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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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12 月 3 日 ,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山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 山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山 东 省幼 儿 园 办 园 条 件 标 准 。 标 准 共 分 八 章 , 包 括 总 则 、 设 置 与 规 划 、 建 设 用 地 、 园 舍 建 筑 、设 施 设 备 、 师 资 配 备 、 经 费 保 障 、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2、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落 实 幼 儿 园 工 作 规 程 36 岁 儿 童 学 习 与 发 展 指 南 和 山东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0112020 年 ) 山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规 定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等 规 章 政 策 , 适 应 学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和 教 育 现 代 化 需 要 , 创 设 适 合 幼 儿 全 面 发 展 的 办 园 条 件 和 育 人 环

3、 境 , 推 进幼 儿 园 标 准 化 、 科 学 化 、 现 代 化 建 设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 结 合 我 省 社 会 与 经 济 发展 水 平 和 学 前 教 育 实 际 , 制 定 本 标 准 。第 二 条 本 标 准 是 我 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 建 设 幼 儿 园 和 配 备 幼 儿 园 教 育 装 备 以 及管 理 幼 儿 园 的 依 据 , 是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 评 估 和 审 批 幼 儿 园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 幼 儿 园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设 用 地 的 依 据 。第

4、 三 条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 全 日 制 幼 儿 园 , 改 建 和 扩 建 项 目 可 参 照 执 行 。 新 建 全 日制 幼 儿 园 土 地 规 划 和 园 舍 建 筑 应 不 低 于 本 标 准 要 求 , 其 他 全 日 制 幼 儿 园 应 参 照 本 标 准 逐 步改 建 和 扩 建 。 建 设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幼 儿 园 ,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其 建 设 和 配 备 标 准 可 适 当 提 高 。寄 宿 制 幼 儿 园 的 土 地 规 划 和 园 舍 建 设 按 照 国 家 幼 儿 园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752016) 中 有 关 规

5、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本 标 准 分 为 三 类 。 其 中 , 标 准 为 高 标 准 , 标 准 为 较 高 标 准 , 标 准 基 本 标 准 。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展 需 要 选 用 相 应 标 准 。第 五 条 幼 儿 园 建 设 必 须 坚 持 “以 幼 儿 为 本 ”的 原 则 , 符 合 幼 儿 生 理 和 心 理 成 长 规律 。 园 区 布 局 、 房 屋 建 筑 和 设 施 配 备 应 功 能 完 善 、 配 置 合 理 、 绿 色 环 保 、 经 济 美 观 , 具 有抵 御 自 然 灾 害 、 保 障 幼 儿 安 全 的 能 力 。第

6、六 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幼 儿 园 项 目 , 均 应 先 规 划 后 建 设 。 各 地 应 根 据 学 前 教育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 按 照 园 舍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和 各 类 活 动 场 地 要 求 , 进 行 园 区 规 划 。 各 级政 府 应 将 幼 儿 园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规 划 ,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保 障 幼 儿 园 建 设 用 地 , 并 应 为幼 儿 园 留 有 充 足 的 发 展 空 间 。第 七 条 幼 儿 园 建 设 及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 除 应 执 行 本 标 准 外 , 还 应

7、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现 行相 关 标 准 与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设 置 与 规 划第 一 节 设 置 与 规 模第 八 条 幼 儿 园 设 置 布 局 , 应 符 合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及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 结 合 人 口 密度 、 生 源 发 展 趋 势 、 服 务 半 径 、 地 理 环 境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 合 理 布 点 , 确 保 安 全 。第 九 条 新 建 幼 儿 园 应 独 立 设 置 , 有 独 立 的 园 舍 、 户 外 场 地 、 围 墙 、 大 门 、 保 安 室( 门 卫 及 收 发 室 ) 。第 十 条 幼

8、儿 园 规 划 建 设 应 与 居 住 人 口 相 适 应 。 按 照 城 镇 居 住 区 配 套 幼 儿 园 配 建 标准 , 每 30005000 人 口 设 置 一 所 6 个 班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 规 模 不 足 3000 人 口 的 居住 区 , 规 划 部 门 应 进 行 区 域 统 筹 , 合 理 规 划 幼 儿 园 配 建 项 目 。 农 村 按 照 大 村 独 办 、 小 村 联办 的 原 则 建 设 幼 儿 园 , 服 务 半 径 原 则 不 超 过 1.5 公 里 。第 十 一 条 幼 儿 园 规 模 应 有 利 于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 便 于 管 理

