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珠海市优秀运动员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提升运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进一步促进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水平的提高,增强我市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竞争实力,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我市竞技体育项目布局要求,根据优化项目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巩固优势项目和发展潜优势项目,提高我市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的原则,遵循“提高弱项、弥补缺项、巩固强项” 的基本思路,引 进运动成绩 好、条件突出、具有优秀潜质、项目急需的优秀运动员苗子。第三条 按照珠海市关于对解决引进优秀青少年运动员落户珠海问题意见的函(
2、珠公函2016 524 号)规定,凡引进的优秀运动员苗子,其户口可转入市体育运动学校集体户口。运动员在毕业或退役后,六个月内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新的工作单位。第四条 引进的运动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德优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 2 -(二)身体健康。无不适合竞技运动的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三)能够注册为珠海合法的运动员,代表珠海市参加比赛。 (四)运动成绩突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被省级以上运动队录用的运动员;2、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3、被职业俱乐部录用的正式队员;4、连续两年获得全省锦标赛冠军且达到全国二级运
3、动员水平;5、须在当届省运会获得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前三名,并输送上大学;6、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及引进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引进并通过考核的特殊人才。第五条 引进的运动员应当符合下列程序:(一)申请引进优秀运动员,须填写引进优秀运动员苗子入户申请表,经所在引进单位评估,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竞技体育科审核。(二)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竞技体育科核准后,将名单报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及引进考核领导小组。(三)考核领导小组对推荐的运动员进行考核、评估。(四)经批准后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下发正式通知到引进单位(市体校),由引进单位到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户籍、学籍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优秀运动员待遇。第六条 引进的优秀运动员必须三个月试训期。在试训期间,训练管理部门须进行至少 2 次运动机能的综合测评。试训期间参加比赛原则上需达到市年度赛前 3 名或省年度赛前 8 名。- 3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运动员(监护人)及教练员需同学校签定协议书方可办理引进手续。第八条 在引进优秀运动员过程中不得向运动员家长及相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珠海市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建队的项目,或省运会设项的项目。各区(功能区)参照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及引进考核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