,因聘请专家和开会发生的工作费用,可参照省科技奖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工作成本费用。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部门、单位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各推荐部门、单位需推荐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类候选人的,可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追加限额指标。

43、第三十二条 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每年 3 人以上可共同推荐一名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类候选人,2 人以上可共同推荐一项或一名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省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国际合作类外国候选人。第三十三条 推荐部门、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奖励办统一制作的“省科技奖励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第三十四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以及我省公民在省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科学技术成果,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对我省有贡献,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被推荐为省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第三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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