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佣金合法化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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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佣金合法化的探讨【摘要】新旅游法的施行使导游不再能获得“灰色收入” ,明确了导游薪酬,也为深入导游佣金合法化创造了契机。在分析导游佣金合法化的作用和实施障碍的基础上,从佣金观念、导游信息系统、佣金比例和佣金结算制度四个方面对导游佣金合法化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旅游法 导游 佣金 合法化 路径 一、引言 2013 年 10 月 1 日,新旅游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旅游法规定了导游的权利与义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安

2、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法的出台使导游获取“灰色收入”的途径丧失,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困扰中国旅游业的顽疾,建立起了系统的导游薪酬制度,为导游收入组成从非法回扣走向合法佣金创造了基础条件。二、导游佣金合法化的作用 (一)维护导游基本利益,激励优质的旅游服务 一方面,除了少数业务量较好的旅行社外,大多数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激励不但手段单一,而且力度不大,覆盖面有限。大

3、多数旅行社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营业成本,要求导游人员交纳押金、管理费用和带团人头费,甚至在带团过程中导游人员还需自掏腰包来预付定金;而另一方面,导游生涯具有短暂性,导游生活缺乏保障,对旅行社也产生不了归属感。这极大地损害了导游的利益,导游佣金合法化可以维护导游的基本利益,使导游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专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上。况且,旅行社每年给定点购物商店送去绝大部分的客源,而导游在介绍旅游纪念品的性能和文化背景,对旅游商品进行推销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景区的经济效益是由旅行社招徕和导游推介的客源联合带来的,旅行社理应从主要受惠者定点商店收取佣金。因此,获取佣金是导游的基本权益,只有从法律层面

4、使导游佣金合法化,才能维护我国旅游资源的代言人导游的利益,才能促使其专注于提供更优质的旅游服务。 (二)规范我国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形象 旅行社进入门槛低,再加上我国旅行社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旅行社数量迅速扩张,旅行社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各旅行社纷纷采取低价策略来招徕顾客,这又必然影响到导游收入和行为。我国导游人员被戏称为“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社保、无最低保障,其薪酬构成主要是基本工资、带团津贴、 “回扣”和少量小费。旅游经营淡旺季明显,在淡季很多导游将遭遇季节性失业,带团频率低,因而收入低,甚至维持不了基本生活;在旺季,导游需要起早贪黑,日工作时间往往高达 12-14 个小时,对体能有

5、极高的要求,且照顾不了家庭。如此一来,导游为了增加收入,就会想方设法减少游览景点、增加购物点,以期多拿回佣。于是,就出现旅游者的大多数旅游时间都耗费在旅游商店中。导游佣金的合法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旅游乱象的发生,从而使我国旅游市场更为规范,有利于行业整体有序健康发展,同时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形象也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导游佣金的“阳光化” ,消费都在事先告知,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都能得到提高,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 三、导游佣金合法化的障碍 (一)缺乏文化氛围,认同度低 尽管在国外导游向旅游购物点收取佣金司空见惯例如泰国导游允许从游客购物款 里提成“回扣”作为导购

6、佣金;在德国、瑞士和西班牙,景点、商店等不给予导游员回扣,但导游可以接受游客、商店给予的“小费” ;在韩国,商店按导游所带客人购物金额的 15%20%向导游所在的旅行社结算,再由旅行社按比例发给导游佣金,但在国内却缺乏对佣金的认同氛围。导游带游客购物会拿高额“回扣”这一结论已在我国广大游客心中根深蒂固,因此绝大部分游客对导游带领购物有抵制态度,更别提将导购费用作为佣金加在旅游费用中。这也是旅游业虽已发布旅游公收佣金制度 ,但导游人员并没有名正言顺地拿到丰厚的佣金从而旅游乱象仍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佣金比例难以确定 (1)旅行社与旅游购物商店之间的佣金比例。由于旅游商店依赖于旅行社提供客

7、源,因而在旅游商店与旅行社的博弈中,旅行社居于主导地位。旅行社会想法设法地去寻求与提供高额佣金的旅游商店进行合作,而高额佣金最后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旅游商店和旅行社间的佣金比例,才能避免寻求活动及暗箱操作,甚至恶性佣金竞争的产生,这是制约导游佣金合法化的关键因素。 (2)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佣金比例。新旅游法施行后,导游丧失了“灰色收入” ,必然会从其他途径寻求收入来源。佣金是导游收入的一部分。如果佣金收入占到导游收入的绝大部分,导游仍会集中主要精力在导购上,寻求佣金比例高的旅游商店。佣金在导游收入中应占多大的比例才能既保证导游工作的积极性又保证其服务质量,也是导游佣金合法化面

