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锅汤料里加罂粟法不容2013 年 3 月 13 日,江苏省宿迁市法院判决了该市首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火锅店店老板和厨师均获刑,因为他们在火锅汤料里加了罂粟粉。 我第一次见到案件的第一被告人“湘鹅庄”汤锅料理店老板汪云时,她正来办理继续取保候审手续。她给人的第一感觉是精明、干练。见到我们,她有些不安和恐慌,焦急中还不忘向我们打听第二被告人邵国的情况,能看出她对这位厨师长有几分愧疚。 都是利益惹的祸 33 岁的汪云是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一个 15 岁孩子的母亲,初中毕业后曾在新疆库尔勒做过生意。25 岁的邵国是新疆人,初中毕业,于2006 年到库尔勒“湘鹅庄”汤锅料理旗舰店学厨。200
2、9 年,汪云和丈夫在宿迁开了一家“湘鹅庄”汤锅料理加盟店。同年,邵国被派到宿迁的加盟店任厨师长。 苏北的冬天,火锅很受当地人欢迎。早年,汪云和丈夫在新疆库尔勒做生意时,认识了库尔勒“湘鹅庄”旗舰店的老板,听说火锅生意好做,而宿迁地区又没有“湘鹅庄”汤锅料理店,年轻的汪云心动了。2009 年,她慕名去库尔勒找到“湘鹅庄”旗舰店的老板,签订了加盟协议。 2009 年 11 月 4 日,经宿迁市卫生局和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发放餐饮许可证后,汪云在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西门经营的“湘鹅庄”汤锅料理店正式营业。根据该连锁店的内部规则,汪云在宿迁经营的“湘鹅庄”加盟店所用的火锅底料(俗称“红油”
3、 )必须由总部统一发配,不能自行勾兑和调制,总部委派邵国到宿迁“湘鹅庄”汤锅店负责料理。汪云对总部委派的厨师很热情,专门为他在宿城区绿城庭院租了一处房子。邵国也很卖力。 汤锅店如火如荼地经营了一年之后,汪云又于 2011 年 5 月在宿城区幸福南路开了“湘鹅庄”汤锅料理二店。新开的汤锅店位于市区的繁华地段,起初生意很好。但随着各式火锅店增多,同业竞争越来越大,汪云的生意逐渐冷清下来,这让汪云开始发愁。后来,听说在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粉可以提鲜,使客人“吃了还想吃” ,她也想尝试一下。于是,汪云便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邵国。起初,邵国没有同意,他知道这样做违法,不能为了汪云的一己私利损害总部的名誉和顾
4、客的权益。但眼看着汪云的生意每况愈下,平日里老板又对自己照顾有加还多次为他涨工资,当汪云真的买回罂粟壳并捣成粉让其加入火锅底料中时,出于情谊和利益的驱动,邵国决定试一试。 就在汪云的汤锅店生意在她和邵国的“妙手”中“起死回生”之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四部门对问题火锅底料进行严处的通知已经执行了一年。2012 年 2 月,执法人员对汪云经营的“湘鹅庄”二分店进行随机采样监督检测,发现所抽取的 3 份火锅汤料中均有可疑物质。执法人员将样品送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发现,三份样品中均含有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涉嫌食品非法添加罂粟壳。汪云、邵国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5、食品罪于 2012 年 6 月2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7 日被逮捕。 情与法的冲击 2012 年 8 月 28 日庭审结束后,汪云对我说:“没想到开饭店也会违法,我丈夫劝过我,早知道这样,我也不加这东西了。我现在很后悔。 ”案件宣判后,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我曾打电话回访她。她说:“料理店关闭了,门面已经转给别人经营。我出事时,没让孩子知道,后来才告诉他。他现在读初三,丈夫让我在家专门带孩子。我每个月都到社区矫正部门去报到,向他们报告我的生活情况。真的感谢你们,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请你们放心,我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了。 ”在对邵国的电话回访中我了解到,他早已被新疆库尔勒“湘鹅庄”汤锅
6、料理店总部辞退了,但他没有回新疆老家。因为要到原来居住的社区接受缓刑社区矫正,而且毕竟有一技之长,被释放后他又重新找了一份厨师的工作。他说:“这个案子对我触动很大,我不会再像以前那样了,我要珍惜现在的工作,我按时到社区矫正部门去报到,过年都没有回老家。我会在缓刑考验期内好好表现,以后不再做违法的事情。 ”只是,违法的行为既成事实,再深的悔意也无法使他们免于法律的惩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7、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每次听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时,作为普通消费者,我都会义愤填膺,对拿人民生命健康当儿戏的不法商家深恶痛绝,希望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对违法者严加惩办,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然而,这一次,当我作为一名法官审理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而涉嫌犯罪的案件时,我开始思考如何理性地处理这种违法犯罪行径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在阅卷时,我的脑海中立即浮现一个疑问。不是对于汪云、邵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疑问,而是对该案如何公正
8、处理有疑问。汪云作为涉案火锅店的经营者,先是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又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而邵国作为涉案火锅店的厨师,仍然被羁押在看守所。从法律角度讲,邵国是犯罪的实行人,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但汪云是火锅店实际经营人,是犯意的提起人,罂粟壳也是其购买并捣成粉的,邵国只是在汪云的授意下所为。汪云、邵国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开庭审理前,汪云主动向我们提出能否为邵国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说邵国都是因为她才“进去的” ,他不是本地人,找份工作不容易,说到动
9、情处她竟流了泪。后来,汪云和邵国家人一起到邵国居住地居委会,当地居委会出具了邵国平时表现情况的证明并愿意接受邵国进行社区矫正。开庭时,汪云、邵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所以,汪云、邵国的行为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考虑汪云、邵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汪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判处邵
10、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案件宣判后,随着相应的新闻报道在网上发布,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而我作为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在结案后也思考良多。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粉绝不是餐饮界非食用物质添加的独例,监察未能涉及的食品领域、被查处后又改头换面继续铤而走险的不法商户依然还存在于我们身边。监管部门查处不力是一方面,违法商家利欲熏心是另一方面,而这些非食用物质添加者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则是一个刻不容缓的根本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已经被民众视为一个难以根治的痼疾,而由此展开的食品安全立法也在进展中。随着司法逐步地渗透食品安全监管中, “食以安为先”将会多一层有力的保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5 月下半月期)