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会展业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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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特色会展名城,提升区域经济辐射带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和演艺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制定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扶持政策,促进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经贸、旅游休闲、体育文化、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融合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2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会展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政策,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

3、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外事、体育、统计、工商管理、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在会展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发挥积极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二)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和诚信体系;(三)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和对外交流;(四)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工作。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预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3内容。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奖励;(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六)会展项目国际权威认证;(七)鼓励本地企业参加境外重大会展活动;(八)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主导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由举办部门编制计划和预算,征求市会展业主管部门

5、意见后,按照程序列入举办部门年度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对社会投资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的扶持补助力度。在市中心城区由社会投资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的扶持补助,4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补助。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加大力度发展潍坊国际风筝会、鲁台经贸洽谈会、中日韩产业博览会、中国画节文展会、中国(寿光)蔬菜科技博览会等特色品牌展会。重点培育品牌农业展

6、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传统优势产业展会以及重点服务业展会。支持鼓励本地企业创办品牌展会。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地优势,培育打造会展品牌。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和引进品牌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会展企业集团,鼓励非会展企业和个人投资会展业。鼓励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加快培育专业性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联合,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促进会展业与文化、科技、旅游、休闲产业的融合,延伸会展产业链条,促进会展物流、保税仓储、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酒店、餐饮

7、、零售、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与会展业相关的广告、策划、礼仪、会计、咨询、法律、公证、通关等服务业,逐步形成以会展企业、商协会为主5体,以各类专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会展市场体系。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演艺等活动。充分利用国际风筝联合会总部平台,推动有关国际组织入驻本市或者设立办事机构。鼓励本市会展企业、会展品牌获得国际认证,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第十六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

8、的要求,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闲置的车站、厂房等场所,符合条件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改造为会展场馆,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加快建设会展核心功能区,重点推动现有展馆的相关配套建设,提升会展综合服务功能。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营。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并纳入市人才发展规划。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会展业人才培训。鼓励本市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重点培养项目策划、市场营销、设计布展、运输服务等会展专业人才。鼓励会展从业人员参加国际会展专业培训。6企业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会

9、展业人才,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会展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兴会展业态。鼓励举办网上会展,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会展业模式。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推行绿色采购,选用绿色原材料和绿色包装物,推动会展场馆在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应用低碳环保技术。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 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活动举办 30 日前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重大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本

10、市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第二十一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各类会展项目和其他与会展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次办好”等要求为举办单位办理手续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和宣传广告应当客观、7准确、真实,会展活动及展出内容应当与发布的信息相一致。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的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许可或者取消手续,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及会展业主管部门,

11、并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研究编制本市的会展业经济指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布展、展览、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使用、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参展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保工作。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与参展单位、场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举办单位、参展单位需要搭设舞台、看台、灯光架、背景板等临时设施的,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六条 会展场馆应当

12、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三)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安全检查系统;(四)配备安保人员。8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参展合同义务,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者转租展位。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受理点,妥善处理会展活动中发生的投诉、纠纷。第二十九条 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二)进行虚假宣传;(三)展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他人

13、知识产权;(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举办重大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加强交通指挥疏导,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会展活动期间,当场馆配套停车泊位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一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城市管理、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监督、指导举办单位加强现场及周边的管理和秩序维护,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或者灾害事故,保护会展各方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策划、9人力资源等服务企业在会展活动期间设立服务站点,并与会展场馆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会展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服务和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会展活动,是指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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