8、临的问题。 四、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佣金合法化的路径 (一)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佣金观念 正确的佣金观念需要政府、旅行社、导游共同的努力。尽管新旅游法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 ,但却没有将导游获取佣金作为导游的服务报酬权,以权利的形式说明。政府应真正地将导游获取佣金的权利写入法律并加以宣传,通过多种方式让游客了解导购佣金的实质和内涵,使之深入人心。对于旅游企业,应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和信息服务,一方面引导游客转变旅游观念,做出合理的旅游决策、建立恰当的旅游期望值,在保证旅游企业在获得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使旅游者效益满足最大化;另一方面引导游客给予包括导

9、游人员等应有的尊重和配合,促成游客与导游之间感情的双向交流,以激发导游人员的服务热情。至于导游,应时刻牢记旅游活动的服务本质,致力于为游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从中获得合法报酬。导游在导购中,应该是对旅游商品特性的真实介绍激发游客的购买欲望从而获取佣金,而不是强迫游客购物。 (二)深化导游评级,建立导游信息系统 导游评级是导游佣金合法化的依据。导游评级应以游客为中心,游客根据导游服务评价质量表对导游服务进行评价,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旅行社还应定期对部分游客进行回访,再次询问游客的旅游评价。在考核周期内,旅行社对导游技能、态度、知识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游客评价对导游进行评级。地方旅游局建立导游

10、信息系统,牵头实现整个地区内全部旅行社的联合。导游信息系统统一收集和管理导游信息数据,包括导游的带团记录、导游评级、游客评价等,实现区域内信息共享,使导游佣金具有参照标准与横向可比性。游客根据导游信息系统里的信息自由选择导游,并再次做出评价,旅行社需定期依据游客的评价和导游在考核周期内的带团数量重新对导游进行评级,导游信息系统的资料也应及时更新,方便游客抉择。同时,评级也能激发导游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导游只有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获得更好的评价,并不断地给自己“充电”以提高业务能力,才能上升到更高的等级,获得更多的报酬。 (三)制定合理的佣金比例,降低寻求活动发生几率 (1)旅游购物商店与旅行社

11、之间的佣金比例。要实现导游佣金合法化,首先是旅游购物商店与旅行社之间的佣金比例范围应有法律条例的明确规定。佣金比例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旅游目的地的经济水平、旅游商品特性与成本、旅游商店的规模成本。对于各种因素处于同一层次的旅游商品,佣金比例必须一致,防止旅行社的寻求活动的发生而使高额佣金转嫁到游客身上。除此以外,旅行社主管部门还以规定佣金比例的最高限度,促使旅游商店和旅行社双方认真考察对方的资质、信誉,严厉打击旅行社与旅游商店之间的串购、骗购行为,杜绝恶性佣金竞争。(2)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佣金比例。佣金在导游收入中的比例过高,会使导游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导购身上。因此,佣金在导游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12、应下降,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机制,即加大基本工资、出团津贴所占比重,构成其收入的主体,既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利益,又使导游更加注重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对于导购的佣金比例,应该分阶段划分层次。层次区间越高,即导购总额越大,所增加的佣金比例会越低,对强迫购物产生一定约束。 (四)健全佣金结算制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目前,国内结算网络连接着全国城乡的银行网点,各大商店也与银行有合作,支持现代化收银系统的发展,消费者在商场的消费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递给银行。可以建立统一的佣金结算中心,购物商店、旅行社或消费单位在银行建立账户,旅行社与旅游商店之间、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佣金分配比例预先输入结算中心,购物

13、商店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结算单和与中心联网的税控收银机。旅游团队无论在何地消费,银行就会自动按有关程序进行资金划拨。由于导游提供了导购服务,旅行社需通过结算系统,委托银行从旅行社佣金账户上即时划转到导游的账户中,支付导游佣金。如此,才能实现导游佣金的“阳光化” 。佣金的结算应该以清单形式告知导游人员并进行公开,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打击哄抬旅游商品价格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税务部门建立旅游定点单位购物台账制度,通过核审企业来往账目,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暗中给予旅行社或导游回扣等违法行为。同时,向消费者明示加在商品价格上的佣金,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获取消费者认可。在导游佣金合法化的基

14、础上健全佣金结算制度,可以实现旅游商店、旅行社和导游的共赢,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结语 导游佣金合法化一方面能维护导游人员权益,激励导游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旅游乱象,维护游客权益,规范我国旅游市场秩序,从而提高国民出游率。新旅游法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导游薪酬,为导游佣金合法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各主体的联合努力,我国旅游体系会越来越健全,旅游市场会越来越规范! 参考文献: 1韩勇主编. 旅行社经营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骆高远.我国回扣现象及其治理研究J.消费经济,2008. 3李军.心理契约与导游小费制度J.旅游学刊, 2007. 4刘云.基于旅游产业交易链下,导游回扣现象对策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8, (7). 5史丹萍.对中国现行旅游薪酬制度的思考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10). 6张军瑜.市场畸形才有导游吃回扣N.法制日报,2013. 7杜长淳.浅议旅行社专职导游的管理J.现代商业,2013, (5). 8刘昕编著.薪酬管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9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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