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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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研究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 回顾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不断规范发展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权利受限阶段(1980 年1987 年)。1980 年1987 年间,保险资金按国家规定只能存入银行形成银行存款,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保险公司没有自主运用保险资金的权利。 2.无序发展阶段(1988 年1995 年)。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金融业开始尝试综合经营。90 年代初,经济过热、金融秩序较为混乱等问题突出。在这种形式下,保险业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保险投资决策权分散,专业人士奇缺,投资经验缺乏,管理水平脱

2、节,风险意识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产生了极大的投资风险,因而受到了较大损失。 3.全面管制阶段(19952003 年) 面对上一阶段出现的金融业不能控制综合经营风险、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等问题,国家对金融业采取了分业经营体制,保险业进入全面管制阶段。1996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产运用形式。 4.逐步开放阶段(2003 年至今)。2003 年 1 月,中国保监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继而推动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

3、票据。2004 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5 年 2 月,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准许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坚冰终于被打破。2009 年 4 月 7 日,中国保监会连续发布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 ,来规范和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保险资金将在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股票投资以及未上市股权的投资领域获得新的突破。 二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立法层级过低 目前,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除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一些非常原则的规定之外,大量的、

4、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是保监会以通知、指引、意见等方式出现的。只有保险法第 106 条款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进行了授权的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没有任何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授权条款制定了大量的具体管理办法。显然,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立法位阶过低。此外,大量相关规定的冲突易导致保险资产运用法律后果的不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大量地以保监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由于相关规定法律层级过低和法律体系配套性问题的存在,导致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二)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手段不健全 我国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模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特别是在2010 年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授权出

5、台的一系列新政策,不断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而新的投资渠道同时意味着新的风险,不动产、非上市股权等新的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都相对突出,因此对保险监管和险企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主,经营模式单一,再加上投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 (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不完善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监管水平相对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严格型的监管体制下,对保险投资的限制过严,监管过多,大大限制了保险

6、资金的有效运用。 三、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能有效地加强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力度,促进监管水平的提高,发挥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业中的作用。如果离开了健全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制,不仅政府监管的行为失去了规范、约束、指引和保障,而且政府监管也失去了璐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加强相关立法和制度研究,提炼出真正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原则,同时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配套规定的衔接,形成以保险法为基础、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涵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和运营管理的多门类、多层级的法规制度体系。 (

7、二)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遵循不同的监管原则 根据主营业务不同可以将保险机构大致分为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由于寿险和非寿险在资金运用上的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定时应对其规定不同的投资原则。国外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这方面都有所体现,以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为例,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依据,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主要采取“鸽笼式“方法,即既规定了细分投资类别的投资质量,为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也允许有限的多种投资形式。 (三)确立多元化的资金运用渠道,同时严格控制资金运用比例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呈现出逐渐放宽的趋势,从最早的仅限于银行这一单一的投资领域到现在的多元化投资领域,

8、充分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2009 年 2 月 28 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加以放宽,明确允许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领域,该规定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来说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无疑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对不动产的投资主要是指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不动产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能较好地防止通货膨胀影响的特点,比较适合中长期寿险资金的投资。但是投资不动产与其他的保险投资行为一样也将不可避免遭遇风险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正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从正反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盘活保险资金,提高其利用效率,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另

9、一方面也会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根据经济学的原理,通常风险与盈利是成正比的,因此为了避免投资主体一味地追逐高风险、高盈利的领域。 (四)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的内部控制 为了保障保险投资高效有序的进行,我们不仅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从外部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进行完善,还需要优化作为保险监管基础性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实,这也是完善整个保险投资法律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部控制问题原本只属于保险机构的内部事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本身的事务已经不仅仅对公司及其内部职员有影响,而且越来越多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的内部控制。 注释: 詹昊:当前保险资

10、金运用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调控 , 中国城市经济,2009 年 11 月版 . 卢劲松: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法制与社会2007 年第 2 期. 参考文献: 1朱铭来:保险法学【M】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2詹昊 :当前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调控【M】 ,中国城市经济,2009 年版 3卢劲松: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07.02 4朱俊生:2010 年保险市场回顾【J】 ,中国保险,2011.01 5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 ,保险研究,2009.09 6杨明生:对保险资金运用与监管的思考【J】 ,保险研究,2008.08 作者简介:裴燕(女) ,安徽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2010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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