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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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海市粮食局责任事项登记表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总体方案。研究拟订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负责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储备粮的轮换计划和动用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粮食军供、储备计划任务的落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总体方案;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以及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承担全市粮食供求平衡、行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监督检查全

2、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核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有关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推动直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粮食仓储管理、安全储存和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

3、发展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年度计划,指导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2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无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1.直补订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粮食政策教育宣传2.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市粮食局粮食调控管理科 梁有清 0779-3921912普及粮油科学知识 鉴别粮油质量、科学储放粮油 市粮油监督检测站 郭宁平 0779-3966061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7 项)第一项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市粮食局除进行直接行政执法活动外,对县(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

4、范自由裁量权。县(区)粮食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1.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5.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7.涉 及 行 政 诉 讼 、 行 政 赔 偿 、 向 司 法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等 有 关 情况 ;5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

5、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市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粮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

6、况。5.市粮食局根据媒体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县(区)粮食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6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检查的粮食

7、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7市、县(区)粮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

8、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3.不具有或超出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6.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7.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9.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0.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9、显失公正的;11.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2.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13.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14.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815.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

10、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管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1、。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

12、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0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促落实整改;7.资料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 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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