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是指以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是菜、肉、鱼、果)生产、流通为主业,经营规模和条件指标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基地。认定数量为 100 个。第三条 肇庆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第四
2、条 市农业局负责市级“菜篮子”基地的组织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菜篮子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科)负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菜篮子”基地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申报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2(2)基地应正式投产二年以上,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三年以上。(3)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具有有效的无公害产地认证或相关环境检测报告。(4)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可追溯的档
3、案信息管理(包括生产过程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产品包装标识等) 。(5)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六)基地产品供应肇庆本地市场者优先。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地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第六条 申报的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应当设在本市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种植业基地:蔬菜、水果基地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
4、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32、畜禽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 3000 头以上,家禽养殖年出栏 5 万只(蛋鸡存栏 1 万只)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肇庆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3、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 200 亩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等基
5、础性仪器设备;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养殖场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必须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且保存 2 年以上。第七条 在符合第五、六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肇庆市“菜篮子”基地:(1)申报基地经营主体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种养大户、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现代农业园区。(2)申报基地获得 HACCP、ISO9000、GAP 等认证;主营产品已获国际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3)基地主营产品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4机产品、地理标志农
6、产品认证证书及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4)基地产品已实施二维码等信息化溯源。(5)申报基地在肇庆市城区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或与肇庆市内上规模的超市、平价商店、学校和餐饮企业等确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六)申报基地建有产地冷库、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体系。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八条 申报时间。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局公布开展基地申报认定的细则和受理时间。第九条 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申报书。(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三)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档案、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标识标志。(五)基地产品供应肇庆市辖区范围的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5(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第十条 审核流程。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局。第十一条 评审考察。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阅,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
8、考察,现场抽样检测,最后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审定公示。市农业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的基地进行审定,审议确定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并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认定公布。对认定的基地,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名单。第四章 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仓储冷链、信息化应用、环境整治、质量追
9、溯系统建设、直销店(点)建6设等。第十五条 引导鼓励基地产品进驻肇庆市平价商店,支持基地在城区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开展农产品网上直销、直供直销等配送服务,确保基地产品主要供应肇庆市场。农业部门加强与物价、财政等支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基地蔬菜大棚、冷链设施、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肇庆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二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七条 建立市“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局组织监测评估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的“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
10、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帮助基地解决发展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九条 积极采取公布基地信息、设立投诉热线、举办市民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基地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或农业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两年7内累计不少于六次。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肇庆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农业局申请市“菜篮子”工程
11、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直销店(点)建设等。(二)优先申报园艺标准园、重点生猪场、重点水产养殖场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财政扶持项目。(三)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
12、,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三)要全面掌握种养户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种养户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四)在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肇庆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五)生产基地应与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平价商店等单位组织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以供应肇庆本地市场为主。(六)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品以上认证的基地要在名单公布后申报认证,确保在二年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已达到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基地,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增加绿色、有机产品的比重。(七)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
13、新名优品种。(八)当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肇庆市“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追回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9的。(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二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 30%以上。(六)虚报或伪造供应市场产品数量。(七)基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八)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肇庆市“菜篮子”基地申报书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菜篮子”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肇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