9、, 办 园 规 模 不 宜 超 过 12 个班 。 城 镇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不 足 地 区 和 农 村 人 口 稀 少 地 区 可 单 独 设 置 或 在 小 学 附 设12 个 班 的 幼 儿 园 。幼 儿 园 每 班 人 数 一 般 为 : 小 班 ( 3 周 岁 至 4 周 岁 ) 25 人 , 中 班 ( 4 周 岁 至 5周 岁 ) 30 人 , 大 班 ( 5 周 岁 至 6 周 岁 ) 35 人 。 寄 宿 制 幼 儿 园 每 班 幼 儿 人 数 酌 减 。第 二 节 选 址 与 规 划第 十 二 条 新 建 幼 儿 园 选 址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一 )

10、幼 儿 就 近 入 园 , 家 长 方 便 接 送 。( 二 ) 应 选 在 地 质 条 件 较 好 、 环 境 适 宜 、 交 通 方 便 、 场 地 平 整 、 地 势 较 高 、 排 水 通 畅 、日 照 充 足 、 空 气 流 通 、 绿 色 植 被 丰 富 、 公 用 配 套 设 施 较 为 完 善 、 符 合 卫 生 和 环 保 要 求 的 地带 。( 三 ) 必 须 避 开 地 震 危 险 地 段 、 可 能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和 洪 水 灾 害 的 区 域 等 不 安 全 地 带 ,避 开 输 油 、 输 气 管 道 和 高 压 供 电 走 廊 等 。( 四 ) 必 须

11、与 铁 路 、 高 速 公 路 、 机 场 及 飞 机 起 降 航 线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应 避 开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 建 筑 的 阴 影 区 等 。( 五 ) 不 应 与 集 贸 市 场 、 娱 乐 场 所 、 医 院 传 染 病 房 、 太 平 间 、 殡 仪 馆 、 垃 圾 中 转 站 或处 理 厂 、 污 水 处 理 站 等 喧 闹 脏 乱 、 不 利 于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的 场 所 毗 邻 ; 不 应 与 生 产 、 经 营 、贮 藏 有 毒 有 害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等 危 及 幼 儿 安 全 的 场 所 毗 邻 ;

12、不 应 与 通 信 发 射 塔 ( 台 ) 等 有较 强 电 磁 波 辐 射 的 场 所 毗 邻 。( 六 ) 幼 儿 园 不 得 建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 3 班 及 以 下 规 模 幼 儿 园 可 设 在 多 层 公 共 建 筑内 的 一 至 三 层 , 应 有 独 立 的 院 落 和 出 入 口 ,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应 有 防 护 设 施 。 3 班 以 上规 模 幼 儿 园 不 应 设 在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内 。( 七 ) 农 村 幼 儿 园 宜 设 在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驻 地 或 靠 近 中 小 学 , 应 避 开 养 殖 场 、 屠 宰 场 、垃

13、圾 填 埋 场 及 水 面 等 不 良 环 境 。( 八 ) 符 合 其 它 有 关 安 全 、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幼 儿 园 建 设 项 目 由 场 地 、 房 屋 建 筑 和 建 筑 设 备 等 构 成 。 场 地 由 室 外 游 戏场 地 、 绿 化 用 地 两 部 分 组 成 。 园 区 总 平 面 规 划 包 括 总 平 面 布 置 、 竖 向 设 计 、 管 网 综 合 设 计等 。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一 ) 园 区 总 体 规 划 应 因 地 制 宜 , 适 合 幼 儿 特 点 , 有 利 于 幼 儿 园 建 设 发 展 和 对

14、 幼 儿 的保 育 教 育 与 安 全 管 理 。( 二 ) 园 区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 布 局 合 理 , 节 约 用 地 , 方 便 管 理 , 避 免 相 互干 扰 , 有 利 于 人 流 疏 散 。( 三 ) 幼 儿 园 有 良 好 的 建 筑 朝 向 、 日 照 和 通 风 。 幼 儿 活 动 室 应 保 证 冬 至 日 底 层 满 窗 日照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3 小 时 。 室 外 地 面 游 戏 场 地 应 保 证 一 半 以 上 面 积 在 冬 至 日 日 照 有 效 时间 不 少 于 3 小 时 。 生 活 用 房 与 幼 儿 活 动

