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教师试讲制度 (试行)闽 交 院 办 2003 59试 讲 是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之 一 。 通过 试 讲 , 可 以 了 解 教 师 对 教 材 内 容 的 理 解 与 掌 握 程 度 , 了解 教 师 的 教 学 方 法 、 组 织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及 水 平 , 有 利于 学 院 对 教 师 的 培 养 、 考 察 与 使 用 。一 、 试 讲 对 象( 一 ) 未 开 过 课 的 新 教 师 ;( 二 ) 拟 调 入 本 校 的 教 师 ;( 三 ) 已 开 过 课 , 因 教 学 效 果 欠 佳 而
2、停 止 开 课 , 申 请重 新 开 课 者 ;( 四 ) 另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 视 具 体 情 况 酌 定 。二 、 试 讲 组 织( 一 ) 新 教 师 试 讲 前 应 已 初 步 掌 握 拟 开 课 程 的 教 学 内容 、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 由 本 人 向 教 研 室 提 出 试 讲 申 请 ,教 研 室 指 定 有 代 表 性 的 章 节 进 行 试 讲 ,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主 持试 讲 , 请 教 务 处 和 系 (部 )领 导 、 教 研 室 同 行 等 参 加 听 课 。( 二 ) 拟 调 入 本 校 的 教 师 , 由 拟 调 入 系
3、(部 )安 排 试讲 , 教 务 处 、 人 事 劳 资 处 领 导 参 加 。( 三 ) 另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须 试 讲 的 教 师 , 由 系(部 )或 教 务 处 主 持 试 讲 。三 、 试 讲 要 求( 一 ) 新 教 师 应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认 真 备 课 , 并 按 规定 写 好 教 案 。 试 讲 内 容 由 教 研 室 指 定 有 代 表 性 的 章 节 , 其内 容 不 少 于 两 节 课 , 并 于 试 讲 之 前 将 教 案 抄 写 一 份 交 教 研室 。( 二 ) 另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 拟 调 入 本 校 的 教 师 及
4、 其 他 须试 讲 的 教 师 , 一 般 由 教 研 室 或 系 (部 )选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章节 试 讲 。 拟 调 入 本 校 的 教 师 应 于 试 讲 前 将 教 案 抄 写 一 份 交拟 调 入 的 系 (部 )或 教 务 处 。( 三 ) 试 讲 按 上 课 常 规 进 行 。四 、 试 讲 评 议( 一 ) 评 议 前 先 由 试 讲 教 师 介 绍 讲 课 意 图 及 课 后 体 会 ,并 进 行 答 辩 , 然 后 由 全 体 听 课 教 师 进 行 评 议 。( 二 ) 评 议 可 参 照 以 下 几 点 进 行 衡 量 :1、 教 材 繁 简 处 理 得 当 ,
5、 内 容 安 排 紧 凑 , 时 间 分 配 合理 ;2、 教 学 目 的 明 确 , 重 点 突 出 , 难 点 讲 解 透 彻 ;3、 概 念 表 述 准 确 , 讲 课 条 理 清 楚 ;4、 教 学 方 法 运 用 恰 当 ,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 举 例 生 动 贴切 :5、 板 书 工 整 , 布 局 合 理 ;6、 语 言 准 确 , 用 普 通 话 讲 课 , 有 较 好 的 表 达 能 力 ,生 动 形 象 , 有 吸 引 力 。7、 合 理 使 用 教 具 , 示 范 操 作 熟 练 。( 三 ) 试 讲 者 一 般 不 参 加 评 议 , 但 事 后 应 将 评 议
6、 意 见转 告 试 讲 者 。 拟 调 入 本 校 的 教 师 。 试 讲 评 议 意 见 一 般 不 与本 人 见 面 。 由 教 务 处 将 评 议 情 况 汇 总 存 档 。( 四 ) 新 教 师 经 多 次 试 讲 , 水 平 未 达 要 求 者 , 应 暂 缓开 课 。 另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 经 多 次 试 讲 未 达 要 求 者 , 不 宜 开新 课 。 教 学 效 果 较 差 的 教 师 , 经 多 次 试 讲 仍 无 明 显 提 高 者 ,应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 拟 调 入 本 校 的 教 师 经 试 讲 效 果 较 差 者 ,不 宜 调 入 。 教 师 停 止 开 课 或 教 师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 由 院 长 办公 会 议 或 教 务 会 议 决 定 , 其 它 情 况 , 可 由 教 务 会 议 或 教 学副 院 长 决 定 。五 、 附 则( 一 )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二 ) 本 制 度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