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手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编二 0 一一年十一月2目 录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1、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5、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6、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7、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及技能培训的政策8、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9、帮助高校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10、“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11、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12
2、、湖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优惠政策1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第二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1、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2、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3、患病毕业生就业4、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5、报到证的使用6、报到期限7、择业期8、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9、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办法10、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11、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规定312、就业收费的规定第三部分 就业工作职能与程序1、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2、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能3、毕业生就业常规性工作安排第四部分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1、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2、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手续办理3
3、、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办理4、报到证修改手续办理5、升学后提出就业的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6、增报、删除毕业生信息办理7、申请提前毕业学生信息上报8、增加专业代码办理9、武汉市落户手续办理10、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11、学历认证办理第五部分 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及档案转递办法1、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外省)2、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湖北省)第六部分 省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常见问题解答第七部分 附件1、毕业生就业证明2、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3、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登记表4、个人办理申请表5、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6、证明(样式)4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4、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第一条:自 2012 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号)第一条: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比例。国务院办公厅
5、关于切实做好 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26 号)第三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
6、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第七条:从 2006 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 号)第一条: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
7、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5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 号)第十五条: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在制定考录计划时,应安排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2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 2006年开始,省级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市(州)和县(市、区)党政机关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
8、提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第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9、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第二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
10、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26 号)第三条: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6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
11、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第五条: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
12、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中组部、教育部等
13、 14 部委关于切实做好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 号)第五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省人民政
14、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7办发200910 号)第二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沌口开发区等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 2009 年内给予 6 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到中小
15、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 号)第十条: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为到以上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做好户档管理、工龄计算、职称考评、保险续接等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定期对聘用高校毕业生
16、较多的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 14 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 号)第四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要取消人口计划指标控制。公安机关要因地制宜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改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的管理方式。要完善地级以上城市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罗湖制度,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
17、督检查,其一是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第四条: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8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973”计划、 “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
18、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第三条: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19、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 2009 年内给予 6 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
20、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等 5 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财200997 号)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第四条: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
21、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 号)第二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合并计算。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第三条:(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22、“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
23、可享受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 ”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二)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
24、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三)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10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
25、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 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
26、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26 号)第三条: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27、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 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第四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