15、 室 应 保 持 适 当 的 距 离 。 园 内 建 筑 间 距 及 与 相 邻 园 外建 筑 的 间 距 ,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规 划 、 消 防 、 卫 生 、 环 保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 ) 幼 儿 园 建 筑 组 合 应 紧 凑 、 集 中 、 合 理 , 建 筑 形 式 和 建 筑 风 格 应 力 求 体 现 儿 童 特点 。 主 要 建 筑 之 间 宜 有 廊 联 系 。 园 区 绿 化 、 美 化 应 结 合 使 用 功 能 、 特 点 及 建 筑 布 置 、 空 间组 合 、 建 筑 景 观 等 要 求 , 与 园 舍 建 筑 统 一 规 划

16、 设 计 和 建 设 , 充 分 体 现 儿 童 化 、 教 育 化 、 立体 化 、 生 态 化 的 特 点 。( 五 ) 园 区 主 要 道 路 应 根 据 通 行 和 消 防 要 求 建 设 。 园 区 道 路 的 布 置 应 便 捷 通 畅 , 宜 人车 分 流 , 竖 向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要 求 。 道 路 的 高 差 处 宜 设 坡 道 。 主 要 道 路 宽 度 及 转 弯 半 径应 满 足 消 防 车 辆 通 行 要 求 。 幼 儿 园 主 要 出 入 口 不 应 设 在 交 通 主 干 道 或 过 境 公 路 干 道 一 侧 ,园 门 外 侧 必 须 留 有

17、缓 冲 地 带 , 并 有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应 有 利 于 交 通 疏 散 。 机 动 车 与 供 应 区 出入 口 宜 合 并 独 立 设 置 。( 六 ) 室 外 给 排 水 、 供 气 、 供 热 、 供 电 、 通 信 、 网 络 等 管 线 ,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设 计 合 理布 置 , 管 线 宜 暗 设 。 污 水 应 纳 入 系 统 的 污 水 排 放 管 道 , 农 村 幼 儿 园 污 水 排 放 不 应 影 响 园 区和 周 边 环 境 卫 生 与 幼 儿 安 全 。 应 按 照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系 统 。 用 电 负 荷 应 适

18、当 留 有 余量 。 安 全 、 防 噪 声 、 防 火 与 疏 散 、 给 排 水 、 采 暖 与 通 风 等 要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设 计 规 范和 强 制 性 标 准 。( 七 ) 园 区 内 应 设 置 教 职 工 自 行 车 停 车 棚 。 有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可 设 置 独 立 的 教 职 工 机 动车 停 放 场 地 , 与 幼 儿 活 动 场 地 隔 离 , 并 设 置 专 用 的 机 动 车 道 和 出 入 口 。( 八 ) 幼 儿 园 应 设 置 旗 杆 、 旗 台 。第 三 章 建 设 用 地第 十 四 条 幼 儿 园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园

19、 舍 建 筑 用 地 、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和 绿 化 用 地 三 部 分 。( 一 ) 建 筑 用 地 包 括 建 筑 物 占 地 、 园 内 道 路 及 建 筑 物 周 围 通 道 等 用 地 。( 二 ) 室 外 地 面 游 戏 场 地 人 均 面 积 不 应 少 于 4 。 其 中 , 共 用 游 戏 场 地 人 均 面 积不 应 少 于 2 , 分 班 游 戏 场 地 人 均 面 积 不 应 少 于 2 。 分 班 游 戏 场 地 宜 邻 近 活 动 室 设置 , 其 数 量 应 至 少 能 容 纳 n-2 个 班 ( n 为 全 园 班 级 数 ) 同 时 游 戏 活 动 。

