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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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目录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3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9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14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24中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 .32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工作实施方案 .35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40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42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45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48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50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52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 .62中山大学关于港澳台地区兼

2、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65中山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66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67中山大学文理工农科研究生公共课管理办法 .70中山大学医科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72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74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 .75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77中山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办法 .78中山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79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81中山大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管理办法 .82中山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

3、.84中山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85中山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 .89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90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98中山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99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 .100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10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 .109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110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114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119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122附件 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览表 .1242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

4、规定 .128中山大学关于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等管理的 .129补 充 规 定 .129中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130附件一: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133附件二: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36附件三: 助学金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139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140中山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 .141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142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 .144附录 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140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41

5、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45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关于重申坚决制止研究生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通告 .1463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国际化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校训,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

6、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7、;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8、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4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9、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新生,以及怀孕的新生,由职能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

10、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等,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课程成绩绩点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11、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的资格、程序等有关事宜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学

12、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在毕业前可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可以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

13、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5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

14、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

15、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职能部门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

16、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

17、、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6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在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重考,申请程序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且课程考试及格的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

18、满一学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的本科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或者修完双学位、双专业者,相关证书的颁发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出具

19、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学校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学校成立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

20、、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21、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先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或通信设备,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7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8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

22、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

23、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24、决定书由职能部门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

25、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9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有关的

26、学生管理规定,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0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 年 7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第二

27、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28、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

29、成绩记载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学位评议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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