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正当性解释条款效力的正当性解释 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为例 郭昌? 郭庆祥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 邯郸 056001 摘要: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也许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而被法学研究忽视,但是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在合同法体系下的地位与基础如何?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来自哪里?与合同的救济方式的关系如何?均需要正当性解释进而将其与整个合同体系融合,明确其法律适用。文中,以我国合同法的规范体系为视角,以规范分析的方法,探析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正当性解释。 关键词: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 正当性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根据我
2、国合同法第 98条规定,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文本身看似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但是该条的逻辑来讲并非完整的规范结构,首先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援引合同法 91条,而 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 7种情形,其次对一个合同而言,应当判断哪些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每个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内容都不同,然而国内学者对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正当性将其视为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样的效力,忽视了对合同 98条规定的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基础及法律适用规则探讨。 一、对合同效力的正当性的探寻 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是合同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古老的话题, “大陆法
3、系国家把“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允诺皆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深思熟虑,具有“约因”的契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的效力的正当性,我国有学者有人将其归结为“法律规定” , 然而,从罗马法到近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合同或法律行为之效力正当性的问题主要应在伦理上被证成。 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与合同法 98条对效力割裂的基础 合同的效力的来源于当事人意思合致,即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合同双方与多方之间的意思一致表示,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安排,并实现各方企图实现的私法上的效果。合同根据合同主体的意思,取得其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第 8条,合同主体有
4、信守合同的义务,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 三、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从目前的合同法教科书及学术论著的检索也未检索到对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为解决合同遗留事务而进行的约定。如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等事宜、长期供货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账等约定。因此,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与违约责任、保证金条款等不同。 四、合同终止原因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 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种方式:(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
5、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另根据合同法 117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不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是规定免除其责任,因此,将不可抗力与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迟延等纳入履行障碍是符合逻辑体系的,在该体系下,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合同一方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 94条、96 条规定解除合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 在债务已经履行并使得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的情况下,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否必要?应当说明的是在民事权利中很多权利的设定是
6、以权利预设的方式达到调整的目的,如缔约权利、撤销权诸如此类的权利,但是是否需对效力的预设存有疑问,这也是 98条特殊之处。因此,将合同整体效力与合同结算清理效力分开是必须的。再如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已经同意合伙终止,但是合伙期间的财产并没有清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工资并没有得到完全给付,合同法 98条在弥合诉权及债务得到正确完全给付具有逻辑体系连接的作用。2.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按照我国合同法 94
7、条,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提前拒绝履行的情况;三是发生迟延履行,经催告依然不履行的;四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而根据合同法 93条,存在合同一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是清算,这是对合同退出后清理各自权利义务的必要。对于合同解除有两种观点,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消灭(直接效果说) ,另一种观点是不溯及合同的效力(间接效果说) 。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免除的是责任,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 3.在债务抵销情况 在债务抵销关系下,合同法 98条尤为重要,
8、“依照抵销的效力,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称抵销的溯及效力,为许多立法例肯定” 。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作相同解释” 。如果在可抵销情况下,双方债务已经消灭,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必须的程序,合同法 98条的存在,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依据。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然而,提存仅是视同向债权人履行,如果将提存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尚有疑问,提存的事实使得债务人从债中解放出来,但是这种解放是整个
9、债的解放还是仅履行义务的免除?提存后如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那么意味债的消灭,但是本文认为在提存的情况下,仅在受领人将提存物受领后,整个合同债务发生消灭,提存仅发生履行义务免除的后果,提存为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方式免得债务方因此陷入迟延履行的境地,但是当受领人受领标的物依然存在合同各类抗辩权,因此将情形视为合同终止恐有不当。因此,合同清理条款效力的延伸点应当是在提存标的物受领时开始。 5.债务免除的情形 债务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意思到达对方生效。债务免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债务免除后债权债务消灭,然而,债权债务消灭,此时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延伸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债务免除无效或撤回情况,那么合同依然有效,无需借助 98条进行合同结算和清理。如果债务免除有效那么,98 条适用的意义也不大。 6.混同的情形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得债的消灭,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因主体同一而归于消灭,当债权债务同一而使得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将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进行延伸自然也是没有必要的,债权债务清理条款的效力存在的基础是债权债务在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的情形,债权债务的同一即使存在清算非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因此在混同的情况下,合同法 98条是没有任何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