20、 共 用 游 戏 场 地 应设 置 游 戏 场 地 、 活 动 器 械 场 地 、 30m 直 跑 道 、 沙 池 、 戏 水 池 等 。 其 中 游 戏 场 地 宜 为 草坪 、 沙 土 地 、 塑 胶 场 地 等 软 质 地 坪 。( 三 ) 幼 儿 园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30%, 集 中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专 用 绿 地 和 自 然 生 物 园 地 ,人 均 面 积 不 应 低 于 2 ,有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应 扩 大 绿 化 面 积 。 绿 地 中 严 禁 种 植 有 毒 、 带 刺 、有 飞 絮 、 病 虫 害 多 、 有 刺 激 性 的 植 物 。第 十 五

21、 条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按 照 园 区 内 建 筑 总 面 积 和 相 应 的 容 积 率 测 算 , 新 建 幼 儿 园用 地 应 留 有 足 够 的 发 展 空 间 。 幼 儿 园 容 积 率 以 0.550.65 为 宜 。 计 算 公 式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建 筑 总 面 积 /容 积 率第 四 章 园 舍 建 筑第 一 节 园 舍 建 筑 组 成第 十 六 条 幼 儿 园 园 舍 建 筑 由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 服 务 用 房 、 附 属 用 房 三 部 分 组 成 。 有条 件 的 幼 儿 园 应 优 先 扩 大 幼 儿 游 戏 活 动 空 间 。( 一 )

22、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包 括 以 下 用 房 :1.幼 儿 班 级 活 动 用 房 。 宜 按 单 元 设 置 , 包 括 活 动 室 、 寝 室 、 卫 生 间 ( 含 盥 洗 室 、 厕 所 )、 衣 帽 及 教 具 储 藏 室 ( 可 兼 教 师 办 公 室 ) 各 1 间 。 由 中 小 学 校 舍 或 其 他 资 源 改 建 , 暂不 具 备 按 单 元 设 置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 同 一 个 班 级 的 活 动 室 、 寝 室 应 在 同 一 楼 层 , 并 应 与 卫 生间 毗 邻 设 置 。2.综 合 活 动 室 。 供 幼 儿 分 班 或 集 体 开 展 音 乐

23、、 舞 蹈 、 体 育 活 动 和 大 型 游 戏 、 会 议 、 亲子 活 动 、 家 长 学 校 等 活 动 用 房 。3.公 共 游 戏 活 动 用 房 。 有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可 设 置 公 共 游 戏 活 动 用 房 , 供 幼 儿 完 成 在 班 级活 动 单 元 内 不 易 开 展 的 游 戏 活 动 及 设 置 录 播 室 等 。( 二 ) 服 务 用 房 包 括 以 下 用 房 :办 公 室 、 保 健 观 察 室 、 晨 检 接 待 室 、 洗 涤 消 毒 用 房 。 办 公 室 供 幼 儿 园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办 公 、 教 研 、 会 议 、 接 待

24、、 阅 览 、 储 存 资 料 使 用 , 有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可 设 置 网 管 ( 监 控 ) 室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卫 生 室 , 卫 生 室 必 须 取 得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执 业 许 可 证 , 并 按 要 求 配 备 室 内 设 备 与 医 师 。( 三 ) 附 属 用 房 包 括 以 下 用 房 :厨 房 、 配 电 室 、 保 安 室 ( 门 卫 及 收 发 室 ) 、 储 藏 室 、 教 职 工 卫 生 间 、 教 师 值 班 室 。 厨房 主 要 有 主 副 食 加 工 间 、 配 餐 间 、 餐 具 洗

25、 涤 消 毒 间 、 食 具 存 放 间 、 烧 火 间 、 炊 事 员 更 衣 休息 室 、 库 房 等 组 成 。 有 条 件 的 幼 儿 园 可 设 置 教 职 工 餐 厅 。园 舍 建 筑 中 未 包 括 民 防 工 程 、 采 暖 锅 炉 房 和 车 库 等 用 房 。( 四 ) 12 个 班 的 幼 儿 园 , 至 少 应 设 置 幼 儿 班 级 活 动 室 、 卫 生 间 和 办 公 室 , 有 条 件的 可 增 加 活 动 室 面 积 , 便 于 幼 儿 就 寝 , 可 增 设 综 合 活 动 室 、 保 健 室 、 幼 儿 厨 房 等 。 其 园 舍面 积 应 不 低 于 3

