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因根据基金合同转型,基金名称已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变更为“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九、基金收益分配 .33十、基金信息披露 .34十一、基
2、金费用 .3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8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十五、禁止行为 .43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十七、违约责任 .47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9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二十、其他事项 .50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3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
3、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4、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邮政编码:5180344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组织形式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724638.523800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 号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5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08 日);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
6、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7、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9、应收申购款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7(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 0%-100%;(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8(8)本
11、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12、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9(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3、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14、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8)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10(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15、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 、 (12) 、 (20) 、 (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