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村霸”转化为恶势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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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惕“村霸”转化为恶势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省会海口以前从未开发的荒山野地也成为开发商等公司竞相争抢的香饽饽。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扬佳村的陈某、陈某昌等村民为获取更多土地补偿款,在已出让约 2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垒墙圈地约 200 亩,索赔无果后,便组织上百人威胁殴打一农业开发公司人员致两人死亡。 今天,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组织、打斗、窝藏的陈某、陈某昌、陈某华、陈某新等 32 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分别判处 32 人死刑缓期执行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索赔无果预谋组织百余人闹事 2007 年 11 月,海南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海南雨林农业开

2、发有限公司等名义,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扬佳村村委会签订集体荒山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扬佳村村委会将其集体所有的约 2000 亩荒山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展兴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期限为 50 年。合同签订后,展兴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2008 年 9 月 5 日、2010 年 7 月 5 日先后支付土地款,但一直未进行开发。 2010 年六七月间,孔某(在逃,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陈某昌、陈某华、陈某新(均系扬佳村村民)等人经预谋,由孔某、陈某负责出资,陈某昌负责雇佣工人,陈某新、陈某华负责监工,在展兴公司已受让的上述土地中垒围墙圈了约 200 亩土地。 2010 年 12 月,

3、展兴公司开始开发扬佳村村委会向其出让的地块,并雇请村民在该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将孔某、陈某等人垒的围墙损坏。陈某等人得知此情况后,于 2011 年 1 月先后 4 次前往该工地向展兴公司索要赔偿款且要求停止施工,并组织人员前来殴打相威胁。 陈某、陈某昌和孔某多次到工地要求展兴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再施工未果,便预谋在 2011 年 1 月 20 日,组织上百人到工地向对方进行施压。胆大妄为不顾民警鸣枪仍行凶 2011 年 1 月 20 日 15 时许,陈某、陈某昌、冯某司、陈某鸿等人纠集的人员按照计划乘坐车辆,陆续来到石山镇荣阳村村口集合。陈某乾按照陈某的指示,驾驶一辆绿色皮卡车载着数名同伙及数十把

4、钩刀、砍刀到达村口。冯某司带领冯某利等人及来自海口灵山、府城等地的数十人乘坐数辆轿车、商务车及中巴车到达村口。在村口集合点,陈某华等6 人向在场的同伙分发红色塑料袋、香烟和矿泉水,并让同伙将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腕上,以避免误伤。陈某、陈某昌、冯某、李某春在村口商议决定,先由陈某带领来自石山本地的同伙空手进入工地与对方谈判,其他人员持刀跟进。 在村口集合完毕后,陈某带领一百余人乘坐车辆到达案发工地外围的丰收桥附近,统一进入工地现场。在工地上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得知陈某等人准备过来闹事,且经民警劝说没有撤离后,持刀到工地路口等候。 在工地内,陈某等人与在工地上等候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对峙片刻后,陈某一

5、方先捡起石块扔向对方,后双方用石块互扔。在公安民警两次鸣枪制止的情况下,陈某、陈某华仍然挥手指挥后面持刀的同伙向前冲,并捡石块扔向对方。 其间,李某春、冯某司、陈某星等人向对方扔石块并持刀冲向对方,林某进持长柄弯钩刀在现场助威,李某春等人持刀砍中对方。不久,王某再、王某镇被打倒在地,并分别被陈某一方多人持刀围砍。后陈某挥手指挥队伍撤离,各被告人遂逃离现场。王某再、王某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窝藏主谋提供藏匿地点和金钱 2011 年 1 月 20 日,苏某娇按照陈某华的指示用假名购买手机卡,并在海口市一宾馆开房供陈某华等人躲藏。当晚,苏某娇得知陈某华、陈某昌等人打架致人死亡后,将购买的手机卡交给陈某

6、华。次日,苏某娇受陈某华之托将案发时使用的手机丢弃。 2011 年 1 月 25 日,苏某娇租赁位于海口市义龙路的一公寓供陈某昌躲藏。入住前,苏某娇与王某忠在明知陈某昌犯有罪行的情况下,一起打扫房间、采购生活用品。同年 1 月 27 日,苏某娇与陈某昌搬入该房躲藏。2 月 14 日 23 时许,苏某娇将 3 部手机夹藏在陈某昌的衣物中交给正在逃亡中的陈某昌。 王某雄明知陈某昌参与石山镇打架致人死亡,仍留陈某昌在自己家中躲藏 3 天,并主动给陈某昌 1500 元,同时还购买两部手机和 3 张手机卡供陈某昌藏匿时使用。 2011 年 2 月 10 日,经王某雄联系,陈某昌在“阿奥”家躲藏过夜。同年

7、 2 月 18 日晚,蔡某雄在明知陈某昌犯有罪行的情况下,仍然亲自开车将陈某昌从琼山接回石山,并留陈某昌在自己家中过夜躲藏。 法院认为,陈某、陈某昌等 27 人共同持刀、石头殴打王某再、王某镇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苏某娇明知陈某昌、陈某华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二人逃匿,王某忠、王某雄、蔡某雄明知陈某昌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梁某照明知陈某、孔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食物,帮助其逃匿,苏某娇等 5 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5 人表示要上诉,11 人表示保留意见是否上诉,16 人表示不上诉。 链接 2011

8、年 9 月 30 日傍晚,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走马乡农民谢某剑因伙同他人收“保护费”问题,与本村老板谢某(另案处理)发生冲突,双方不服,便约人到昭平县城体育场斗殴。当晚 9 时许,谢某剑驾驶面包车纠集盘某、莫某等二十多人,持砍刀等器械集中后到昭平县城体育场附近路口,与谢某纠集来的黎某、黎某贵等二十多名男子手持砍刀等器械相互斗殴,导致黎某、黎某贵等人受伤,并当场打砸损坏多辆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 10 月 14 日谢某剑在蒙山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谢某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口说“法”治理“村霸”需下大气力 在农村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手段称霸一方、欺压村民、获取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被称为“村霸” 。他们通过以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手段,来达到其获取利益的目的。村霸的出现,不仅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也危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 本案中,村霸纠集百人械斗,这种团伙犯罪若长此以往容易形成黑恶势力,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在打击此类村霸时,要对团伙成员一网打尽,对团伙头目一定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在打击的同时,也应对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多做思想疏导工作,避免人为地制造矛盾纠纷。 (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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