26、 个 班 幼 儿 园 的 人 均 标 准 。( 五 ) 招 收 轻 度 残 疾 幼 儿 5 人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 应 设 置 特 殊 教 育 资 源 教 室 。 不 足 5 人的 , 由 所 在 区 域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规 划 资 源 教 室 的 布 局 , 辐 射 片 区 所 有 随 园 保 教 幼 儿 , 实现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节 建 筑 面 积第 十 七 条 幼 儿 园 园 舍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幼 儿 园 各 类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 应 符 合 表 3、 表 4、 表 5 的 规 定

27、 。第 三 节 主 要 建 筑 标 准 及 建 筑 设 备第 十 九 条 幼 儿 园 园 舍 建 筑 应 坚 持 安 全 、 适 用 、 绿 色 、 节 能 、 环 保 、 经 济 、 美 观 的原 则 , 营 造 功 能 完 善 、 适 合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 寓 教 于 乐 的 教 育 环 境 。 公 办 幼 儿 园 不 得 建设 豪 华 幼 儿 园 。 幼 儿 园 宜 为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的 楼 房 和 符 合 建 筑 标 准 的 平 房 。( 一 ) 幼 儿 园 园 舍 设 计 建 设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幼 儿 园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752

28、016)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 JGJ392016) 以 及 相 关 的 规 范 、 标准 的 规 定 。( 二 )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1.应 设 在 三 层 及 以 下 楼 层 , 严 禁 设 在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 小 班 生 活 活 动 用 房 宜 在 一 至二 层 , 中 班 、 大 班 生 活 活 动 用 房 宜 在 一 至 三 层 。2.班 级 活 动 单 元 应 满 足 幼 儿 活 动 、 生 活 等 功 能 需 求 。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天 然 采光 、 自 然

29、通 风 和 空 气 对 流 条 件 。3.班 级 活 动 单 元 内 不 得 搭 建 阁 楼 或 夹 层 作 寝 室 。 活 动 室 与 寝 室 可 分 开 设 置 , 也 可 合 并设 置 。4.应 保 证 每 个 幼 儿 有 一 张 床 位 , 不 宜 设 双 层 床 , 床 位 侧 面 不 宜 紧 靠 外 墙 布 置 。( 三 ) 建 筑 防 火 应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四 ) 建 筑 结 构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不 应 低 于 重 点

30、设 防 类 。( 五 ) 园 舍 主 要 用 房 的 室 内 净 高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班 级 活 动 单 元 不 应 低 于 3.00m。2.综 合 活 动 室 不 应 低 于 3.90m。( 六 ) 幼 儿 园 入 口 、 道 路 、 门 厅 走 廊 和 厕 所 等 , 应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碍 设 计 规 范 ( GB50763) 规 定 设 计 。( 七 ) 门 厅 、 走 廊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幼 儿 园 晨 检 接 待 厅 ( 门 厅 ) 应 宽 敞 明 亮 , 有 利 于 人 流 集 散 通 行 和 短 暂 停 留 。2.单 面

31、 走 廊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80m, 中 内 廊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2.40m。3.外 廊 宜 设 封 闭 窗 。 厨 房 和 幼 儿 就 餐 点 不 在 同 一 幢 建 筑 内 时 , 宜 设 封 闭 连 接 廊 。4.幼 儿 出 入 的 门 厅 和 走 廊 不 应 设 台 阶 , 地 面 有 高 差 时 , 应 采 用 防 滑 坡 道 , 其 坡 度 不 应大 于 1:12。 疏 散 走 道 的 墙 面 距 地 面 2m 以 下 不 应 设 壁 柱 、 管 道 、 消 火 栓 箱 、 灭 火 器 、广 告 牌 等 突 出 物 。( 八 ) 楼 梯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32、 :1.楼 梯 设 置 的 数 量 和 总 宽 度 应 按 幼 儿 通 行 安 全 和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要 求 确 定 。2.楼 梯 间 应 有 直 接 自 然 采 光 、 通 风 和 人 工 照 明 。3.供 幼 儿 使 用 的 楼 梯 踏 步 高 度 宜 为 0.13m、 宽 度 宜 为 0.26m。4.幼 儿 使 用 的 楼 梯 , 当 楼 梯 井 宽 度 大 于 0.11m 时 ,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幼 儿 攀 滑 措 施 。楼 梯 栏 杆 应 采 取 不 宜 攀 爬 构 造 , 当 采 用 垂 直 杆 件 做 栏 杆 时 , 其 杆 件 净 距 不 应 大

