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贩运经纪人告知书.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550054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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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猪贩运经纪人告知书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特作如下告知:一、贩运、调运生猪及猪肉鲜活产品,必须向输入地、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申报。二、鉴于特殊形势,两个月内暂停从辽宁、河南、江苏等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调入生猪及猪肉鲜活产品。三、从北京、河北、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和新疆兵团等非洲猪瘟重点监测区域调入生猪及猪肉鲜活产品的,要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备案并附带当地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其他省和省内调入的,也要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四、凡收购生猪的,必须提前 3 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贩运经纪人禁止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

2、不合格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六、严禁对生猪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七、在调运中发现疑似疫情时立即上报,绝不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八、要建立好进猪和售猪台帐记录,做到可追溯管理。九、法律责任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2.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

3、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 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4、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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