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相关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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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相关问题研究摘 要: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如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海事部门应依据相关要求向司法机关移送。但相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而言,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工作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标准。本文从当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入手,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的依据及程序。 关键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 案件移送程序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海上航运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船舶数量、运量及航行密度等均得到了快速增加,伴随而至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

2、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海事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也越来越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较多发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并不具备相对完善的移送及责任追究程序。下面拟从有关法律规定角度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合理的规范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

3、事罪进行了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交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未设置交通公安机关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必要时,交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存的问题 1、海上交通肇事罪判断标准不明确 在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事故的定罪标准

5、,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海上和公路统一的交通事故定罪标准。而从事故导致的危害后果来看,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往往远远高于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损失程度。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五类。其中重大事故中所设定的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设定的情形不一致,因此,该司法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规定的缺失及标准的不一致造成了实践中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不明,使海事部门和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 2、海上交通肇事

6、案件移送存在的滞后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第六条规定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材料。而该调查报告只有在海事调查结案后才能够最终确定。因此造成刑事移送工作只能在海事调查结案后开展。 上述情况在海事调查和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下列问题,一是事故受害方认为事故责任方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往往以海事部门尚未移送案件为由不予接收立案。二是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调查及结案等工作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即便是海事部门在通

7、过调查认定当事方可能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完成移交,但由于案发及移送时间间隔较长,事故中的部分证据可能出现遗失。 解决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移送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由于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吨位大、所运输的货物价值高,船上工作人员数量多,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远高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损失程度,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另外,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所限定的重大事故的认定条件又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海事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造成

8、了一定分歧。因此,有必要针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具体可参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海上交通肇事罪从当前的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设定专门的定罪标准,真正做到使海事部门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程序 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都对海事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要求及流程进行了明确,但由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事故调查取证本身难度就很大,而且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由海事部门结案后移送可能会导致相

9、关证据的遗失,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予以完善。各级海事部门与同级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将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关口前移。海事部门在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无需待事故结案后移送公安机关,而是结合前期调查情况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由更为专业的公安机关前期认定案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构成犯罪,则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并开展刑事侦查,如未构成犯罪,则仍由海事部门继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调查。 近年来,我国沿海各类海上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了很大的人命及财产损失。国家进一步完善海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移送程序,密切海事、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将有力震慑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违法行为,更好的维护海上航运形势的稳定。 (第一作者单位:唐山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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