33、于0.11m。 严 禁 采 用 横 向 杆 件 或 装 饰 物 。5.疏 散 楼 梯 严 禁 使 用 螺 旋 形 或 扇 形 踏 步 。6.楼 梯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上 下 楼 梯 相 互 礼 让 、 靠 右 行 走 等 指 示 和 警 示 标 志 。7.宜 设 幼 儿 扶 手 和 成 人 扶 手 。 幼 儿 扶 手 高 度 宜 为 0.6m, 底 层 及 顶 层 扶 手 端 部 应纵 向 延 伸 1 个 踏 步 宽 度 。 扶 手 端 部 和 转 弯 部 位 不 应 有 棱 角 。8.招 收 残 疾 幼 儿 的 幼 儿 园 宜 设 置 电 梯 。9.不 宜 设 置 室 外 楼 梯 。(

34、 九 ) 幼 儿 园 的 外 廊 、 室 内 回 廊 、 内 天 井 、 阳 台 、 上 人 屋 面 、 平 台 、 看 台 等 临 空 处 应设 置 防 护 栏 杆 , 临 空 安 全 防 护 栏 杆 应 采 用 坚 固 、 耐 久 材 料 制 作 , 防 护 栏 杆 水 平 承 载 能 力 应符 合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50009 的 规 定 。 防 护 栏 杆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1.10m, 必须 采 用 防 止 幼 儿 攀 登 和 穿 过 的 构 造 。 当 采 用 垂 直 杆 件 做 栏 杆 时 , 其 杆 件 净 距 不 应 大 于0.11m。 严 禁 采 用

35、 横 向 杆 件 或 装 饰 物 。( 十 ) 楼 地 面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活 动 室 、 寝 室 和 综 合 活 动 室 等 用 房 应 采 用 柔 性 易 清 洁 的 楼 地 面 。2.门 厅 、 走 道 、 楼 梯 、 衣 帽 储 藏 室 、 卫 生 间 等 应 采 用 防 滑 、 耐 磨 及 易 清 洗 地 面 , 卫 生间 应 有 安 全 可 靠 的 防 水 和 排 水 设 施 。( 十 一 ) 门 、 窗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宜 设 双 扇 外 推 平 开 门 ,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m, 禁 止 设 置 弹 簧

36、 门 、推 拉 门 、 旋 转 门 、 玻 璃 门 , 不 宜 设 置 金 属 门 , 不 应 设 置 门 坎 。 宜 在 靠 墙 部 位 设 置 固 定 门 扇的 装 置 , 固 定 门 扇 装 置 不 应 影 响 疏 散 , 不 应 影 响 幼 儿 行 走 。2.活 动 室 、 寝 室 、 综 合 活 动 室 的 门 均 应 向 人 员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 开 启 的 门 扇 不 应 妨 碍 走道 疏 散 通 行 。3.班 级 活 动 单 元 内 各 项 用 房 之 间 宜 设 门 洞 , 不 宜 安 装 门 扇 。4.幼 儿 经 常 出 入 的 门 在 距 地 0.601.20m

37、 高 度 内 应 设 观 察 窗 , 观 察 窗 应 采 用 安 全玻 璃 , 在 距 地 面 0.60m 处 宜 设 幼 儿 专 用 拉 手 。5.直 接 采 光 窗 不 应 采 用 彩 色 玻 璃 。6.幼 儿 活 动 用 房 窗 台 距 楼 可 踏 面 不 宜 高 于 0.60m, 并 应 设 安 全 护 栏 , 防 护 栏 高 度从 地 面 算 起 不 应 低 于 0.90 m, 1.30m 以 下 严 禁 设 开 启 窗 扇 , 窗 侧 无 外 廊 时 须 设 栏 杆 。走 廊 和 阳 台 开 启 窗 距 地 面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80m 的 部 分 , 不 应 设 内

