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 加快集聚新时代 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以及我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工作应坚持引进和培育并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创新创业环境氛围。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 领导
2、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 )统筹 协调创新 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的政策制定, 牵头实施项 目的引进和培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2次人才创业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指标体系,报市人才办审定后实施。第五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引进和培育工作。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引进、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工
3、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第七条 创新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我市有关单位(下称“用人单位” )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端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为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主体,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团队必须在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重大创新价值。(二)由 1 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 2 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创新团队应为近 3 年内
4、从市外引进,生3物医药领域的团队应为近 5 年内引进。(三)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申报的项目具有优良的产业化前景。(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企业化方式管理和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用人单位能为团队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五)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 3 年以上。之前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意向性协议,并在签订项目合同前提交有效劳动合同。第九条 创业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
5、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依托我市现有企业,以自有技术、项目,自筹资金创办企业的高端科研团队。创业团队所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为创业团队项目的申报主体。第十条 创业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 1 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 2 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成员应该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所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4(二)团队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三)团队已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企业化方式管理和运营的新型
6、研发机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团队带头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团队为企业控股股东。第十一条 经评审,按国际顶尖、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三个层次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度 1 亿元。未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可纳入创新创业团队培育库管理,予以最高 500 万元的资金资助。鼓励团队项目加快实施产业化,对通过验收评估的团队项目,验收后 3 年内,按照其每年对地方贡献情况予以 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是指市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实施的创业项目,企业具备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项目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申报主
7、体为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带头人应为我市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5(三)项目带头人已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 年。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获市人才专项资金无偿资助,最高资助额度 200 万元。第四章 受理和评审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具体要求以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为准。第十六条 已经入 选省“ 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团队
8、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入选市级团队的同时或之后入选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采取“ 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 予以配套支持。原则上同一主体(或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和形式审查(一)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才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共同组织开展项目推荐和申报受理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出具详实的推荐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将不予推荐的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向各区和申报单位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6第十八条 评审组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9、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 评审机构 ”)组织专家对项 目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和团队的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应符合项目评审层次的要求。评审机构应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第十九条 评审流程评审阶段分为匿名网上评审、答辩评审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一)匿名网上评审评审机构根据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 7 名。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匿名网上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进入答辩评审阶段
10、。(二)答辩评审由评审机构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 9 位专家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 50%。答辩程序为团队带头人、项目带头人陈述,专家组提问、质询,项目组及申报单位答辩,专家组讨论、无记名投票,形成书面评价7意见。(三)实地考察由评审机构组织技术、投资和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着重考察各申报单位对项目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项目产业化情况,对项目组及申报单位进行查证、质询,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完成评审流程后,评审机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审报告。第五章 审批和立项第二十条
11、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区(功能区)推荐意见、评审机构的综合评审报告以及各环节评审评价意见等情况,研究形成拟入选项目名单和拟资助经费额度等立项建议报市人才办审核。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项目及经费安排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下达资金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实施周期为 3 年。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由市科技行政8主管部门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
12、目立项后,拨付 60%首期经费;在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其余 40%经费。项目资助资金可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 务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单位的水电气暖等消耗性和管理费用等方面。第二十四条 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根据省财政资助额度,按 1:1 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市、区各负担 50%。配套资金按省项目资金同期数、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的管理按照该项目签订的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中有关市级配套资金预算的约定执行。对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各区应按不低于市财政资助额
13、度的 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团队和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合同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变更、延期、验收评估等项目监理工作。受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9各区科技和人才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人员到位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服务,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项目
14、承担单位每年度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不按期如实上报年度报告或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1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将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项目实施第二年应进行中期考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中期考核合格的,拨付第二期项目经费。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拨付第
15、二期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于 3 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接受中期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将终止资助,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管理。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事10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功能区)科技和人才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项目延期管理。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期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功能区)科技和人才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才办批准后方可延期,1 个项目只能申请 1 次延期,延期
16、时间不能超过 1 年。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依照合同约定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经专家组评审,基本完成项目合同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的,项目通过验收;部分完成的,应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项目做结题处理。项目未能按合同完成任务目标,但经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和应尽的职责的,可以按照结题处理。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 1 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为“ 不通过” 结论的,按合同 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