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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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157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甘肃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甘肃省专利条例和省政府深入实施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中列支。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原 则,用于资助本省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以及用于专家评审、验收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2、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和决算;(三)检查、监督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利资助资金的支持方向;(二)组织对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审核、评估;(三)检查、监督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专利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 资助对象:(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二)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明的个人,且申请人地址在本省境内。上述对象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3、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一)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三)PCT 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或进入国际阶段后 15 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第九条 专利资助标准:(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 2000 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 1000 元。(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 500 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 200 元。(三)向国外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00元。1、采取 P

4、CT 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 10000 元,进入国家阶段,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 10000 元。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授权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专利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 10000 元,实际发生额低于 10000 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资助。(四)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年费满 7 年的,每件资助年费 4000 元。第四章 申报和发放程序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二)授权专利证书;(三)采取 PCT 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5、(四)职务发明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申请年费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相关专利收费收据原件。上述(一)、 (二)、 (三)项均须出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二)已获得市(州)财政专利资助经费的;(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一)国外专利、中央在甘及省属单位的国内专利的资助申请,申请人将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省知识产权局统一

6、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核定和发放。(二)市(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申请,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三)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本年度的资助申请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后,在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专利资助资金下拨至市(州)财政局和申请单位。(四)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资助对象的原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资助单位和个人发放。被核准资助单位的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

7、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核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对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利资助资金。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专利资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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