38、 平 开 窗 或 上 悬 内 开窗 。( 十 二 ) 幼 儿 卫 生 间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1.卫 生 间 宜 临 近 活 动 室 或 寝 室 , 盥 洗 室 与 厕 所 宜 分 间 或 分 隔 设 置 , 应 有 良 好 的 视 线 贯通 。2.宜 有 直 接 的 自 然 通 风 , 无 外 窗 的 应 设 置 防 止 回 流 的 机 械 排 气 设 施 。3.卫 生 间 内 不 应 设 台 阶 。4.卫 生 间 的 门 不 应 直 对 活 动 室 和 寝 室 。5.盥 洗 池 高 度 为 0.50.55m, 宽 度 为 0.40.45m, 水 龙 头 间 距 为 0.3

39、50.4m。 可 单 独 增 设 一 个 稍 矮 的 盥 洗 池 , 便 于 个 子 矮 的 幼 儿 洗 手 。 大 便 器 宜 采 用 蹲 式 便 器 ,大 便 器 或 小 便 槽 均 应 设 隔 板 , 隔 板 处 应 加 设 幼 儿 扶 手 。 厕 位 的 平 面 尺 寸 不 应 小 于0.70m0.80m( 宽 深 ) , 沟 槽 式 的 宽 度 宜 为 0.16m0.18m, 坐 式 便 器 的 高 度 宜 为0.25m0.30m。 每 班 卫 生 间 至 少 设 污 水 池 1 个 、 大 便 器 6 个 ( 其 中 女 厕 大 便 器 不 应少 于 4 个 , 男 厕 大 便 器

40、 不 应 少 于 2 个 ) 、 小 便 器 4 个 或 小 便 槽 2.5m、 水 龙 头 6 个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建 筑 给 水 系 统 入 户 管 的 给 水 压 力 不 应 大 于 0.35MPa; 当 水 压 大 于0.35MPa 时 , 应 设 置 减 压 设 施 。 由 中 小 学 改 建 的 幼 儿 园 , 要 确 保 有 流 水 洗 手 设 施 。 保 教 人员 使 用 的 厕 所 应 就 近 集 中 设 置 。6.农 村 幼 儿 园 若 需 设 置 室 外 厕 所 , 应 设 置 水 冲 式 厕 所 。 若 不 具 备 设 置 水 冲 式 厕 所 条 件 ,应

41、 设 置 节 水 型 环 保 厕 所 , 其 设 施 应 确 保 幼 儿 安 全 。 严 禁 在 化 粪 池 盖 板 上 设 置 蹲 位 , 化 粪 池应 设 于 室 外 并 密 封 , 盖 板 上 应 设 竖 向 排 气 管 道 ,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承 载 能 力 , 出 粪 口 应 加 盖 并有 防 止 幼 儿 移 动 和 开 启 的 措 施 。( 十 三 ) 厨 房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规 定 ,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 厨 房 不 得 设 在 幼 儿活 动 用 房 的 下 部 。 如 使 用 罐 装 燃 气 , 应 设 置 有 外 门 的 钢

42、 瓶 储 存 间 , 并 在 厨 房 内 安 装 可 燃 气体 报 警 装 置 。 加 工 间 、 备 餐 间 和 库 房 要 通 风 , 有 采 光 。( 十 四 ) 晨 检 室 及 接 待 厅 ( 门 厅 ) 、 保 健 观 察 室 ( 含 隔 离 室 ) 应 符 合 幼 儿 园 卫 生 保 健管 理 办 法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 隔 离 室 内 宜 设 置 厕 所 。 6 个 班 及 以 上 规 模 幼 儿 园应 设 洗 涤 消 毒 间 , 6 个 班 以 下 幼 儿 园 应 设 洗 涤 消 毒 设 备 。第 二 十 条 建 筑 装 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43、:( 一 ) 建 筑 内 装 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 GB50325) 和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222) 规 定 。 室 内 装 饰 装 修应 符 合 国 家 对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的 相 关 标 准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达 到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T18883) 要 求 。( 二 ) 建 筑 外 装 修 材 料 应 符 合 环 保 和 建 筑 节 能 要 求 , 外 装 修 宜 选 用 适 合 幼

