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谈判权研究摘 要: 2012 年 4 月 23 日,经过 3 轮谈判、5 轮协商、大大小小 100 多场会议,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出炉。该合同成为截至目前我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武汉模式引发全国轰动,也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一个可供探讨的范本。以武汉餐饮业工资集体专项合同为例,对集体谈判权展开论述和研究,分析我国在集体谈判权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工会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15402 1 集体谈判权概述 1.1 集体谈判与集体谈判权 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
2、定中的相关规定可把集体谈判可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谈判的活动。因此,建立在集体谈判基础上的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或其代表就劳动条件进行谈判和协商,并最终达成集体合同的权利。 1.2 集体谈判权的特征 (1)集体谈判权主体的特定性。集体谈判的主体包括劳方主体和资方主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说明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不是通过个人单独行
3、使,而是由工会或者推举的代表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则可以自己行使集体谈判权也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组成企业组织共同行使。 (2)集体谈判权的目的特定性。集体谈判权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为单个劳动合同制定一个最低标准,达到限制用人单位的目的。集体谈判权的根本目的是将企业的外部性内部化,推动劳资合作,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从长远看,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一方面劳动者得到了高于劳动法的劳动标准和工资等的利益,另一方面激发了劳动者的热情,减少了劳动者怠工、罢工等事件,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保证了企业生产的稳定持续进行。 (3)集体谈判权体现了
4、劳动者的尊严和自由,保障了劳动者人权的实现。团结权(又称结社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这一权利已为诸多国际公约所确认,劳动者通过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正是团结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地进行谈判,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价值,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2 我国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通过对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体研究,笔者发现劳动者在通过工会或者代表行使集体谈判权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2.1 集体谈判主体的代表性问题 集体谈判的主体即是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我国集体合同规定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
5、,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谈判权的主体是工会组织,其主体仍应该是劳动者,工会只是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经法律授权行使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的另一方主体是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在与工会进行谈判时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利益。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开篇就交代:“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代表全市餐饮业职工,武汉餐饮业协会代表全市餐饮行业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但是武汉市并没有餐饮行业的工会组织,该集体合同中劳动者一方“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的代表性不禁让人怀疑:“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是否得到了武汉餐饮行业职工的承认?该工会是否了解餐饮行业的
6、市场情况并能够真正代表武汉餐饮行业职工的利益?这种代表性使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更具政府主导的行政性而缺乏劳动者的参与自主性,大部分劳动者是“被动的”被列入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之内,这也影响了他们对于该集体合同效力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主张和维护集体谈判权的积极性,不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代表性问题不仅体现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中,在一般集体合同中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也相对突出。首先在我国现行的工会体制中,工会在管理组织上隶属于企业,在经费来源上工会的经费由企业拨付,致使工会在经济上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因此工会既要维护企业利益,又要代表职工的利益,难免
7、会产生冲突。工会与企业的依附关系也直接影响了工会的代表性,在实际中存在着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等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状况,使工会难以保持其应有的代表性,也使工会难以承担其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职责。加之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组建率普遍偏低,更使工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 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 对于集体合同的内容,曾有学者指出很多都是“流于形式” 。集体合同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照抄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涉及到而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相关的条款却很少,甚至有些企业中集体合同的格式和文本都是统一印制好的,内容也是照抄样本合同。其结果是,多数企业的集体合同内容雷同、规定原则化,
8、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没有结合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量化和细化。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进步性在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集体合同样本的规定,量化地规定了餐饮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最低工资的 130%,并对厨师等不同的工种做了更加详细的说明,还规定了 9%的增长率。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内容是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条款的规定模糊,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这些不明确或者原则性条款会在集体合同履行中引起争议,给本来对该集体合同就不甚了解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困惑,增加了集体合同履行的难度。 2.3 集体合同的履约问题 就当前的集体合同和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不难发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重签约
9、、轻履约”现象的存在。结合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施情况,部分业主和劳动者对合同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增加职工福利、降低企业利润;而部分劳动者没有集体协商的意识,认为工资仍由老板决定,集体协商并没有多大意义。由于该合同是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签订的,具体的劳资双方并没有直接接触,该份合同对餐饮行业并无强制性,对于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无法监管,而即使是行业协会的成员也可以选择退出协会。集体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处罚规定,加之对于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也不完善,使集体合同的履行缺乏监督和外部
10、制约,使得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约质量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丧失了其实质的价值。 3 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建议及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等各项权益必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通过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3.1 改革工会体制,完善集体谈判的主体制度 工会只有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才能充分代表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才能真正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博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改变工会的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办法,
11、改由会员缴纳会费作为工会日常运作的主要经济来源,以此改变工会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的现状。 (2)将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人员排除在工会之外,由劳动者自行组建工会,同时加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减少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控制和影响,真正保证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3)加快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培育。一方面可以由全国总工会指导地方和各行业劳动者组建跨单位的行业工会,增强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的力量,改变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另一方面培育与行业工会相对的雇主组织,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组织资源,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赋予他们雇主组织的职能,使他们承担在一定范围内与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的职能
12、。 3.2 修订和完善集体合同,使合同的条款细化、量化,增强可操作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集体合同中难免会出现不适应新情况和缺乏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集体谈判双方主体在进行集体谈判或者协商中,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工资、工时、福利、保险等项目时,要通过量化的指标进行规定,对于集体合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等,不能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而要具体明确地将条款细化,减少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3.3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履约责任制,强化集体合同法律责任 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企业、工会、行政部门等各方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促使其全面履行的措施。用人单位要将履行集体合同与经
13、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纳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企业还要定期将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工会报告,上级工会要将人大的执法检查、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形成社会合力。 由于目前还没有对违反集体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集体合同的约束性不强,因此我国应加快此方面的立法,或者在已有的劳动法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规定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责任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执行机构都作出明确规定,使集体合同更具约束力,使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最终达到应有的目的。 总之,集体谈判权的实施对于劳动关系的协
14、调、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及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说明我国正在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努力。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社会各方的积极配合,集体谈判权在我国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强化,成为行之有效的协调劳资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的法律利器。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张喜亮.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高国梁.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J.市场论坛,2010, (10). 6谭秋霞.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公民与法,2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