44、儿 审 美 情 趣和 心 理 特 征 的 色 彩 , 并 与 园 区 环 境 协 调 。 建 筑 外 墙 面 应 严 防 雨 水 渗 漏 。( 三 ) 墙 面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1.幼 儿 活 动 用 房 的 内 墙 面 、 顶 面 粉 刷 应 符 合 环 保 、 适 用 、 经 济 、 耐 久 、 美 观 的 要 求 ,宜 选 用 适 合 幼 儿 审 美 情 趣 和 心 理 特 点 的 明 亮 柔 和 色 彩 。2.所 有 内 墙 的 阳 角 、 方 柱 及 窗 台 应 做 成 小 圆 角 。3.外 墙 面 1.3m 以 下 不 宜 做 质 地 粗 糙 墙 面 , 外 墙 的 阳

45、 角 及 方 柱 应 做 成 小 圆 角 。4.幼 儿 活 动 用 房 、 走 廊 内 墙 面 , 应 具 备 展 示 教 材 、 作 品 和 布 置 环 境 的 条 件 。5.门 厅 、 走 廊 、 楼 梯 间 宜 做 易 清 洗 、 不 易 污 损 的 墙 裙 。6.卫 生 间 、 厨 房 内 墙 面 应 做 光 滑 易 清 洁 磁 砖 护 壁 至 天 棚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筑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给 排 水 系 统 、 建 筑 电 气 系 统 、 采 暖 通 风 系 统 、电 梯 及 弱 电 系 统 等 。 建 筑 设 备 应 符 合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设 计 规

46、范 ( JGJ392016) 及 其 他 相 关 国 家 规 范 、 标 准 的 要 求 。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一 ) 幼 儿 园 应 设 置 给 排 水 系 统 , 设 备 选 型 及 系 统 配 置 应 适 合 幼 儿 需 要 。 用 水 量 标 准 、系 统 选 择 和 水 质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当 压 力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增 加 系 统 增 压 给 水 设 备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当 设 有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时 , 供 水 设 施 不 应 对 水 质 产 生 污 染 ;2.当 设 置 水 箱 时 ,

47、应 设 置 消 毒 设 备 , 并 宜 采 用 紫 外 线 消 毒 方 式 ;3.加 压 水 泵 应 选 用 低 噪 声 节 能 型 产 品 , 加 压 泵 组 及 泵 房 应 采 取 减 振 防 噪 措 施 。( 二 )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宜 设 置 集 中 采 暖 系 统 , 散 热 器 应 暗 装 。 采 用 电 采 暖 , 必 须 有 可 靠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不 得 采 用 火 炉 采 暖 。 应 保 证 室 内 所 需 新 风 量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 准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应 配 备 空 调 、 电 扇 等 防 暑 降

48、 温 设 备 。( 三 ) 室 内 照 明 应 采 用 带 保 护 罩 的 节 能 灯 具 , 不 得 采 用 裸 灯 , 灯 具 应 经 过CCC 认 证 。 活 动 室 、 寝 室 、 图 书 室 、 美 工 室 等 幼 儿 用 房 宜 采 用 细 管 径 直 管 形 三 基 色 荧 光 灯 ,配 用 电 子 镇 流 器 , 也 可 采 用 防 频 闪 性 能 好 、 无 蓝 光 危 害 的 其 他 节 能 光 源 , 不 宜 采 用 裸 管 荧光 灯 灯 具 ; 保 健 观 察 室 、 办 公 室 等 可 采 用 细 管 径 直 管 形 三 基 色 荧 光 灯 , 配 用 电 子 镇 流

49、 器 或节 能 型 电 感 镇 流 器 , 或 采 用 其 他 节 能 光 源 。 室 内 照 明 光 源 色 温 、 桌 面 平 均 照 度 、 统 一 眩 光值 、 显 色 指 数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 根 据 需 要 配 置 电 源 插 座 。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应 采 用 安 全型 插 座 , 插 座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80m, 照 明 开 关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低 于1.40m。 动 力 电 源 与 照 明 电 源 应 分 开 敷 设 和 控 制 , 不 得 混 用 。( 四 ) 幼 儿 活 动 用 房 、 卫 生 保 健 用 房 、 厨 房 备 餐 间 宜 安 装 紫 外 线 杀 菌 灯 , 灯 具 距 地 面高 度 宜 为 2.50m。 紫 外 线 杀 菌 灯 开 关 应 单 独 设 置 ,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80m,并 应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 采 取 防 止 误 开 误 关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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